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定了审计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的监督作用,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财政经济领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十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每年的审计工作报告给予了积极评价,社会各界也有很好的反映,说明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审计工作报告的社会效果越来越显著。
为了总结现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实施10多年的经验,从理论上分析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成效,全面研究审计工作报告和它所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出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研究》课题组就地方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在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活动。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开展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管理以及提高审计机关地位、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扩大审计工作影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还有很多方面有待改进。
一、对审计工作报告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权力执行机关,应该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审计法要求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是宪法这个规定的具体要求。但对于这个制度的重要性人们还认识不足,影响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审计工作报告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审计机关的认识不足。尤其是一些县级审计机关,他们认为预算执行审计年年审,审计的资金量少,项目不多,每年报告的内容和反映的问题大同小异,拿不出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报告,导致政府领导看了不满意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到人大去作报告。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此认识不高。在很多地方,重大项目都是“一把手”项目,政府领导亲自抓,他们当然希望这些资金能够用到项目中去,发挥应有的效益,但是如果发生了挤占、挪用等情况,他们更希望内部解决,不想让外界知晓而影响其形象,所以,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写入了审计结果报告,也难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最后,是人大对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人大,没有认识到审计工作报告对于人大审议财政决算中起到的参考作用。即使在目前已经开始开展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很多地方,往往也是走走程序,没有将决算审议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有待界定
审计工作报告集中反映了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成果,体现了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它一方面反映了一级政府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审计机关如何履行自己的审计职责,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都要这一报告中体现。通过这一报告,政府、人大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做出判断和评价,也是对审计机关的一种考核,通过它建立了一个审计机关与外界沟通的有效途径。因此,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对审计工作报告范围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哪些内容该进入审计结果报告甚至审计工作报告,很多地方的审计机关在草拟审计报告时很难把握。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我国,审计机关置于政府内,审计的都是政府的事情,尤其是在基层,审计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是政府首长,这些项目中如果在资金运用方面出现了问题,审计机关是否将其放入审计工作报告中常常心中没数。第二,在很多地方,“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如果上级审计部门审计了下级财政部门的决算,是否是该将其放入审计工作报告中?在调研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呼吁,应该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界定,使地方审计机关在草拟审计工作报告时有依据和根据,规避风险。
五、审计工作报告公告制度的推广有待加强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监督审计结果执行的有效途径。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有利于审计结论的落实,扩大审计的影响。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还没有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这个问题更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很多地方,由于公众的参与意识薄弱,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审计工作报告公开之后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此,人们认为公告的意义不大。第二,政府的积极性不高。只有在上级政府的要求或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才会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尤其是在经济相对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第三,审计结果公告的载体有限。公告要取得好的效果,载体的选择很重要。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各种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密切相关,然而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相对落后的市县,所能选用的载体非常有限。他们没有自己的报纸,有的甚至连电视电台也没有。而且这些载体的影响面很小,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审计工作报告的格式有待规范
目前,虽然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都有对审计报告的规范格式的要求,而对于审计机关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报告起草组在向人大准备审计工作报告时,主要参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形式,再根据当地政府或人大的要求,写出适合自己的审计工作报告。因此,上级审计机关的报告格式起到示范作用,只要其格式发生了变化,下级审计机关会考虑做相应变化。审计工作报告格式是审计工作报告内容的载体和形式,需要相应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出台一个规范的格式,以免许多审计机关在准备审计工作报告时无所适从。
尽管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在地方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在这里尤其强调的是,各级人大在这方面还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做更多的工作,因为,人大要把工作做得更实,审计工作报告是一个很好的载体,同时,审计工作的报告对象是人大,人大可以将其报告的内容纳入监督的范围。
第二篇: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思考预算执行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审计永恒的主题。其监督制衡作用日趋明显,成效和影响不断扩大,对于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做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开展审前调查,针对部门特点掌握被审计单位情况
为了摸清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方面可以发放调查表,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调查事项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可以采用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审前调查。通过上述措施,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有初步的了解,为下一步开展审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由于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特点不同,摸清家底的方法也不相同。在审计中,针对资金量大,来源渠道多,内部职能部门较多的单位,选择掌管项目多、资金使用量大的重点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其对项目的立项、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在实际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对下属单位较多,创收能力较强的单位,主要对其下级单位的收入来源及规模进行延伸审计调查,核实其是否如实缴纳国家税收,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的违法行为;对于人员较少,多数经济活动依托相关单位开展,财务上将资金拨付到外部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的部门,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核实。
