建立普法联络员的情况汇报
尼巴学区关于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的情况汇报
县教育局:
为了全面掌握学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确保“五五”普法的顺利推进,便于上下沟通,有利于推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各校推荐,已在学区范围内组建了一支普法联络员队伍。现将普法联络员基本情况及其职责汇报如下:
第一、联络员的选配条件
1、政治坚定,工作认真,热爱本职岗位。
2、有一定法律知识,对本校的普法内容比较熟悉。3、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二、学区普法联络员名单邱海云江车小学教师安国荣尼巴学校中心校教师陈文耀格拉小学教师第三、普法联络员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实际,起草并向领导提交普法工作方案,负责具体落实本校的普法工作
(二)根据区普法办安排和部署,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的编制,并负责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三)协助校普法小组和各部门分管领导,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计划的落实,积极为探索新时期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当好参谋。
(四)做好下情上报工作。及时反映本部门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或带有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信息,并根据要求配合学区普法小组做好有关情况上报工作。
(五)做好上情下达工作。要主动与区普法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把教育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学校,使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切实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兼任普法信息员,负责收集和整理本校普法信息,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并负责建立好本单位普法台帐。
(七)、根据教育局普法及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重大普法活动。第五、普法联络员推荐表姓名安国荣邱海云陈文耀性别男男男职务教师教师教师任教学科数学汉语汉语电话138939623261388405091713884072218总之,普法联络员要认真落实上级普法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切实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学区普法小组领导要关心支持联络员的工作的开展,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并及时向教育局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情况,做到
法制宣传教育的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和制度建设到位,逐步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尼巴学区普法领导小组
201*年9月25日
扩展阅读:关于六五普法联络员培训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湄潭县红十字会关于“六五”普法联络员培训会汇报情况
6月7日,我县召开了“六〃五”普法联络员培训会。本次会议由各镇(乡)司法所所长,县直各工作部门、县直属学校、各企事业单位及注湄单位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人员参加会议。
6月8日上午,我会参加普法联络员培训会同志宣读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徐显明教授关于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报告。汇报了会议精神,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理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顺利实施“六〃五”普法工作。
听取汇报后,任会长指出,要抓好落实,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力。要在普法方式上有所创新,加强分类指导,针对区域、行业特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好的做法,提高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为实施“四大战略”、“六大湄潭”做出贡献。
湄潭县红十字会201*年6月8日
徐显明: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日前,中共扬州市委中心组举行学法报告会,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为全市领导干部作了《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专题报告。编者整理了报告内容,以飨读者。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保障人权、厉行法治,追求公正、构建和谐”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合奏主题。这一主题蕴含着丰富的中国传统的和谐精神和现代法治文明理念。一、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内涵与时代背景
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念存在于世,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和谐”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个重要社会发展概念,其第一次出现是在201*年党的十六大上。十六大报告中有一段话讲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六个“更加”正是我们今天讲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大目标,其中就出“和谐社会”的表述。201*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一决定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全面反思了执政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在思想上完成了三大重要转变。一是中国共产党从过去的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二是执政理念从过去的革命理念转变为建设理念;三是对国家的管理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在这个决定中提出了五种能力的建设问题,其中的第四种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意味着和谐社会的理论已经开始转化为政治实践。在20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他进而从价值判断的层面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与要素。
