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公司法应掌握哪些知识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cpa公司法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是发起人承担,但公司确认并且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那么公司承担。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果其他股东认为显著低于评估价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机构重新评估,如果重新评估后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款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抽逃出资 ,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负担后,不再对其他债权人承担责任。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董事会也可以股东大会,但是如果是上市公司的担保有特殊规定:
1、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2、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的净资产5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位提供担保
4、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需要: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普通的4项,上市公司4+3项
普通公司4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全体表决权2/3,而不是出席的表决权2/3)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再加3项
1、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2、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
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非上市公司去挂牌(股票公开转让)也是特别决议
需要:出席+表决权+2/3以上
职权的逻辑顺序:
股东大会管董事会,董事会管高管,不能由董事会决定自己报酬,只能是股东大会决定,高管报酬不能是股东大会,而是董事会,要看清这三个层次。监事会有检查和建议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519我要喝酒)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三步骤:
1、董事会(有限公司的召集:首次由出资最多的,以后的会议和股份公司的基本一样)
2、监事会
3、连续90日以上或者10%以上股东(如果是有限公司没有日期限制,只要10%以上股东即可)
六、主持股东大会有5个步骤:董事长 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或者10%以上
召开股东大会提前20天通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提前10天通知,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七、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是全体过半数,一人一票,股东大会是按照股份表决权,可是董事会都是打工的,按道理要忠于职守,只能是一人一票按照全体过半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如果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书面委托,拿百万年薪必须忠于职责,不能连会议都不参加吧
八、监事会是穷人俱乐部,任何公司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并且比例还不能低于1/3。人数大于3人,国有大于5人,为什么不能低于1/3,因为最少3人,1/3是保证有个完整的职工代表当监事。董事会不超过3年,监事会是任期法定3年,连选可以连任
九、董事会人数:我要喝酒散一散:股份5-19 3-13
十、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的413,4个专门委员会,1/3以上是独立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十、独立董事连选连任不超过6年
十一、优先股:决策权不受限制的情形:
1、发行优先股
2、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3、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通过时是双2/3:了,出席会计普通股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且经出席会议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十二、请求召开会议的各项表决权:
1、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
2、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10%
3、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3%
4、认定控股股东:50%
十三、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通知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是提前15天),因此前20日内及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也不能变更股东名册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特别决议,全体股东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2、普通决议:这里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全体股东半数以上或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1*新增)
十五、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如果是银行类就是财政部)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业肯定就报国务院了,例如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合并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通知其他股东30日内给予答复,如果是法院强制转让,接到法院通知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十六、利润分配顺序:损税损积分
十七、公司合并、分立、减资通知债权人的时间:1030 3045
1030(10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之内报纸公告)
3045 (接到通知书30天,未接到通知书45天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去工商申请变更也是这个日期)
清算:1060 3045(包括合伙企业的清算也是这个时间)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十八、减资具体方法:201*新增
1、返还出资或股金
2、减免出资义务
3、缩减股权或股份(2股合1)
十九、公司清算可以使所有股东得到全额清偿,未清偿前不能分配给个别股东,如果走破产程序,是要打折的
二十、股东以未来公司给予的奖励出资可以吗?
不可以,未来资金不能以货币估价而且不能转让,不能作为出资。姓名也不可以。自然人姓名不能作价出资
考试中问什么答什么,简单明了。例如问债权人在公司减资后要求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可以吗?答:可以,债权人在接到减资通知后30日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
二十一、对外投资决定的机构和限额,由章程规定,选择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章程规定哪个就是哪个。
二十二、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按章程规定由谁决定,选择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不看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三、发起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1、发起设立:发起人就是公司成立时的全部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有一部分是发起设立,发起设立的出资是认购
2、另有一部分是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的股权,再加上认股人,成为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东,募集设立的是实缴,并且还需要验资,一次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十四、公司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1-50人
2、发起人:2-200人,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十五、公司章程
1、有限公司股东制定
2、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的由创立大会通过
3、国有公司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批准
4、一人公司股东制定
二十六、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非货币资产先评估后认定,评估时点是出资时
3、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后补办权属了,从交付时视为出资时点,已尽履行出资义务
3、已办理权属但未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履行股东权利
二十七、分红权
1、有限公司按实缴,约定优先
2、股份公司按股权,章程优先
二十八、股东诉讼
1、直接诉讼:个人利益受损
2、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不干活(直接拒绝或者30天不说话):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代表、股份公司180天以上1%可以代表,以股东自己名义诉讼
侵犯自己利益,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二十九、无效和撤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比如做出的规定和公司法不一致。
可撤销:自作出决议60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公司有要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出撤销的人提供担保
三十、解散诉讼:单独或合计10%以上股东。解散要求:长期经营困难,以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提出解散和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清算,先砍头再办后事
三十一、公司组织机构:四种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国有独资、中外
三十二、交易和竞争:
交易:
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看章程约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半数通过,否则不允许
2、普通合伙企业看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允许
3、有限合伙企业除非事先约定,否则无论交易还是竞争都是可以的
竞争:
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看章程,只能股东大会通过
2、普通合伙人绝对禁止
三十三、特殊决议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发行可转债才属于特别决议,因为属于增资,一般债券是一般决议通过)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三十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相关链接】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审议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②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④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⑥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要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十五、开会时间
1、股东大会:年会,上市公司必须在上一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2、临时股东大会:2个月内召集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机关和主持人
(1)总思路: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
(2)董事会内部: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3、有限公司股东会,看章程约定,15日前通知
三十六、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代表诉讼180天并持1%,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10%
三十七、累积投票制:
某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持股份数=3*10000=30000,可以把30000票集中投给一个人
三十七:表决权
1、股份公司特别决议:分母是出席会议的表决权。
2、有限公司特别决议:分母是全体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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