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都加大了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了通报曝光,但在有些地方曝光的违纪案例中,诸如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及上班离岗、网购、看电影等易于监督查处的较多,而对那些隐蔽性较强、监督查处有难度的却鲜有涉及,多少有些“杀鸡儆猴”的意味。
当然,“杀鸡”给“猴”看,起初的确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若光“杀鸡”不“杀猴”,“猴”就会把“杀鸡”视作是一种“表演”,久而久之,便会习以为常,失去了应有的畏惧,还会滋生侥幸心理,变得更加肆无忌惮。所以,如果每次被查处的都是显而易见的违纪行为,那些隐蔽性较强、危害性更大的违纪行为就会更加猖獗,一旦形成“破窗效应”,最终难免“法不责众”。
坚持从严治党,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就不能止于“杀鸡儆猴”。既要切实加大明察暗访、通报曝光力度,更要着眼于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让查处曝光违纪行为成为常态,而不是某个特定节点临时性的“突然袭击”。面对具体的违纪行为,既不能抓明放暗,也不能抓多放少,更不能抓易放难,而要“一碗水端平”,确保没有漏网之鱼。如此,方能形成高压态势,让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无处遁形。
(作者单位:云南省凤庆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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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杀鸡”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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