胡锦涛总书记给出了和谐社会应当具有的六要素。其一,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这一要素既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谐社会一定是以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特征的社会。由此,民主法治成为和谐社会的基础要素,这个要素也可称为制度要素。其二,和谐社会一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在谈到社会价值选择时,党的十四大报告用的表述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则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广泛存在的平均主义倾向,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此后党的文件中都强调这一原则。十六大报告在讲到价值选择的时候,没有再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表述,而是采用了“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作为特征、以正义为最终追求的社会。由此,公平正义就成为和谐社会的价值要素。其三,和谐社会一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一个
社会最重要的诚信应该是制度诚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制度传统,而友爱则是中华民族的一种文化传统。由此,诚信友爱可视为和谐社会的传统要素。当然,这一要素的核心实质是道德。其四,和谐社会应该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和谐社会建设有赖于激发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和谐社会一定是社会活力得到极大展示的社会。这一要素可称作和谐社会的动力要素。其五,和谐社会一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安全是人们的基本需求之一,而安全感有赖于秩序的建立。安定有序的衡量标准是每个人在选择自己行为的时候能够预测出行为的后果。安定有序可称为和谐社会的秩序要素。最后,和谐社会一定是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要素与中国源远流长的和谐观密切相关,可称作生态要素。胡锦涛同志对和谐社会六要素的系统概括显示出我们党对社会建设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拥有了同等重要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构成上从过去的“三位一体”发展成为“四位一体”。至此,和谐社会的理论已臻于成熟。
那么,为什么在这一时期,构建和谐社会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这需要我们从时代背景出发作出回答。
第一个背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
和谐社会理论是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的一种升华。如果用一个字来概括中国全部的古代哲学,就是“和”字;如果用两个字来概括,就是“和谐”或“和合”。第二个背景:中国共产党人指导思想的发展。
中国当代的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是什么呢?我的理解就是科学发展观。可以断定,科学发展观已成为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第四大成果。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就具有了必然性。科学发展观的本旨是“以人为本”,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什么是以人为本,是以什么人为本,以人的什么为本,然后是怎样才能达到以人为本。
到底以什么人为本呢?201*年的宪法修正案在“人民”的范围上作了进一步扩展,现在的“人民”涵括三类人,一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二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最后是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构成了一个几乎是无人不包的同心圆。这就是我们今天赋予“人民”的一个全新的含义。
那么人民是否就是以人为本中的“人”呢?我们不妨再探讨一下在讲以人为本时究竟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的概念最早流行于企业界,但是企业家讲“以人为本”是有保留的,他们是以给企业带来最大利润的人为本。那么对执政党而言、对公共权力而言,当谈到“以人为本”的时候,是以哪些人为本呢?这就是科学发展观要回答的问题:在科学发展观里边,对于执政党和公共权力而言,“以人为本”是指以一切人为本,是指以人人为
本,是指对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对待、平等尊重。我们的主体观应该说达到了一个空前广泛的程度,这就是科学发展观和以往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不同的地方。
人的问题解决了,接下来第二个问题是以人的什么为本?也就是说我们这个政权的执政目的在哪里?意义在哪里?我的理解应该以人的需要为本。人的需要千差万别,并且有层次之分。心理学家马斯洛就讲过,一个人在一生中可能有五种层次的需求。公共权力存在的目的就是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断满足人们的需求。
接下来的问题是,“以人为本”应当转化为一种制度。人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但把这些需求制度化以后都应该展示为人的权利。“以人为本”就是要尽最大的可能来保障人的权利、促进人的权利的实现和发展。用胡锦涛同志的话来说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内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权利,使人民的权利最大化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制度化,这就是第三个层次。
第三个层次不是终极的,终极的目标我想还应该回到马克思那儿去,就是《共产党宣言》里所讲到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应该作为“以人为本”的最高要求。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本,这就是科学发展观。当每一个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状态时,就是一个和谐社会到来的时候。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工作必然要求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一部分人暴富的社会。科学发展观解决了两大问题,第一是回答了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当我们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候,似乎还不太明确经济的背后的最终意义在哪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提出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科学发展观中的人的地位问题。科学发展观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发展中的关系问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要协调发展,这就使发展中的一系列关系得到了全面性的回答。第三个背景:经济突飞猛进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发生的最大变化表现在经济上,201*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得出的GDP总量是19317亿美元,在世界GDP的排位到了第六位。去年我们GDP总量超过了18万亿人民币,在世界GDP的排序升到了第五位,世界再一次瞩目中国。人们现在想知道的是中国强盛了以后会做什么。“中国威胁论”总是此起彼伏,这是中国经济上的变化引发的世界反应。接下来人们就要思考中国的国际政治地位是什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几乎在世界上所有的问题上中国人都拥有独立的发言权。这一切都是以中国经济的迅速强盛作为基础的。