二、采用有效的审计方法,搞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同时,还必须采用有效的审计方法,才能搞清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1、从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入手,了解被审计单位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真正得到了贯彻执行。如会计、出纳是否分开,财权与事权是否分离,款项的拨付是否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经费的收支是否全部纳入了单位的预算管理等等。通过对内控制度的调查,从而确定被审计单位容易出现问题和舞弊的环节。这样做有利于突出审计重点,减少盲目性。
2、抓住被审计单位本级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这一主线,沿着资金运动轨迹,一查到底,直到搞清楚资金的最终去向为止。目前在实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资金不再通过部门和单位的多重账户中转,减少了支拨的环节。按照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弄清资金的真实用途和使用效益情况,将资金的最后使用者与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审计结合起来。特别是要重视对时间较长的往来款项和异常业务往来的资金流向的审查,从中可以发现大案要案线索。
3、在审计环节上,要紧紧抓住预算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应从立项审批、年度预算、资金收付、项目评价等各个环节着手,对照批复的预算,做到逐项、逐个环节的审查,看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不按预算和偏离预算的情况发生,进而跟踪预算执行的结果。要特别关注预算执行的结转、结余,因为这是预算执行质量的重要体现。针对结余资金过多的现象,还应从体制和制度上分析查找原因,促进其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分析研究,体现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过去我们实施预算执行审计,往往是就事论事,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因而审计揭示的问题年年都是“老面孔”,所提建议也是微观的、一般性的,这已远远不能适应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因此,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注重从政策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发现问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加强预算管理。首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被审计单位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和意见。其次,以规范预算管理为目标,加强被审计单位的制度建设和落实。通过审计,不但指出被审计单位内控中的薄弱环节,而且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篇: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实施监督法以来,地方各级人大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党委的工作大局,按照坚持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以增强监督实效为基本要求,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为目标,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监督的重点,文秘杂烩网积极探索和不断创新监督形式,拓
宽监督领域和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认真开展了各项监督工作,保证了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结合监督法的深入贯彻实施,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要在更新观念,树立创新意识上下功夫。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人大监督活动在整个经济社会中越来越显现出巨大的主导地位,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乃至全社会都要对人大及其监督职能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重大意义有正确的认识,摒弃那种“人大只是履行法定程序、办理法律手续、橡皮图章”和“多此一举、故意刁难”等各种错误思想和偏见看法,作为人大监督机关,更是要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作为监督工作的前提,树立强烈的监督责任意识,克服求稳怕乱、求软怕硬、安于现状的倾向,树立“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理念,紧紧围绕工作大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努力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大胆探索和积极实践,在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上大有作为,勇于作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位,该说不时就说不,积极主动、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监督权,切实维护人大的形象和权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才能把监督法贯彻并落到实处,才能不辜负人民的重托,更高好地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并不断取得监督实效。
要在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监督程序上下功夫。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监督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监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助于落实监督法的相关配套制度,改进和推动各项监督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工作规则,全面推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二是要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制定监督工作办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计划预算监督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会议审议意见督办办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办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三是要努力形成常委会班子集中统一领导,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组成人员各尽其责,整体工作运转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减少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下功夫。要深入了解社会情况,准确把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及对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抓住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按照“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原则,及时作出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和谐发展的决议决定。建立贯彻实施决议决定的督办机制,通过加强跟踪问效,及时发现问题,使决议决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要在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上下功夫。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全面掌握地方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是把握监督的重点,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坚持每年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和财政调整方案,确保计划和预算执行的力度和效果,推动经济良好运行,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坚持把对人与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对政府组成人员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督,增强被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履职、勤政廉政的自觉性,推动部门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加强对全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和关乎国计民生问题的监督,督促政府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重点项目、重点建设、重点工作的推进;加强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审判与执行、检察工作等方面的报告,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妥善处理和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及时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创新监督方式,促进监督。在正确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检查、调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各种柔性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和形式,对监督工作要做到提前介入,超前谋划,深入广泛调查研
