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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16篇

时间:2019-05-05 13:24:03 网站:公文素材库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16篇 本文简介: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一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将政治纪律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16篇 本文内容: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一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将政治纪律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知纪才能守纪,守纪方可无虞。新《条例》已正式施行,作为党员干部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通过宣传让每位党员干部将新《条例》牢记在心上,自觉抵制各种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和现象。只有切实贯彻落实新条例,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全体党员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为民办实事、解民忧,不断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提升服务思想、服务理念、服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好务,做人民的贴心人。每位党员干部都要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做到有所敬畏,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细节做起,从小事做起,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干事创业中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思想上、行动上言行一致,自觉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对照《条例》,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激励自我、净化自我、提升自我,做一名优秀合格的共产党员。

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二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新《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要强化新《条例》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按中央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要注重新《条例》的执行,切实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三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此次新修订《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着力提高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短短几年时间,中央就对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这种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的工作态度,足以表明中央在管党治吏方面的决心,以及事无巨细的认真态度。尽管都是一些表述上的小调整,却在表述上更加明确精准,让人看起来更加一目了然,背后的良苦用心,还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好广大党员干部。

毕竟,查处处分不是目的,主要还是通过问责处分机制的完善,形成更有力的倒逼效应,令广大党员干部望而止步,增强对党纪党规的敬畏之心,能够远离这些“高压线”,始终守住纪律、守住操守,保持内心律令高悬。

首先,要深入加强学习明规矩。要抽出时间,认真学习《条例》中的修改地方,想明白中央为什么要这样修改,从而明白中央的良苦用心,明确党纪的底线所在,能够增强思想的自律意识,刷新敬畏之心,时刻保持心里有一杆“明白称”,而不至于糊里糊涂就“中了招”、破了纪。

同时,要加一步加强自律自警。此次对《条例》修订,是中央管党治吏升级的重要表现,为党员干部设置的“紧箍”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其初衷还是为了通过严管来体现厚爱,确保党员干部守好底线,不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不论是“8小时内”还是“8小时外”,无论是光天化日下,还是无人时、私底下,都要一如既往地远离要处分的行为,做党纪下的老实人。

最后,要进一步相互提醒。人难免有麻痹大意之时,也有犯糊涂的时候,在关键的时刻,就需要有人站出来提醒一下、用力拉一把。要打破“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一团和气氛围,多站在“真爱护”的高度,切实不怕日常红脸出汗,该提醒教育的,必须提醒教育到位,该批评的,绝不能用建议代替,切实为身边的人把好关,共同守好党纪党规,不出问题,不被处分问责。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四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此次新修订《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着力提高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管党治吏力度不断升级,尤其是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制度条例,在制度层面划清党的纪律底线,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明纪律、守规矩,对任性权力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政治生态进一步好转。

众所周知,加强查处问责,虽能大快人心,却只能“治标”,只有用制度的“笼子”关住权力,才能彻底“治本”。近日,中央对《条例》进行修订,便是管党制度建设的一次常规性动作,为的是让制度更贴切、更全面、更系统地管住权力,切实让党员干部遵规守纪。

作为党员干部,应该充分明白党中央的良苦用心,严管是真正的“爱护”,是防止干部做错事、走错路的不二之选。一旦有干部经不起诱惑,涉足贪腐的“漩涡”,对党和干部自身来讲,都是巨大的损失。党培养一名优秀干部不容易,干部自己成长起来也要付出许多,只有守好了底线,才能避免被别人“拉下水”,才能守住廉政的初心不动摇。

不管制度如何完善加强,但最终落脚点,还是要转化为干部的日常自律。只有自己时刻将党的纪律规定牢记于心,高举头顶,做到什么时候都不触碰,不抱侥幸心理,不玩“躲猫猫”花样,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才能确保自己远离被处分问责后果。

或许,一时守住底线很容易,难的是长期坚持不懈,一辈子矢志不渝。为此,党员干部需经常学习党章党规,以此为镜认真反思,查找自身的不足和弱点,认真改正到位,使自己不断提高进步,拒腐防变的能力越来越强,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环境,都能做合格清廉的党员干部。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五

众所周知,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尤其是成都市正处于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的关键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新问题、新任务。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积极践行新《条例》,促进纪检工作更上一层楼。

回顾往昔,早在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制定的全面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在此之前,中共中央虽然曾经发布过一些单项的党纪处分政策性规定,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这很不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我党迫切需要制定一个对于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党纪责任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统一执行纪律,防止党纪处理工作中的随意性。《条例》的首次发布实施,在党的纪律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向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问题。