但是我们自己反思,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危险因素。“三高一低”的问题,即高投入、高耗费、高污染、低效益的问题,需要我们深思。GDP至少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GDP和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状态没有必然联系。第二,GDP的增长和这个
地方的生活质量没有必然联系。第三,GDP和社会的公正程度没有必然联系。GDP是增长的,但这个地方的社会公平问题可能是越来越严重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中国经济要发展,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于是就有了一个新的概念:新型工业化道路。新型工业化道路就是要防止走资本主义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那条老路,新型工业化道路里边的一个科学含义就是要求你GDP里边科技的含量要大量地增加,所以我们这个社会就必须变成一个创新型的社会,用科技来获得GDP。
总之,中国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地发展,取决于我们能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这就回到了我们要处理好的人和环境、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问题。
第四个背景:中国政治的民主化发展。
依法治国成为我们的基本方略,是对执政党提出来的新的要求。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既要求建立法治政府,也要求建立法治社会,所以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国的政治文明要求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和谐。1997年6月,我写过一篇关于法治社会的构成要件的文章,我给法治社会下的定义就是一个和谐的定义。所谓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就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实现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和谐状态。因此,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构成了法治化的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这就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背景。第五个背景: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
目前中国社会大概有这样几个比较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的话,我们的和谐可能就无从谈起。
城乡的二元结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说二元结构的形成是源于经济的,但是它的表现形态却是社会的和法律的。正因为经济的二元性导致了社会结构的二元性,从而造成了城乡居民的二元性。今天这个二元结构仍在导致大量的不和谐。就是因为这个二元结构,城市里面才有农民工的问题。尽管他在城里做工,但是我们仍将他定义为农民。
社会的公正性问题。社会的公正性问题已经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重视。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不公具体表现有四个方面:第一,起点不公,起点不公被认为是社会的正义结构出了问题;第二,机会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张试卷面前不同地区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学机会,甚至在同一个地区的考生因户口的差异也有所不同,就是典型的表现;第三,规则的不公,用一类规则对一群人,用另一类规则对另一群人;第四,结果的不公,大家有相同的付出,但是获得的结果却是不相同的。社会不公的问题已经成为引发人和人之间关系紧张和冲突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现象。所以现在要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的主流价值,
要对分配制度予以重建。
社会腐败问题。在所有的社会领域里边几乎都存在着腐败的现象,我把它称为社会腐败,而不限于我们习惯所指的吏治的腐败。腐败已经在所有社会领域发生着,腐败导致社会不公,腐败导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紧张,是和谐社会的大敌。
我们的生存环境在急剧恶化。生物的灭绝速度以及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灭失速度都已是历史上最快的。为什么把生存环境的问题当作社会问题呢?因为环境是连接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个要素,也是人和人之间关系紧张的一个要素。因为环境而发生的这种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就是明证。人和环境、生态之间的关系能否从紧张趋向缓和,即使人与自然相和谐,这是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社会规范的有效性有待重塑。每个社会都有两个基本规范,处在基础地位的是道德规范,比道德规范更具强制力的是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基础是诚信。我们在西方国家访问时发现,在宾馆里面结账的时候,他只要断定客人是中国人,那么留他的时间就比其他人要长,因为服务员要更为仔细地检查中国客人用过的房间。我们每一个人为此要多付出三到五分钟。我们经济上的形象在恢复、在强大起来,那么中国人文化上的形象、道德上的形象最终能否得到认同,这可能是一个民族的未来问题。人们承认你是一个经济强国了,但可能把你视作一个道德的小国。所以诚信的问题是道德的核心问题。而法律的问题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现在我们有法不依随处可见,执法不严也随处可见,违法不究更是随处可见,这两类规范的有效性的缺失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第六个背景:国际背景。
构建和谐社会的国际背景也是非常复杂的,立足于应对来自国际的各种挑战和风险,才能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我们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各种经济、政治、文化、信息、军事等方面的严峻压力。我们要有力回应来自外部的挑战和风险,牢牢掌握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主动权,营造有利于我国的战略态势,因而就必须把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到融洽、和谐的状态,始终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国际背景还有一层就是要从世界各国的发展中汲取经验教训。
二、法治的精神、实体与形式要件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和谐社会。那么,何为法治?法治社会的达成需要哪些要件?
