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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时间:2019-06-13 21:41:40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为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持续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环境健康权益和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0号)和全省推广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会暨201*年环保执法“风暴行动”启动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州组织开展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以下简称“风暴行动”)。

一、工作目标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按照“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十条”“水十条”等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共**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字〔201*〕11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环境执法稽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打击整治“黑废水”“黑烟囱”“黑废渣”“黑废油”“黑数据”“黑名单”和化解“项目环评”问题为重点,强化联合执法、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重点

在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下称“利剑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环境执法稽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打击工作和化解“项目环评”问题:

(一)严厉打击“黑废水”。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系统梳理重点流域内沿江(河)设置的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排口,特别是南盘江、北盘江和万峰湖流域,严厉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污染物或私设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2.以矿山开采、涉危涉重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污染物未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3.依法取缔各流域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排查重点流域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老旧、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的规模型企业,严厉打击向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炼焦、农药、煤矿开采及洗选、铁矿洗选、铅锌冶炼、有色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严厉打击“黑烟囱”。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全面排查“白天冒白烟,晚上冒黑烟”的大气污染“黑排口”,坚决取缔非法“黑烟囱”,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规范城区建设施工场所防治扬尘污染,严厉打击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储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加强施工扬尘防治。施工单位未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落。

4.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黑废渣”。

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运、销售、利用、处置固危废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固危废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安全。

1.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运、销售、利用、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行业主要包括涉危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民营医疗机构)、电子拆解行业、通讯行业等,主要检查涉危行业在收集、贮存、转运、销售、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节是否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场所,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处、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它污染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2.严厉打击涉及煤、金、砷、锌、铅、锑、汞、铬、镉、锰等金属采选、冶炼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行业主要包括电镀行业、水泥行业、钢铁行业、化工行业、铁合金行业等,主要检查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黑烟污染企业以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企业。打击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等偷排污染物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排污行为。

3.严厉打击随意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违法行为,对工业渣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其附属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一律从严处罚。主要涉及纳入全州环境统计的化工、制药、钢铁等产生一般工业固体的重点企业和采矿业以及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主要检查产生的工业固废是否规范储存、设置标识、申报登记、建立台账;是否将工业固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是否中途非法倾倒、填埋;是否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处置设施;贮存、处置工业固废的渣场是否符合标准化渣场建设的标准;工业渣场扬尘、渗滤液是否超标排放,附属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垃圾填埋场的附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达标;建筑垃圾是否按规范储存、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化工、石化、制药、电镀等工业企业污泥处置情况;污泥管理台账是否规范,产生量和转移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随意堆放、直接排放、擅自丢弃、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化工、石化、制药、电镀等工业企业污泥主要检查有无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四)严厉打击“黑废油”。

开展以废机油为主的废油类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对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公交公司及其他废机油、废油类物质产生、处置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全州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公交公司等废机油产生单位是否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登报登记制度、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采取安全性措施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处、未采取污染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污染等违法行为,并对非法收集、贮存、转移、销售、处置、利用废机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严厉打击“黑数据”。

开展打击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一是环境监察部门牵头,各级环境监测站配合开展污染源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检查,各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污染源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比对检查。二是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全州环境监测机构质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一律将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对非环评机构冒用环评资质开展环评报告编制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冒用、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严厉打击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

严格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上述管理办法要求的措施进行惩戒;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持续违法的,一律严厉查处;达到移交条件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化解“项目环评”问题。

全面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与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1.严格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56号)》,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解决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1*〕176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遗留问题工作情况的通报》(黔环通〔201*〕18号)精神,对已清理但还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136个“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抢抓时机,全力推动,查缺补漏,全面督促整改,妥善化解环评有关遗留问题,确保在20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建设项目,将坚决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取缔、关闭、恢复原状等手段予以清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符合项目准入、选址可行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建停产,待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和生产;对责令停产停建后仍不执行停产停建的,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201*年6月30日前仍不能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的,将坚决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取缔、关闭、恢复原状等手段予以严厉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生态保护与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违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管理规定、未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6.对全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项目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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