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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工作方案

时间:2019-04-03 16:14:54 网站:公文素材库

交通运输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进一步明确局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根据《中共宁津县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督查工作的通知(宁办发【2018】23号)》《中共宁津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办发【2018】3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精神,充分发挥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文化支撑作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不折不扣地把意识形态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本领域的重要地位。

  (二)坚持党性和群众性相统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意识形态工作同日常工作、群众工作结合起来。

  (三)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

  (四)坚持把控正面舆论导向。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交通精神融入文化建设之中,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五)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遵循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意识形态领域理念创新、方法创新。

  三、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组织领导,局党组领导班子、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其他成员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以下责任

  (一)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二)党组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第一责任,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三)分管领导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协助党组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工作责任

  一、强化政治责任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清醒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更加扎实地做好意识形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二、强化主体责任

  局党组、各级党组织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主要是: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中之重,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功能,做到基层党员群众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全覆盖,使讲话精神成为广大党员群众的行动指南。

  (二)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树立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机关党委组织协调、各支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中心组、机关党委业余党校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定期分析和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集中排查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点,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预警监测,增强工作预警能力、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党组每年至少两次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本系统本部门和下属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管媒体原则。突出做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培育有特色有影响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客户端,切实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各类阵地的日常管理。

  (六)加强常态化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要求。局党组班子成员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落实“书记上讲台”制度,党组书记、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在履职范围内作一次形势政策报告。

  (七)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三、强化主要工作

  意识形态工作要做到“四个纳入”: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绩效考核,纳入干部考核、考察内容。主要工作是:

  (一)局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与全年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局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每年不少于2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每年至少做1次综合分析研判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局党组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局党组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机关各支部书记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和年度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接受评议监督。

  (四)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的成效和表现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要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荡的舆情,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一是涉及对外宣传、网络舆情、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信息报送的科室,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提供管控信息,形成专题报告,向分管领导汇报。二是涉及交通系统的业务工作、政策出台,以及成果评奖、调研报告、文章刊发、公示公告等,必须同步考虑价值导向、舆情民意、社会效果,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重要内容需请示局党组书记。

  四、强化日常管理

  (一)加强痕迹管理。意识形态工作要全程留痕,单项工作应充分运用文字、图片、视频、实物等方式留存资料,要有文件、方案、纪要、讲话、总结等资料台账做支撑。

  (二)加强工作落实。局机关各支部、下属各单位支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参照本方案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局机关党委报送。

  (三)加强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要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

  五、监督考核

  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检查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局机关党委负责组织,既要做好对机关各支部和下属各单位的检查考核,又要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各项准备,每年12月上旬完成自查的书面报告,做好接受实地督查的准备。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严重错误导向,或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意识形态重大问题等情况;

  (三)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做到事件处置与舆情管控一体化运行,及时组织发声的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作意识形态年度专题汇报的情况;

  (五)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的情况;

  (六)加强本科室、本单位宣传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局机关纪委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监督检查情况;

  (八)其他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落实情况。

  六、责任追究

  按照县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情形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讨、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和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管辖范围内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没有落实到基层,工作措施不得力、不到位的;

  6.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出现严重问题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8.管辖范围内出现大规模非法宗教传播活动的;

  9.管辖范围内有文艺作品、文艺演出活动和社会宣传活动传播不良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责任追究方法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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