法治描述了这样的一种社会状态:在这个社会里,法律约束住了国家的权力,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和谐的配。这个意义的法治,不是可以随便称呼的,而是有着严格的条件。我把它分解为三大要件:第一个要件叫“精神要件”,法治国家是需要一些观念和精神来支
撑的;第二个要件叫“实体要件”,实体要件就是基本的制度和基本的治国原则;第三个要件是“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就是实现制度的时候所需要的各种技术和条件。1.法治国家的精神要件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系列和它相适应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精神要件。其实质是,法律与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所做的价值选择和持有的立场与态度。
第一个理念是扬善法抑恶法的理念。法治国家里面的法律一定是善法,法治一定是善法之治。恶法,非法也,不可能催生法治。
纽伦堡审判留给人类两大经验。第一大经验是,法律是分善法和恶法的,恶法非法,只有善法才是法;第二大经验是,法治是分为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的,形式法治是有法律、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但不管法律的好坏;实体法治是以维护人的尊严、维护人的权利作为特征的法治,其前提必定是有善法的存在。
据此,我们可以讲,社会主义法治是有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法治应该避免恶法之治。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中处在重要地位的是公平正义。要以公平之法、正义之法、民主之法、科学之法来治国,这样的法才能将人民的权利最大化。这就是我们的第一个理念。第二个理念是法律至上理念。在法治国家里面,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一个国家能够找到的最终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一个机关或者一个人,那么这个国家一定不是法治国家。宪法里边的规定是各政党、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里的各政党包括执政党,所有的人、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都要奉行社会主义法律的至高无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这就是第二个理念。
第三个理念是法的统治的理念。法治和人治是水火不容的,有人治便没有法治,实行法治就要排除人治。
人治和法治的界限在哪里?不是说在法治的国家里边可以忽视领导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忽视他的领导能力。如果领导人的能动性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发挥的,我们应该鼓励他发挥到极致,发挥得越充分越是法治状态。相反,如果领导人的那种主动性、能动性是在法律之外发挥的,哪怕只发挥了一点并且最后没有受到追究,那么这种状态就是人治。所以,法治和人治的分水岭就在于:人的作用、权力的作用是在法律之内发挥还是在法律之外发挥。做个简单的比喻,公共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是火车头和铁轨之间的关系,铁轨不管火车头的动力大小,只要求火车头在轨道上行驶。一旦火车头冲出轨道,那么它的动力越大,损失也就越为惨重。同理,违背法律的公共权力的行使最终应该受到追究,所以,法治观念里边排除了人治。
最后一个理念,法治社会要奉行权利文化。这个权利不是公共权力,而是公民个人的权利,是right,不是power。什么是权利文化?就是要把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正常的生活。所以,法治不是做做样子的,它要变成人们的日常生活。它的价值是使每一个人的权利获得最大限度的尊重。现在世界上有三种主流文化:
第一种主流文化,我把它叫做科技文化。科技文化从瓦特发明蒸汽机那天就开始了,从此以后,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对科技的崇尚程度、对于科技的依赖程度就决定了这个科技文化的强弱。科技文化也在改变着我们的财富观。农业经济时代财富的代表是地主,谁拥有的土地最多,谁就拥有最多的财富;工业化初期,机械成为社会生产力的时候,钢铁大王就是财富的代表;后工业化时期,能源制约了社会的发展,“石油大王”就被认为是财富的象征;今天,我们进入了信息时代,当人们要从现实中找一位财富代表的时候,多数人会选择比尔〃盖茨,他不仅是生产力的最高代表,也是财富的最高代表。对科技文化而言,如果可以找到一种文明来与之对应的话,它一定是物质文明,科技文化的强弱就对应着这个社会物质文明的强弱。
第二种主流文化,我把它叫做人道主义文化。人道主义文化的哲学表达就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说到底就是怎样关爱人尊重人和使人成其为人。我认为,如果要找到一种文明来对应人道主义文化,那么它就是这个社会的精神文明。