点睛现实,2016年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三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又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展望未来,各级纪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在党中央周围,结合自身学习新《条例》内容总结出了诸多亮点,并对自身以后工作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进一步强化突出政治纪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

其次,进一步强化突出责任意识。以违法行为作为警示自身以后工作和学习,强化自身的责任与担当。就如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新《条例》对有些违纪行为强调从重或加重处分,对有序的纪检工作起到助推作用。

最后,进一步强化突出落实执行。习总书记曾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再好的政策,不去落实,顶层设计者的辛勤付出都会付诸东流。所以对于新《条例》内容,应积极落到实处,实现新《条例》作用最大化。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六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过渡期”,加强学习、抓紧领悟,思考解答好“改了什么、为何修改、如何落实”三个问题,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贯彻《条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辨析“改了什么”。将新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10月出台的《条例》进行比较,从总则、分则、附则、章、条、款、句中逐一查找改动的内容。找出新增处,从《条例》中找出新增的条款。如,《条例》分则“六项纪律”,围绕山头主义、两面人、干扰巡视、拉票贿选、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违规揽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等方面新增“负面清单”。辨出合并处,查看《条例》对哪些条款进行了合并。如,《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查出添加处,在《条例》条款中找出添加的内容。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识出删减处,在《条例》中找出删减的内容。如,第六十四条对宗族势力违纪作出处分规定,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将原先条款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留党察看或者”删除;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处分,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删除(表明处分加重)。寻出调位处,将《条例》中条款位置调整的地方找出来。如,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可以从轻处分”调整、修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使条款归位更加准确、表述更加精准)。

深思“为何修改”。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条例》应该“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这有助于领会精神实质,精准运用《条例》。新修订《条例》改动重在围绕“三性”。突出政治性。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修改《条例》必须讲政治,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等内容融入《条例》总则,表明始终坚持把政治放在第一位,这有助于全党上下形成“一盘棋”、发出“一个音”、坚持走“一条道”。把握时代性。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新修订《条例》紧跟时代步伐,赋予时代特征,将“新发展理念”“污染防治”“扫黑除恶”“扶贫脱贫”等要求融入其中,作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以及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等规定,做到与时俱进,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注重针对性。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瞄准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如,针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严重污染政治生态问题,在《条例》中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等处分别作出处分规定;针对隐形变异“四风”,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规定,扎紧制度笼子。

笃行“如何落实”。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了推进《条例》执行,需加强引导,精准施策。科学运用方法,善于从《条例》中找出经过实践检验写入其中的正确方法。如,《条例》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并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等内容,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找准了“靶心”。形成执纪合力,贯彻落实《条例》不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之责,而是各级党组织共同的职责,要善于借力,学会打“组合拳”。如,《条例》注意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内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对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激发成员单位工作活力;要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强化“一案双查”,倒逼“两个责任”落实,促进齐抓共管,使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开展知识竞答、专题辅导、以图(漫画)说纪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分批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到法院旁听庭审、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通过以案说纪,使其明白“党的纪律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安全带’”等道理,让《条例》深入人心,营造学纪、懂纪、守纪、护纪的良好氛围,推进《条例》落地生根。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七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仍有市场”“‘圈子文化’依然存在”“带病重用”“裙带关系”……前不久,在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公布的体检报告中,选人用人问题被中央巡视组多次提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具体情形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一批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立案查处,也更加充分暴露出管党治党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不断扎紧制度篱笆。

剑指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列明“负面清单”

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组织纪律松弛的现象屡禁不止。

着眼于解决这些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将《准则》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条例》进一步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五条明确提出“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充分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针对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规决策,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独断专行,借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之实的现象,《条例》第七十条对原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情形进行扩充,增加“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条款,将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

这些变化并非仅体现在组织纪律方面。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将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作为硬杠杠写入《条例》。

2018年4月,江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贻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公开通报中,李贻煌被直指修身不严、带坏家风。

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例,由家风不正导致家族式腐败问题突出的决非少数。

对此,《条例》生活纪律中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廉洁纪律方面也有类似修改。《条例》第九十五条增加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及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行为的详细情形,从制度上预防家族式腐败。

聚焦新型违纪行为,堵住制度漏洞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一些违纪行为由台前转入幕后,改头换面、潜入地下,增加了查处难度。同时,这也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查办案件时发现的一些新型违纪行为,《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

