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同志们:
省市十一届人大代表培训班今天在这里开班了。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新当选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所有前来参加培训班的省、市人大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担负着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责任。人大代表能否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作用,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人大的形象和权威,更决定着人民群众能否最终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为了提高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即将召开之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新当选的省人大代表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同时安排了部分市人大代表一起参加。借这个机会,我就如何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办好这次培训班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在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人人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肯定是不现实的,至少目前还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只能通过法定形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对此,宪法和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那么,我们如何来认识人大代表这一职务呢?
第一,要正确认识人大代表的涵义。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它的法律地位是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定涵义:一是人大代表是职务而不是荣誉;二是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具有很强的人民性;三是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和一切组织与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如代表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如要约见某部门领导,该部门领导必须予以接待,听取意见;四是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局的利益和意志,而不能只注意原选区的利益、局部的利益;五是人大代表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个人无权行使国家权力。说通俗点,就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第二,要正确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代表是一项法定的政治职务,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说得更通俗些,就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性质。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每一位人大代表,对一级人大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优秀的人大代表才能组成一个有作为、有力量、有权威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的地位是崇高而神圣的,具有地位的法定性、平等性、民主性等特点。它和一般意义上的非权力机关的代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各行各业、各界各派推荐的代表,只能代表其行业或社会团体,其广泛性也是有限的。在过去一段较长时间里,人们也包括我们一些代表对这一点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人大代表只是一种荣誉,和其他的代表是一样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广大人民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代表的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正确和清醒的认识。
第三,要正确认识和履行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很多,大会期间有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询问和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等等,闭会期间可以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视察和调研活动、走访选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同时,人大代表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主要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等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定的,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法律赋予代表比一般公民更高更大的权利,代表也必然要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和义务。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几个相关工作文件,既对代表的权利作了进一步规定,也对代表的义务和要求作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应当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的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出资赞助;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同时也是有针对性地规范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代表的要求,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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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班开班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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