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我院从201*年4月份始开展至201*年上半年的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根据延长半年的新方案要求,目前该项活动第一阶段学习提高已经结束,第二阶段的查摆整改正在进行。
活动中,我院坚持把学习贯穿始终,在第一阶段加强学习动员,全院干警明确了开展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在第二阶段,我院仍以解决根本认识为入手,在深化学习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深干警对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部署的认识和理解。围绕方案提出的十二个方面的认识,开展讨论,逐一对照,认真查摆剖析我院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找出与中央精神上存在的差距。坚持边学边查,边查边改,逐步巩固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成果,力争把思想意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一、我院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表现
对照十二个方面认识进行专题剖析,我院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对中西方司法制度问题上存在有模糊认识。近年来,我院在推行审判模式改革上存在有忽视我国国情、盲目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和审判模式的现象存在。
(二)在如何把握审判独立问题上存在着片面认识。近年来,有的干警片面强调法院独立审判,把党委、党委政法委对法院的领导、把人大依法对法院的监督与“人治”划等号,认为是干预法院独立办案。
(三)在审判工作服务大局上存在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错误观念。实践中一些干警认为只要依照法条的规定把案件办结了,就算完成了审判任务,只知片面机械地适用法条,不注意全面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只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不注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从法院自身考虑问题,不注意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四)在确立人民法院工作标准上存在偏差。有的法官在办案中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是公正司法的,而群众却认为案件办得不公,不断申诉、上访。这种落差归根到底在于我们的法官没有正确衡量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在落实审判公开问题上存在某些错误认识。有的干警对审判公开缩手缩脚,怕会出事、会出丑,有的片面强调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自觉不自觉地把法院和社会隔离起来,还有的对审判公开有抵触情绪。
(六)在适用什么样的审判模式上存在着忽视国情、超越实际的问题。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一味地强调“当事人主义”、“坐堂问案”的审判模式,淡化法院职权,忽视我国国情,脱离人民群众,增加了诉讼群众的诉累,甚至有群众反映“打官司难”的问题。
(七)在处理调判关系上存在着某些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干警认为做调解工作费时费心费力,周期长、见效慢;有的认为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怕调解不好,引火上身,因而回避问题、简单下判、矛盾上交;有的裁决虽然正确,但是工作方法简单,不愿意多作明法释理工作,造成当事人不理解、不服判,到处上访喊冤。
(八)在把握法理与情理关系上存在忽视民情民意的问题。有的干警片面地理解“法不容情”,在审判过程中不考虑民情民意,不顾及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缺乏同情心、怜悯心,如一个执法机器。
(九)在新时期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问题的认识上存在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些法官不爱深入实际、不爱深入群众,不注重倾听群众和意见和呼声。这种认识导致裁判结果难以让群众信服,从而产生大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十)在对法官地位权利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干警认为自已一穿上法袍、一坐上法椅就高人一等,对待当事人态度存在生硬、蛮横、冷漠、烦躁等封建衙门作风。
(十一)在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上存在着片面的、不科学倾向。长期以来,我院在总结成绩、评价工作、考核和使用干部的时候,往往以办案数量作为最主要的指标,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工作只看数量不重质量,只讲结果不顾效果,只管案结不求事了的倾向。
(十二)在对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认识上存在“护短”思想。对法院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怕影响法院声誉,往往查处偏软,一定程度上存在“护短”思想。
二、存在问题的根源
上述对十二个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归要结底其根源主要有三:一是缺乏国情意识,对中国国情缺乏了解,没有正确认识国情;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的不牢,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把握不透;三是没有正确定位检验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整改方向及措施
针对十二个方面的认识问题,我院紧抓“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契机,对照这些差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距和问题,从思想观念上找原因,从解放思想上找出路,不断破除思想上的束缚,从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中解放出来,端正执法思想,努力把法院工作推上一个新的高度、新的台阶。
(一)加强国情教育,破除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盲目崇拜。教育干警增强国情意识,加强司法工作的国情调研。通过调研,全面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
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司法实践,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作为我们认识和处理问题、部署工作的根本依据。
(二)划清我国审判独立和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界限。旗帜鲜明反对把审判独立错误地等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三)增强大局意识,摒弃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错误理念。自觉地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推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正确确立衡量法院工作标准。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以我院正在开展的“让人民满意”活动为契机,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人民意愿,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利益,推进司法民主、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确保司法廉洁、赢得人民信任。
(五)大力推进审判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观念,破除暗箱操作,大力推进审判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参与权,实行阳光审判,最大限度地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将必要的当事人主义和适当的职权主义有机结合起来。要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改革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坐堂问案的审判模式,将必要的当事人主义和适当的职权主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履行审判职责,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尤其是对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加强释明、引导和提示,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答疑,尽力满足他们的司法需求。
(七)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在审判工作中要改变重判决、轻调解的思想倾向,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思想,不断扩大调解范围,努力创新调解方法,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八)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关系。破除对情与法关系的片面理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带着善良和良知办理案件;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实施司法救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关怀。
(九)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改变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老爷作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去。
(十)纠正封建衙门作风实行文明司法。纠正冷、横、硬、推的封建衙门作风,实行文明司法、温情司法、和谐司法,教育干警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护民的理念,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十一)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纠正审判工作只看数量不重质量,只讲结果不顾效果,只管案结不求事了的倾向,破除这种不能全面反映审判成果的司法政绩观,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结果与效果并重、案结与事了并重的司法政绩观。在此基础上,改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考核机制。
(十二)纠正“护短”思想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护短”思想,对干警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防范、从严查处,特别是对严重败坏法律声誉、损害法官形象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坚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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