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人本位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一:人本位心得体会通过分析“本位文化”论形成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思想渊源及其对待东西方文化之关系、传统与 现代 之关系的立场和态度。认为“本位文化”派关于 中国 本位文化建设的主张,虽有明显的保守倾向,但是出于反对当时的“西化”论调,反映了20世纪30年代民族主义情绪高涨时期中国知识精英阶层强烈的民族本位意识和忧患意识。他们强调从中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反对盲目模仿外国,在固守民族本位的前提下审慎地承续和变革传统、建设中国的新文化,这在今天仍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 当时的社会心理基础
《宣言》的发表时值国民政府发起“新生活运动”之后,《文化建设》杂志又有官方背景,因此一直以来更多地被解读为对“新生活运动”的呼应。笔者认为,如果仅从 政治 层面去剖析,而忽略深层的社会心理基础,就很容易落人意识形态话语的案臼,流于肤浅与偏颇。所以笔者首先拟从《宣言》思想形成的社会心理基础去对其进行解读。 《宣言》提出的主张,也可以说是民族立场和忧患意识在寻求中国文化出路时的体现。《宣言》指出:“在文化的领域中,我们看不见现在的中国了……从文化的领域去展望,现代世界里面固然已经没有了中国,中国的领土里面也几乎已经没有了中国人。”“要想中国能在文化的领域中抬头,要使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思想都具有中国的特征,必须从事于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咽王新命等在《我们的总答复》中又说:“总括起来,中国此时此地的需要就是:充实人民的生活,国民的生计,争取民族的生存。故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是一种民族自信力的表现……”《宣言》的立论,体现着一种强烈的民族本位立场。这种立场,既是山河破碎、国事陵夷等现实层面的因素所催生的结果,也是在文化层面探求中国文化出路时对“全盘西化”论的回应。
篇二:人本位心得体会十教授中的樊仲云回忆说:“这是一个冬天的晚上:几个朋友于吃完了饭之后,从各方面的闲谈,慨叹地讲到中国的沦亡。不仅是在政治 经济 方面,涣涣大国成了帝国主义者的次殖民地,即在文化思想方面,也自失其安身立命的根据,成为人云亦云,毫无主张。从英国回来的学生,觉得英美的民主政治是我们的理想;而从苏俄回国的,则以为中国也应该有苏维埃制度;最近由于意、德两国法西斯主义势力的兴起,于是有的人主张中国也当来效法一下……这是民族自信力的丧失!为了恢复中华民族的自信力,于是我们提出建设中国本位的文化主张。’,叫可炳松也说:“其实我们的初衷,无非想矫正一般盲目复古和盲目西化这两种不合此时中国需要的动向,此外别无他意。’,IN从《宣言》作者的动机看,主要也是出于反对当时的“西化”论调。
因此,从社会心理基础这一层面来看,《宣言》的出台,不应该看作是“御用文人”的应制之作,它是20世纪30年代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 历史 现实在知识精英阶层意识层面上的反映。《宣言》也是对“西化”困境的反思。1911年辛亥革命后,在西方文化思想广为传播的影响下,传统观念与传统社会结构受到激烈的冲击,中国的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都开始了现代性的转变。然而,这些现代性的转变只是一种无意识的、不自觉的变化,即使在精英分子层面,也是如此。多数人对于现代性、现代化的认识,基本上仍停留在“西化”即“现代化”的层面。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及其造成战后欧洲的衰败凋零,给大多数沉浸在“五四”余绪中,在学习西方道路上艰难前行的国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科技无力解决现代化的一切问题。正如梁启超所言:“讴歌 科学 万能之人,满望着科学成功,黄金世界便指日出现,如今总算成了。一百年物质的进步,比从前只千年所得还加几倍。我们人类不惟没有得着幸福,倒反带来许多灾难,好像沙漠中失路的旅人,远远望见个大黑影,拼命往前赶,以为可以靠响导。那知赶上几程,影子却不见了,因此无限偿惶失望。’,阴社会的公正、道德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工具理性。西化不是现代化的唯一出路。这种现代化的新思路,给一部分知识精英以启迪。他们转而向中国的传统文化寻求具有现代性的恒常价值资源,力图以价值理性来批判以 工业 化为主导的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工具理性的过分膨胀,并进而解决由之带来的人性疏离、道德沦丧、意义迷失等系列问题。《宣言》提出“根据中国本位,采取批判态度,应用科学方法来检讨过去,把握现在,创造将来”的观点,既承继前人,又体现一种开放的胸怀和科学的意识。虽然《宣言》本身没有提出中国本位文化建设的具体方案,但这种胸怀和意识,足以让人充满敬意。
二、“本位文化”论的思想渊源
诚然,“本位文化”派的主张在思想倾向上具有明显的保守倾向,与19世纪以来的中国文化保守主义一脉相承。19世纪60年代,冯桂芬的“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为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定下了基调,此后延续到洋务派、国粹派、学衡派、东方文化派等。“本位文化”派的主张,也可谓由此辗转而来。 其次是具有相似的变易观念。在如何促进社会的进步与 发展 ,实现 中国 社会的“ 现代 化”的探索中,他们并非断然割裂与传统中国的联系,也不是企求回到“上古三代”去寻觅依归,而是主张审慎地、不激进地变革传统,将“变”寓于“不变”当中。正如章士钊在《新时代之青年》中所谈,‘’新机不可滞,旧德亦不可忌,艳彼注此,逐渐改善,新旧相衔,斯成调和’m。因而,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他们主张“从变革过程所必须的 历史 连续性上,从现代化的积极的中介和杠杆功能上,重新肯定传统价值系统、意识形态和权威形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并在这一基础上渐进地推进中国的现代化’"pol。这种变易观念在“本位文化”派那里同样得到体现。如王新命在<全盘西化论的错误》中指出:“其所以主张不守旧,正是因为中国农业的、封建的文化,必然不足以适应现代中国人的生活;’’·…其所以主张应把握现在,是因为生为现代的人,不能和现代分离,自甘退出‘现代化,之外。
三、“本位文化”论的理论价值
