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主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打铁还需自身硬。近年来很多党内、党外的干部群众头脑中产生了“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笔者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试着回答这个问题。
党内监督条例第34条中明确了加强对纪委的监督,根据相关规定,对纪委的监督主要分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两个方面。
一是党内监督,顾名思义是党组织、党员对纪委进行监督。主要有三个监督主体,即同级党的委员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普通党员。按照党章第19条、25条、43条,党内监督条例第15条、第26条相关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党委领导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的纪律检查工作,检查同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按照党章第4条、党内监督条例第36条要求,党员有权利且有义务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纪委和纪检干部,负责地揭发、检举纪委和纪检干部违法乱纪事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纪委还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强对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二是党外监督,主要方式是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38条,纪委要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强化民主监督的落实。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39条及党章有关规定,纪委及纪检干部要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强化舆论监督。
从制度规定上看,“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除了外部监督,纪律检查机关和纪检干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等方面要率先垂范,履行职责的同时更要以身作则,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从严要求,把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原题为“内外结合 扎紧制度的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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