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宣传和贯彻执行这部法律负有最直接、最重要的职责。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在这个历史发展的新起点上,《社会保险法》应运而生。《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开篇明义,“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在探索中建立、在实践中发展、在规范中完善,特别是近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逐步明晰,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日益增强,保障水平大幅提高,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在各项改革深化、应对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突出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始终没有一部顶层的法律,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缺乏有力而牢固的法律支撑。《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必将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为推动人力社保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不仅将对社会保险工作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也将对整个人力社保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双方更好地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道,构成了我国人力社保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社保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必将进一步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科学发展。
二、以扎实的作风,抓紧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社会保险法》从起草到出台,前后历经17年,凝聚了全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的智慧,成果来之不易,应当倍加珍惜。《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务之急是要把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到7月1日法律生效实施前的这段时间,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全面掌握《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规定了五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等,涵盖面广。全市人力社保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是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同志,还是从事就业、人才、人事、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工作的同志,都必须主动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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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力社保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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