“本位文化”不仅在立场上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民族本位意识,而且在学理_L对于如何处理东西方文化、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本位文化”派在处理东西方文化方面,重视文化建设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特殊性。《宣言》指出:“但将如何建设中国的文化,却是急待讨论的问题……但地非英美的中国就有其独特的意识形态,并且中国现在是农业的封建的社会知 工业 的社会交擅的时期,和已完全进人下业时代的英美,自有其不同的情形”团陈石泉指出:“中国文化需要怎样?要解答这问题,必须先了解我们民族现在所感受的国际、 经济 、 政治 、思想诸方面的危机。是中国的中国,不是欧洲、美洲或亚洲其他一部分的中国……中国是现代中国,不是十六世纪或十八世纪的中国……我们建设中国文化当然要把握住‘时间’和‘空间’的重心。}pz}他们对待西方文化,也不是采取一种盲从的或全盘吸纳、承受的态度,而主张“根据中国本位,取长舍短,择善而从,在从善如流之中,仍不昧其自我的认识”团。吴景超认为:“我们要做的,便是指出在西洋文化中,那部分应当采纳,能够采纳。所谓‘应当’是指价值而言,所谓‘能够’是指我们的能力而言。
“本位文化”派一方面坚持民族文化的本位性、特殊性,另一方面又承认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可交融性。这种认识与抱残守网的“复古”派、“全盘西化”派的论调有着天壤之别。在当前中国现代文化转型尚未完成、全球化浪潮涌动的境况之下,仍具有可借鉴的意义。
在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方面,《宣言》指出:“必需把过去的一切,加以检讨,存其所当存,去其所当去;其可赞美的良好制度伟大思想,当竭力为之发扬光大,以贡献于全世界;而可诅咒的不良制度卑劣思想,则当淘汰务尽,无所吝惜。”他们认为文化本身具有延续性,是不可割裂的,因而在对待传统时并不是采取一种全盘否定的态度,从而呈现出“保守”的倾向。尽管“本位文化”派确实有着明显的保守倾向,但笔者仍然认为不可简单地贬之为“药方只贩旧时丹”。这是因为保守并不等于守旧、抱残守胭,其要点在于尊重传统,而他们所理解的“传统”,本身就是变革中的事物。当现实与传统发生冲突时,他们总是审慎地改进“传统”,从而使现实成为有传统可依靠的现实。“我们第一要‘具体’的指出,在中国固有的文化中,那一部分还有适应环境的活力,因此应当保存……我们在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创造一种新的文化,来适应新的环境,或满足新的要求。na油此可见,他们主张进行“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不是回到“体用两分”的旧路上,而是在固守民族本位的前提下,审慎地、不浪漫、不激进地进行承续和变革传统,开创新文化的建设。
四、结束语
“本位文化”派及其同情者所提出的一些主张,如:强调从中国此时此地的需要出发.反对盲目模仿外国.恢复民族自信心等,无论在当时抑或在当前,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伴随西方文化的输入,各种价值观念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国人在思考如何应对时,是很有必要重新强调“本位文化”论的积极意义的。
传统与现代并不是截然两分的关系,民族文化积淀于我们每一个人的血脉当中.我们在寻求现代化道路时不可能把传统抛到一边。所以,文化建设要“从中国的需要”出发,在现在仍然是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路向之一。
篇三:人本位心得体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法学论文《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①然而,这毕竟是一种自然权利状态,处于这种自然权利状态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每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者说,人类需要组织一个公民社会和一个民治政府,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干预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政府权利和法律。然而,政府的权利和法律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未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政府。不可否认,在洛克的这种假定之下,政府当然可以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护自然权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政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不运用这些权力来侵犯自然权利呢?洛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加以解决,但是,洛克冥思苦想之后,似乎还是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而最终是由孟德斯鸠帮助为其解决。
孟德斯鸠耗20年之精力写成了《论法的精神》。在这一书中,孟德斯鸠直接论述权利问题甚少,而是把“权利”换成了一个法国能够普遍接受的概念——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石不变的经验。”②人们既然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了政府,并给予了政府的权力,那么政府也就没滥用权力的危险和倾向,一旦政府滥用权力,那么人们的权利就会被肆意践踏和侵犯。因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③可见,为了使人们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和侵犯,孟德斯鸠密切注视着国家权力的运行,注视着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关系和地位,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之理论,以此来用权力限制权力,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三机关彼此制约与均衡。只有在这种权力制约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就不会去轻易地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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