如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分别在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增加收受或赠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一些违纪行为以资本操作为掩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翻阅党纪政务处分通报,“违规从事投资经营”“违规投资并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等表述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有的官员还成为“亦官亦商”的典型。

对此,《条例》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

作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面对“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反弹回潮隐患犹存的形势,《条例》在吸收纠正“四风”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原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例如,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针对奢靡享乐之风的隐形变异问题,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难改,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

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些新思想也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比如,为了压实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责任,《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严重侵蚀我们党的宗旨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针对这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纪律保障,《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了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脱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今年年初,党中央发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

《条例》充分吸纳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新要求,在群众纪律中专门增加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

“此外,饱受群众诟病的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也在《条例》中被明确。比如,增加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的处分情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这些条文变化都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八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无疑是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件大事。或问,《条例》不是在2015年修订过一次吗,怎么这么快就更新了一版?新版《条例》与原先相比,有哪些不同?又会对党员干部产生怎样的影响?

学习此次修订的《条例》,许多新的规定让人眼前一亮。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使其以刚性纪律要求得到确认。这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从而为党的建设提供制度保证、为反腐败斗争淬炼锋利宝剑,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给人以深刻印象的,或许是速度、精度和力度这几个“关键词”:

——制度建设“跑赢”贪腐变异,始终把握主动。从2015年10月印发的《条例》到此次修订,不到3年时间。时间不长,修订内容不少,说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展迅速。大家还记得,过去有些单位小金库化公为私问题,人人喊打、年年说禁,但许多年就是难以遏制。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既缺乏明确说法,更缺少刚性约束。这说明,兴利除弊,以正压邪,必须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特别是变异现象,拿出有分量的政策、对策,不能慢、不能等,更不能拖。这次修订工作就体现了主动作为精神。如,对党员信仰宗教问题;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等等,作出处分规定。这些,恰是过去被忽视而现在备受关注的问题。再次修订《条例》,释放出的信号是很明确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就要不断推出更新换代的“抗生素”,始终在压倒性态势和治理优势上与时俱进。

——发挥纪律威力助力反腐败斗争,更加规范、精准。一方面,反腐败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这不能有丝毫含糊。另一方面,高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惩治腐败分子,起到有力的震慑、预防,并最终减少“破纪”“破法”。这是个难题,必须找出破解之道。《条例》增写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过去几年反腐败斗争取得的一条宝贵经验。教训告诉人们,一些党员干部长期脱离组织监管,缺少教育、没人提醒,更没有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其蜕化变质的一大原因。新修订的《条例》特别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监督工作的效用,强调对“大多数”而言,加强监管,有病早治,才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才能有效避免走到受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乃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地步。这符合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也体现了注重教育和预防的思路。

——突出监督执纪重点,才能使“打出去的拳头”更有力度。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执纪审查的重点查处类型,使党的纪律检查更具靶向性。如,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案件,可以产生倍增效应的震慑作用,也体现政策“睿智”。特别是,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更是击中腐败的要害。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腐败问题背后往往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复杂而诡异的经济犯罪,通常是通过官商勾结、结成利益同盟而实现的;而政治上的非组织活动,也通常隐藏着“特殊利益联盟”。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干部政治上堕落与经济上腐败,是一个铜板的两面;而政治信念丢失,则是大多数党员干部走向腐化的开始。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提出的“重点查处”,既是当下腐败的“命门”,也是发出不要试图挑战纪律红线的“高级别警告”。

党的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有人说,新版《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条条都有实质性内容,款款都带着“高压电”。由是观之,其释放的信号十分清晰,就是反腐败斗争不仅不会变风转向,而且“笼子”越扎越紧,不给权力脱轨、越轨留空子,“永远在路上”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如磐石、决不衰减。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九

近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学习,有几点体会:

一是准确把握实质,坚决不碰“高压线”。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要把《条例》学深、学透,要让《条例》入脑、入心,要使《条例》成为约束自身行为的高压线,不敢碰,不想碰。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曾说:“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的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时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信,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自觉适应常态,全面防止“灯下黑”。《条例》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突出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它是对全体党员的纪律约束,且贯穿于党员党内生活的全过程,涵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和执行,我们每一位党员在入党时都曾宣誓,要“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自觉遵守《条例》应该是我们每位党员必须做到的,我们更应该充分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优良传统,把自己放到“无影灯”下,自觉适应和遵守《条例》,要勇于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灯下不黑,心中无愧。

