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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辅助建设食品安全一体化工作格局

时间:2019-06-14 07:49:18 网站:公文素材库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城镇社区)红白喜事逐渐增多。由于考虑成本等因素,大多数农村群众(简称“举办者”)往往选择自办宴席(俗称“坝坝宴”、“家宴”等)。一般聘请流动厨师(俗称“一条龙”服务、家宴服务队等,简称“承办者”)为其加工服务。由于农村自办宴席场地、卫生等不具备食品安全加工条件,极易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发生,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尚未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规范,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盲区”,不能有效预防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本文就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立法的作用浅析如下:

一、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立法有利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促使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协作机制。

自办宴席从原辅材料采购、保管再到制作、食用,涉及到农业、畜牧、水务、林业、卫生、食药监、公安、城管等部门,每个环节,都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监管,而相关部门如何履职?如何监管?各部门间如何分工协作?等等,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避免相互推诿、扯皮,虽说在某些方面,相关法律有所规定,但针对这一新新、不以营利为目标、涉及群众又较多的农村自办宴席,明显有协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乏力等缺陷。因此,从国家层面来讲,及时立法,出台新规,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促使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协作机制,避免推诿、扯皮。

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立法有利于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追究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监管执法部门在自办宴席中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特别是针对这一特殊的、不以营利为最终目标的自办宴席,在某些环节,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什么去监管?如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有关对自办宴席相关环节监管的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虽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在食用农产品、食品、传染病等方面的管理有所规定,但针对自办宴席,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目前,尚无这方面的专项规定。这就像酒驾一样,在没有明确规定酒驾违法前,交管执法人员依据什么查处?看似有规定,实则没明确,只能打擦边球,极易给“潜规则”留下空间,给监管留下空白。所以,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现行《刑法》“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或不得定罪)”这一要求,及时出台规范自办宴席的法律有利于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依法追究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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