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6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关于印发<201*年度沧州市环境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沧环监察〔201*〕6号)要求,切实规范201*年度全县环境监察工作,结合我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特制定此计划。
一、监察总体目标
按照《环保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及市局《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模式,严惩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不断规范全县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整体工作水平。
二、监察主要内容
(一)强化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1.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导各级网格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环境监管责任,继续推进企业自律体系建设;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督促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25件信访问题,要逐乡(镇、部门)逐人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查处到位,杜绝反弹。对问题集中的乡(镇)公开约谈、挂牌督办,做到“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
3.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调查取证。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巩固环保大检查工作成果。201*年3月31日前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立案前的调查取证;报请县政府组织各乡(镇)开展环保大检查“回头看”工作。
4.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按照环保部及省厅要求,制定本级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省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继续完善动态数据,定期更新。
5.专家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聘请省、市环保专家,定期深入企业单位或区域开展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通过查大隐患、查深层次隐患,早发现,早整治,有效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
6.大气污染防治督导检查。配合县政府开展综合环境整治行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启动期间配合相关部门督导应急措施响应情况。
7.“利剑斩污”专项行动。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部门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一、二季度开展,工作完成后的第一周内进行工作情况总结。
8.生态监察执法。检查饮用水源地、引黄济淀沿线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现场监察开展情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6月20日、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
(二)完善机制,提升环境执法水平
9.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对环境行政命令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现场监察存在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施后督察。6月20日、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
10.执法培训。按照省厅、市局要求,组织本年度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岗位培训参训工作,全面提升我县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创新思路,拓宽环境执法领域
11.阶段性环境执法突出重点。一、四季度重点查处涉气污染源,二、三季度重点查处涉水污染源。对上级交办、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和污染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12.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在全县推行环境违法案件办理、侦察、司法联合联动,开通我县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直通车”,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13.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按要求及时公开案件查处、群众信访、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进度和结果。
14.落实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和保障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空气质量安全,落实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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