究,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要克服重过程轻效果,重建议轻落实的现象,切实改变“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只讲形式,不讲效果”的状况,注重整改落实,讲求监督效果,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建立回审和报告制度,做到跟踪问效,定期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和进行满意度测评,督促被监督者抓好落实。对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坚持连续几年的监督检查,直到问题解决。对有的单位和个人整改不力,整改不满意的,要求重新整改,直到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满意为止。对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政绩突出的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授予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起到鼓励先进,弘扬先进的目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人大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适时对监督工作的相关议题和监督情况进行公开报道,努力为监督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在发挥代表作用,增强履职意识上下功夫。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作用发挥如何,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开展代表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丰富活动代表活动内容,规范代表活动,及时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努力搭建履职平台;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制度,畅通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强化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力度和督办力度,在面商率、满意率和解决率上下功夫,促进问题的解决。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代表接待日制度,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有计划地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调查等履职活动,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代表参与人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信访案件,努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
要在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监督能力上下功夫。提高监督水平,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按照 “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本站向你推荐Wwww.bsmz.net)、勤政廉洁”的要求,建立经常性的各种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完善学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理论、工业、金融、财政、公共管理等各类知识的学习,学习监督法和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关于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强化学习,使自身的监督能力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工作组织制度、运行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办事程序和机关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努力改善履职环境和条件,提高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机关组织建设,优化干部队伍年龄、文化、专业结构,加大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抓好各项监督工作的落实,推动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四篇:关于审计子公司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关于对子公司建设项目招投标
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太极”):
为执行****公司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并受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委托,审计监察室根据子公司提供《子公司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项目一期工程》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临时设施等招投标文件及招标纪要协助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审核。
一、 审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三)《子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二、审计过程说明
此次属于送达审计,主要检查子公司新厂区一期工程部分招投标项目程序的合法性.
三、审计资料
(一)勘察招投标文件;
(二)设计招投标文件;
(三)工程临时设施招投标文件;
(四)招标代理招投标文件;
(五)未签章的格式合同。
四、审计发现及依据
(一)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执行本法”。
(二)勘察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勘察招标文件发表时间为201*年11月3日;投标截止时间为201*年11月6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上述条款是关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期限的规定。从保证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投标竞争的广泛性出发,法律为各类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作了规定,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此项时间,可以超过20日,但不得少于20日。此条是由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如临时设施、招标代理等可以依据公司制度由公司选择招标方式,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既可以多于20天,也可以少于20天。
(三)未提供相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强制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数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强制招标的项目,勘察、设计的投标人均在3家以上
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希望上述审计要点能给予帮助,更希望子公司能逐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并加强内控管理,促进公司工作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室
第五篇:对地方审计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思考(张康)对地方审计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思考
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01*年审计署发布的《201*~201*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规定:“审计系统要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到201*年,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告。”201*年以来,审计署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在全国产生了强烈的“审计风暴”,审计整改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的效果。实践证明,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成效,推动审计事业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审计机关提高依法监督透明度的重要形式。因此,地方审计机关应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但由于地方审计机关在领导体制、审计环境、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和审计署不尽相同,及时研究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行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意义
㈠有利于突破审计体制对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和限制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使地方审计机关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使地方审计机关难以保持应有独立性,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也难免瞻前顾后,很难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依法进行独立有效地监督,不少问题审计机关查出了,但由于是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自身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披露和纠正。这种体制上的限制,是地方审计机关本身无法改变的,不利于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开展。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借助社会监督的“外力”,可以克服法规不健全和审计体制局限等不利条件的限制,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部门筹集、使用、管理财政资金的状况以及存在问题,监督、评价政府部门公共财政管理的效果、效率,有力的推动政府部门提高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㈡是有利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不仅想了解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政府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而且更加关注政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机关承担了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使用管理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的职能,将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有利于促进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互动,促进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的构建,将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建设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审计部门通过审计信息的公布可发现民众关心的热点,又反过来围绕公众的关心的问题进行审计,形成良性的循环。
