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入一处土地使用权,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为4月30日前,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日期为5月5日。因甲公司拖延付款,乙公司直至6月10日才向其交付该土地使用权,则
时间:2020-09-18 15:35:02 网站:公文素材库
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入一处土地使用权,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为4月30日前,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日期为5月5日。因甲公司拖延付款,乙公司直至6月10日才向其交付该土地使用权,则甲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入一处土地使用权,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为4月30日前,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日期为5月5日。因甲公司拖延付款,乙公司直至6月10日才向其交付该土地使用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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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8年4月
B.2018年5月
C.2018年6月
D.2018年7月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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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入一处土地使用权,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为4月30日前,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日期为5月5日。因甲公司拖延付款,乙公司直至6月10日才向其交付该土地使用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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