第三种文化就是权利文化。中国封建时代是典型的义务文化,人的一切生活都由公共权力来安排,你只要服从就可以了。计划经济时代,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这四大领域全部都由公共权力安排好了,所以你只要服从就可以了,那种文化称作义务文化。和义务文化对应的就是权利文化。国家怎样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其他人怎样尊重他人权利的最大化,这就构成了一种文化、一种生活方式,这种文化就被称作权利文化。权利文化对应着一个国家的制度文明,亦即政治文明。在法学家的眼中,制度文明就是法治文明。201*年,我们中国宪法修改时增加了一个最耀眼的条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条款增加进去就预示着我们的制度就是要以人权的实现、人权的保障作为基本特征和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我们讲的以人为本是完全一致的。法治国家要以人民权利的最终得到保障和实现作为一个制度特征,作为我们国家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2.法治的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也就是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应该遵从的基本制度。我们可以用制度构建的四个原则予以说明。
第一个原则,是一切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并且最终都受制于法律,没有法律授权
的公共权力不得行使。这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这个制度原则,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法治政府英国提供给世界的宝贵经验。英国的法治是从剥夺王权开始的,王权什么时候最终被法律全部剥夺完了,甚至国王的王位继承也需要按法律来进行的时候,王权就变成了一个社会的象征,就变成了一个国家的符号。此时法律便战胜了王权,国家就开始进入法治了。第二个原则,国家责任的不可逃避。古典的法治理论,总以行政权为防范对象,其实,立法权和司法权同样可能侵害公民的权利。因此,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要附带责任,这个责任最终都要转化为法律上的责任。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行使之后,以避免伤害人权。
第三个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把它概括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这是实体法治和形式法治之间的本质区别。形式法治只是表面上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实体法治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最终保障人权。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验,就是把人的权利宣告出来。宣告公民的权利意义在于,每宣告公民一项权利,就给国家权力划了一个界限,所以宣告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
201*年宪法修改的时候,我们增加了一条,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尊重和保障的含义,我认为,尊重对应的是公民自由,在公民自由这个领域里,要求国家尽最大的努力来约束自己不要侵入到公民的自由生活当中,让公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不禁止即是自由,所以简称为国家在这个领域里要不作为,一旦作为就是侵权。在这个领域,国家越是抑制自己,公民实现自由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就叫尊重。不能随意介入到公民的私生活里边去,不能随意介入到公民的自由里边去,这就称作尊重。
保障正好相反,它不是要求国家权力自我抑制,而是要求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去创造条件。所以这个领域对应的是公民的权利,每一个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国家去提供条件,没有条件要创造条件,要提供保障。比如说社会权、劳动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公共权力的保障和积极作为。我们可以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修改看到这个原则的意义。从过去的全民办义务教育到今天由国家来办义务教育,从过去的收费的义务教育到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的义务教育,从过去那种应试式的义务教育到素质式的义务教育,都可以看到国家义务的变化。受教育权就是需要国家提供保障,这就叫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法治里边最重要的条件,也是最重要的制度。
第四个原则,公民义务的法定化。这也被称作“公民法外无义务”。就是说,公民只履行法律以内的义务,任何对公民施加的法律以外的义务,公民都有权拒绝。比如大家常讲的社会“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这些都是强制性的,其实质就是要求公民履行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中国还有一个有趣的“袖标”现象,除了戴黑袖标的,戴个其他颜色
的袖标到街上都可以罚款,袖标的后边其实隐藏着一个公共权力。这实际上就是让公民履行法律以外的义务,属于变相剥夺群众的财产权,是法治国家所反对的。吴邦国同志在201*年8月份人大常委会结束的时候讲了这样一段话:什么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也就是法学界通常所说的“约束公权,保障私权”。我认为,这八个字是吴邦国同志对法治的最精辟的概括。我讲的这四个基本制度原则前两个就是约束公权,后两个就是保障私权,这就是法治国家的实体要件。