㈢有利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一程度上把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全社会可以对审计部门是否公平、公正、客观,审计处理是否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评价,被审计单位也可以对审计结果公开进行申辩和上诉。这样也就对审计机关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掌握和运用、审计业务的精益求精、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查找审计工作规范和审计质量效率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审计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从而有效地促进审计工作不断向法制化、规 1
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从另一方面来讲,审计公告制度也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告,无数双眼睛盯着审计者,它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㈣有助于审计处理意见和决定的落实,增强审计威慑力。
在目前的体制和执法环境条件下,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信息处于半封闭状态,知情者不多。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被审计单位对预算执行审计揭露的问题整改不积极,审计决定执行不全面,甚至出现个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结果假落实的现象,影响了审计监督效果。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将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合理运用强大的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力量,对被审计单位开展间接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提出纠正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加快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而被审计单位为了给公众留下一个知错就改的好印象,会积极主动地配合整改,使审计监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李金华审计长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之所以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审计报告所显示出的前所未有的公开和透明。
㈤有利于为其他监督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使人大和各执法执纪部门共享审计结果,可以为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介入提供引导性信息;可以为人大监督提供报告性信息。对屡查屡犯、屡犯屡查问题的反复公告,有利于引起人大和各相关执法部门的关注,推动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制度的完善,防范权力腐败。
二、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和问题
㈠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
由于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种种认识不到位,致使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存有畏难情绪,对推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态度不够积极。一是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规定认识不到位。《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大多数地方审计机关片面地从职权角度来理解,把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将审计结果公告范围与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混淆,认为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也可以不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至于是选择公布还是不公布,是审计机关自由载量权的范围。二是对推行审计结果公告条件的认识不到位。许多地方审计机关的负责人认为目前与审计结果公告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还不够理性等。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担心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稳定发展的大局。三是对自身工作信心不足。因为公布审计结果,是将自身的审计质量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实际上对审计是一种无形的监督,如果审计质量不过关,或违反审计程序、证据不充分,或审计报告出现重大疏漏等经不起考核检验的问题,势必会使自身成为众矢之的。四是由于大部分被审计单位目前还不能从正面意义上去理解和合理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工作,被审计单位普遍认为这是在亮单位的丑,自然不赞成,尤其是一些权力部门,更是阻挠审计结果公告。地方审计机关担心公告审计结果后被审计单位借机报复、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等原因,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往往不愿主动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㈡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受双重领导体制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由此可见,地方审计机关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这区别于中央审计机关,是地方审计体制的明显特性。国家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向国务院总理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其责任关系是单向的;但是地方审计机
关却面临着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向领导,既要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又要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还要对地方人大、社会和公民负责。在我国,虽然党政机关、审计机关、人大以及社会和公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受各自分工、职责、地位所限,各方面所关注的问题和看问题的视角并不总是完全一致,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地方审计机关推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带来一些矛盾和影响。 ㈢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操作无制度规范
从目前的情况看,地方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方面尚未建立相应的制度,也没有专职部门,部分市县审计机关甚至没有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工作,因此公告哪些内容,什么时候公告,采用何种方式公告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操作随意性较强。虽然审计署建立了一些制度规定,但总体看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相当原则,地方审计机关不易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只作原则性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审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公告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不够明确,《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中规定“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等用语都很模糊
三、充分评估和防范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面临的审计风险
过去的审计报告主要是在审计系统内部传递,最多是向同级人大和政府报送审计结果,因此影响面较小,风险较小。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后,在将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公布于众的同时,也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和执法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由此产生的外部社会对审计的监督主要来自三方面:(1)来自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被审计单位在公开舆论的压力下,对报告中讲得不适当的,或者不符合事实的地方会更加敏感。(2)社会各界进行舆论监督。审计工作的质量怎么样,该发现的问题发现了没有,问题处理得到位不到位,问题是不是分析得很透彻,社会公众对这些问题都会进行讨论。(3)审计队伍内部互相监督,同行之间相互进行比较。伴随着这些外部监督的增加,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随之而来,加大了对地方审计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这种诉讼请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来自被审计单位。在实际结果内部公开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的关切度相对较低。有些内容虽然被审计单位不是完全认同,但出于各种原因考虑,经常是保持缄默而不去提出异议。审计结果公告后情况必然会发生改变。一旦公告的内容叙述不恰当,或者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被审计单位肯定会提出,并可能诉诸法律手段。
