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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

时间:2019-06-14 07:49:27 网站:公文素材库

20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14号)(以下称新条例),其中的第三章是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称新格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称旧格式)进行修订。”[1]201*年6月29日发布,7月1日实施。新格式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发生了哪些新变?这种新变围绕应用写作学科中的问题和体现出的特点又是什么?新条例和新格式已经施行一年多来,工作中出现哪些“实践难点”?这些是当今应用写作学术界和公文写作实践者最为关注的,也是学习贯彻新条例、新格式的必须破解的问题。

一、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七大新变

结合新条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和旧格式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旧办法)等内容,进行梳理分析,我以为,这一次修订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其主要新变我把它简单地归结为七句话——

新变之一:格式分为三部分。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合二为一,必然要求公文格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新格式规定“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2]旧条例规定“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3]旧格式“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4]

对新格式、旧条例和旧格式三者内容比较分析。一是,新格式与旧条例比较,“版头”的含义和范围不同。旧条例中的“版头”含义相等于新格式中“发文机关标志”,范围也较窄,而新格式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二是,新格式与旧格式比较,同样公文格式的第一部分,名称叫法不同。旧格式叫“眉首”,新格式称“版头”;三是新格式将内容繁多的公文格式要素,整体思考,统一“命名”,并且划分为三部分。而旧条例中没有这种明确的统一划分的“意识”,这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最为重要的新变。

新变之二:左上角为“份密紧”。归结为这第二句话,内容十分丰富。一是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编排在左上角。党的机关公文“密级”原来旧条例就规定在左上角,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不同,旧格式规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识在“右上角”[5]。新格式统一将这三个格式要素编排在“左上角”;二是公文只要涉密,必须标注份号。旧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规定,“‘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这就是说,一般“秘密”等级不用标注份号。而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就是说,涉密和份号两个格式要素是同时出现的;三是公文只要涉密,这三个格式要素编排的先后顺序,一定是“份密紧”。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旧办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秘密”等级的公文,是不用标注份号。如需标识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现在根据新条例,公文只要涉密,编排先后顺序一定是“份密紧”。

新变之三:标题“标点”“三要素”。归结为这第三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标题的标点符号。旧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6]但是,新条例中没有“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类话的限定;二是标题必有“三要素”。这些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旧办法中“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中的“一般”两字,人们通常会理解为:“发文机关”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或者操作为有“眉首”的,“发文机关”可以不“标明”,没有“眉首”的,才“标明”“发文机关”。而这一次新条例在第三章公文格式规定得很清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今后,党政机关公文标题,必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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