三是积极带头表率,努力争做“示范员”。《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每一名党员都来自于群众,但是,先进性,是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一种基本的品质。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践行,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做起,要到群众中去,要做好带头表率,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以加强作风建设来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以反腐败不懈努力来造就朗朗乾坤,明确了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基本要求。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入党做什么”,更要不忘初心、对党忠诚。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十

2018年10月1日,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条例》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强调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两面人”、违规揽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解决了之前纪法衔接不顺畅、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

作为一名党员,我深知要对党纪法规有敬畏之心,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照照自己,时时刻刻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同时也盼望新修订的条例不仅仅是停留纸面上的,还是落实到行动中的。具体的来说就是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条例、吃透条例才能做到守规矩;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好遵守好的执纪流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确保在执纪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不偏不倚的进行问责。只有这样条例修订的意义才不会打折扣,纪检监察的公信力才不会受影响;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信仰才能不动摇。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十一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维护党的纪律,促进每个党员干部干净办事、廉洁从政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推动作用。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法纪分开的原则,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全部删减。同时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执纪的同时也不能脱离法律,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

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贡献力量。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十二

时隔近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又一次修订。这次修订向全社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表明纪律的“笼子”只会越扎越紧。并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凝炼为刚性的纪律规定,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指导实践,是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牢固 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新《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以《条例》为尺,拿这把尺子作为时刻修正自己的“武器”,做到知敬畏、守纪律、讲规矩,不碰“红线”、不触及“底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执行。一是要对照新旧《条例》深入分析,把党的纪律看在眼里、刻在心间、落实在具体行动上。真正纪律转化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二是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各项纪律对党员干部的新要求、新内容,便于群众对党员干部的工作进行对照监督。三是要将《条例》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条例》的纪律建设利器作用。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十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2条,从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更完备科学,逻辑性更强,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时代性更强,体现了与时俱进原则。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时代特征,是贯彻落实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的基础。

再如第三条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四个意识”的写入既是对新时代党员干部思想意识形态提出的要求,也是执纪监督问责提供新的工作思路,纪律审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四个意识”,既要自身树立“四个意识”,也要查处违反“四个意识”的行为。

又如在第五条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将实际中普遍运用的“四种形态”写到《条例》中,既提高了“四种形态”指导思想的政治性,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原则。

最后在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增加“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精准扶贫是当前乃至2020年的重点工作,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确保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查处扶贫领域的违纪违规问题是当前纪律审查工作的重点,在扶贫领域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在群众中尤其是贫困户中的影响极坏,从重或加重处分也能起到打击一小撮震慑一大部分的作用。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十四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了。这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再动员。《条例》全面贯彻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维护党的纪律,促进每个党员干部干净办事、廉洁从政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推动作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战略性的措施。党的制度建设是根据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随时间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实施过程中验证原有制度的前提下,新的《条例》增加了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加强党风建设的决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例、党的监督条例以及民主制度的若干意见,这使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得到了大大的丰富,增加了条例的可执行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为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十五

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作为基层党组织,应把新的纪律处分条例传达到位,切实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的日常习惯,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让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好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制度真正实现“长牙”,对敢于违纪的党员实施“全覆盖”、“零容忍”,让制度形成震慑力,进而提升党员主动抵御腐败的思想和纪律底线。

作为基层党员,我们党员同志应不断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将新《条例》学懂、弄通、做实,自觉用党纪党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从点滴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时刻用高标准要求自己,时刻不忘廉洁自律,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自己的原则和底线,绝对不触碰纪律底线,从本身工作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新的《条例》,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作好每一项工作,坚决维护新《条例》的权威性。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十六

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新条例实施近三年后,面对8900多万名党员,划出的新的纪律“底线”,这些新增或经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的时代意味着新的开始、新的起点、新的征程,需要有新的担当新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新修订,顺应新的历史发展,为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效制度保证。我们作为工作在反腐倡廉第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带头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把握和运用,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新《条例》是对我们监督执纪能力的新考验。本次《条例》的修订,是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实践中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同时,也发现了不少新问题。此次修订《条例》,就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划出纪律红线。可以说,“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把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同时又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新的明确规定。对我们纪检监察人员而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关注“老问题”,也要熟悉“新变化”。只有熟练掌握新时代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的“笼子”,铸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铁军,才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与时俱进,才能向党和人民交上令人满意的答卷。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16篇 本文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学习心得,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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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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