3.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指的是法治实体要件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条件。仅有理想的法治实体内容,而缺乏适合于它的形式,法治仍是不完整的。实体要件与形式要件相统一,才有良好的法治。第一,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这一项实际上是对立法提出来的要求,法律的内部不能有冲突,立法的科学化、立法的一体化、立法的价值化都要在这里边得到体现。这就要求下位的法必须服从上位的法,所有的法服从宪法。即部门的规章要服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服从法律,法律要服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行政法规法律和基本法最终都服从宪法,形成这样一个效力体系,这是一个在立法上的形式要件。
第二,要有一支懂法、守法并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我国制定的《公务员法》中,有这样一条: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违法律时,可以要求上级纠正,这就是现在媒体炒作的下级可以对上级说“不”。这是媒体上的一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这个条款的准确含义是下级公务员对上级公务员不符合法律的决定和命令可以要求上级收回,而不是说“不”。这是法律赋予下级公务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如果上级公务员不收回,那么执行了以后,由上级公务员承担法律后果,这便赋予了下级公务员一个免责权。所以,这里边是两项权利,一项是建议权,另一项是免责权。下面一个条款更重要,下级公务员对来自上级公务员的明显违背法律的决定和命令,执行之后不得免责。也就是说,下级公务员除了有权要求上级公务员收回明显违背法律的决定和命令外,还拥有另一种法律暗含的权利,即抗命权。此条法律,是鼓励下级公务员不去执行上级的违背法律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下级公务员不行使抗命权,那么就要承担执行后的责任。所以,在解释这个条款的时候,我的理解是,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但是所有的公务员都向法律负责是公务员首要的义务。因此,法治要求有一支忠实于法律、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法学家们常常把国家权力细分为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这三个权力的区别在哪里?我认为,立法权是一个议决式的权力,它一定是集体行使的并且是定期而行的;而行政权追求高
度统一,是用命令和服从的方式而展示出来的以效率为特征的权力。与这两种权力相比,司法权有自己的特性。具体来说:第一个特性,是被动性。司法权是被动行使的权力,千万不可主动行使。在这一点上行政权和司法权正好相反,行政权一定要主动行使,行政权一旦被动的话,公共利益就可能被别人侵害。但是司法权不允许主动行使,司法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谁有权启动司法权?只有诉权。所以,不起诉,即无司法。所谓的“上门服务”、“提前介入”等等,这些都有悖于司法权的性质,都是司法权滥用的表现。
第二个特性,是程序性。司法权是最严格的程序主义的权力,程序是司法的生命,没有程序便没有司法。这一点又可以把司法权和行政权区别开来,尽管我们在一些领域里要求行政权有程序,但是更多的是要求行政权的自由裁量。与之相反,司法权不允许在程序之外用法,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没有程序公正便没有司法公正。程序公正有一系列的体现,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官要“给予当事人同等的关注”,这是一条程序公正的原则,如果法官不能给予当事人同等的关注,当事人就感觉失掉了公正。
第三个特性,是中立性。行政权要始终代表着公共利益,要始终代表着群体利益、代表社会利益。司法权则是中立性的权力,它不能站在一个利益的立场上去代表谁,它必须是中立的。它要中立于两个当事人之间,甚至它要中立于政府和公民之间。
第四个特性,司法权是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指挥和命令的权力。这一点它和行政权正好区别,行政权是不能自给自足的,它一定有一个指挥和命令它的权力存在。但是司法权是可以自给自足的,在司法权的面前,所有的法官都是平等的,他们有一个共同的上级,就是法律。所以,基层法院的判决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他们背后的法律是同一个,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法官无上级。最后一个,司法权是终极性的权力。行政权的判断不是终极判断,只有当这个判断最后到达司法权面前并得到司法权的支持时,这个判断才可以称作终极判断,所以,司法的判断是国家的终极判断。法官是法的最后的守护神,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护堤。
综上所述,立法要追求法律的统一性,执法要有一个忠实于法律的公务员队伍,再加上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司法系统,最后还要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给社会提供法治理念、提供法治的主体。只有这几项合起来,我们才可以说构筑法治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了。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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