其二,来自社会公众。审计结果公布于众,在增加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由于我国公共资金的使用领域较宽以及大规模国有资产的存在,国家审计结果必然被相关的社会公众所使用,而其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公众的期望与现实审计所能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差距也将随之出现。一旦由于国家审计结果的错报、漏报而使得公众中的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失,利益相关者往往迁怒于提供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要求其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金华说过,“我觉得审计公告制度本身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更多的是一种鞭策,一种监督,一种促进,也是一种压力。审计公告制度建立以后,客观上增强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感,也对推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实行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对地方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质量提出了挑战,必然要求审计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文书规范,审计质量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检验,而审计公告质量的提高,要通过审计工作自身的发展来解决:一要行为规范,依法审计,二要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把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贯彻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切实提
高预算执行审计质量,三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四要建立和完善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明确规定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方式、范围和审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基本原则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般要求。审计结果公告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政府、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方面面。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控制其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审计结果公告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就是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客观、真实。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必须保证事实准确、客观、全面,所作的审计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㈡谨慎原则。谨慎原则就是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要慎重考虑正面效应和负面效果,谨慎选择公告的形式、内容和范围,对审计证据不足、依据和标准不明、超出审计职责和范围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不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不宜公告或暂缓公告。
㈢及时性原则。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审计结论和审计公告的严肃性及一致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公告在前,结论在后,万一前后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但往往在审计工作中,我们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有些问题不一定非要等到整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才能进行审计公告,只要对审计结论把握较大,且又能够说明问题,可以考虑随时公告。及时公告有助于审计公告早日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如果公告不及时,乃至时过境迁,审计公告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㈣审批授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基于这一特殊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得到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授权,否则就是越权行为;如审计机关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告审计结果,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㈤ 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看得见、愿意看、看得懂。“看得见”就是要求在社会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或在电视上、互联网上公告审计结果。“愿意看”就是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言简意明,切忌长篇大论。“看得懂”就是审计结果公告要少用专业术语,要让公众看得懂审计公告。
㈥保密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 条第2 款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5条也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该准则第9 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政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带着非常谨慎的态度,认真做好周密的保密工作,控制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对开展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建议
㈠树立公告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要强化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公告意识,使其认识到审计结果公告在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
计影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消除畏难情绪,树立审计结果公告的理念,坚定实施审计结果公告的信心,努力创造推行审计公告的条件。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要引导审计人员理性地、辨证地看待审计结果公告,既要反对不顾客观条件和环境,盲目跟风的做法,也要防止瞻前顾后,畏缩不前的做法。只有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大胆探索,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才是正确的选择。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过程中,关键是跨出审计结果公告第一步。政府应支持和鼓励当地审计机关试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择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审计事项,如新农村建设资金、教育收费、救灾救济资金、重点工程建设等,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实现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化、规范化。
㈡提高质量,防范审计结果公告风险
提高公告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公告文书质量,是防范和控制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根本措施。一要严谨细致,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公告的直接材料,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审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审计报告质量,要把审计报告的质量当作审计机关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使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既要做到数据无误、定性准确可靠,又要做到用词客观、准确、规范、严谨、文字流畅;既要做到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又要做到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准确等。二是要严格把关,提高公告文书质量。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审核把关机制,要充分听取、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正确的要予以采纳,事实本身不清楚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
㈢建立公告信息反馈机制,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效果
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是利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达到纠正审计反映问题的目的。但地方与中央不同,地方舆论监督力量有限,社会监督力量也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才能使审计结果公告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使审计结果公告后的成果和公众的意见被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和利用,从而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效果。此外,审计机关还应采用审计回访、审计项目抽查、审计结果公告考评等方法,定期收集和分析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建立公开审计结果的补救机制,及时向公众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不断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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