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用型高等院校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商科专业比较受欢迎,商法作为一门必修课,有着独特的地位。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商法新编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立法部门加强了商事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一批单行商事法律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确立公司基本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事公司、商法、历史沿革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及中国商事立法概况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已有大量的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如《公司法》。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征:(1)法的盈利性(2)商法的技术性(3)商法的兼容性(4)商法的国际性。
(三)中国商事立法概述
奴隶法制和封建法制下,国家立法采取的是刑民不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形式。因此,这一阶段,中国没有独立的上市法律制度。在清朝末期,中外商事交易逐渐增多,商事交易活动规模、形式有一定的发展。同时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影响中国,先后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民间政府成立后,对清末制定的商律草案进行修正并颁布了《中华民国商律》。现如今,我国的商事立法不断完善发展。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是公司的内在属性,是公司与其他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志。从组织依据上看,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具有法定性。从组织基础上看,公司是由股东投资组组成的,具有股东性。从组织目的上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从组织地位上看,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在设立、管理、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从适用对象的角度看,它是以公司为适用对象的法律。从基本内容的角度看,它是规定规定组织和行为的法律。从形式和实质的角度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即实质意义上公司法是指一切规范公司法律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专门规定公司制度的公司法典,也就是体系化的制定了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设立、管理、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关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从内容上看,它主要有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的部分行为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管理关系。从范围上看,它可分为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公司的外部关系。从性质上看,它可分为分为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
四、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西欧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公司的雏形已经出现,但由于封建制度的阻碍,公司立法滞后。1673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令”是最早的公司立法。19世纪,西方公司法的形成其中,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或民商法典。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来,是西方公司法的发展变革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从公司法的表现形式看,出现了单行公司法的立法趋势:公司的法定形式趋于集中,即越来越集中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出现公司重整制;公司的权利重心下移。而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更加严格。
(二)我国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主要包括1903年《大清公司律》、1910年《大清商律(草案)》、1914年《中华民国公司条例》、1929年《中华民国公司法》。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只,没有商法的需求,也不可能有商法的地位,中国现代商法的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在90年代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渐兴起。商法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问题高管”的表现有三类:一是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三是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有些行为甚至构成了犯罪,如啤酒花集团的违规担保。《公司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完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都大大加强了,各个企业的高管,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行为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章约定。
另外,民营经济要实现大发展,也是要依靠于公司法的,民营企业家不仅自身必须加倍努力,全社会也要支持、帮助、关心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造就一个有利于优秀民营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公司法》的不断修改完善为塑造健康的民营企业的法律环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基础,但是能不能真正培养起来还是靠执行。经济的全球化导致公司竞争成为新一轮经济浪潮的显著特征,营造公司良性发展的法治环境,吸引外资到国内来创办公司,造就一个有利于优秀民营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为实现中部地区的崛起培育有竞争力的公司群体,需要充分运用好新《公司法》这一助推器。
以公司法为例研讨商法的问题,是为了准确把握公司法与商法的密切联系和存在的不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特权逐渐被取消,传统的商法典无法证明其能够成为一种严谨完善的法律理论体系,这就需要不断的发展民法,努力实现民商统一,在此补过多讨论。法基本原则的开放性和基础性确立了民法的统帅作用,商法与公司法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看,“民商合一”已成为现代民法的发展主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司发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之所以得以总则的简约化、行为规定的具体化,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无疑是得益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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