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几个会计实务问题的理解

时间:2019-05-16 06:22:32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几个会计实务问题的理解

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指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呈报的步骤和方法。也就是说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汇总,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步骤和方法。科学地组织账务处理程序,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会计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四种,它们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理程序。各种账务处理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汇总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办法的要求不同。在各种程序下,对于出纳人员来说,出纳业务处理的步骤和方法基本相同。

第二篇:毕业论文:司法会计实务中几个问题探析

司法会计实务中几个问题探析

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 田晓明

本文发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201* 10

【摘要】:由于司法会计相关的专业标准尚未形成,实务中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和操作不统一,影响了工作效率,增加了执业风险。笔者将日常接触的9个问题进行了比较,以期得到恰当运用。

【关键词】: 司法会计问题探析

我们在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专业标准体系,有时认识模糊,未能恰当处理。笔者结合自己的鉴定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到了一些启示,供同行参考。

一、委派与委托

在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委托时,委托者通常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基本是以开出委派书或聘请书的形式聘请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该委派书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包括鉴定事项和委派文号,未涉及诸多通过协商才能确定的内容,不能满足委托事项的需要。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委托时,不能仅以该委派书的内容来接受鉴定,还应与这些机关另行签订一份适合委托事项要求的业务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的范围、限制条件、报告的交付时间、数量和用途、资料的提供和责任、收费数额与收款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否则,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时,会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在调整鉴定目标或鉴定思路时,增加难以预料的费用和时间,使委托双方产生分歧,增加鉴定业务风险。因此,委派书不能替代委托书来使用。

二、文字表述与图表表述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表述方式不象审计等其他报告有比较成熟的规范的格式和范本可

套用,由于鉴定业务类型复杂,鉴定目标多样,其报告的繁简是否恰当、清晰地表达鉴定人观点,是否容易被报告使用者所理解,既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密不可分,还与报告的表述方式有很大关系。有的案件虽然看起来很复杂,如时间跨度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相同事项反复出现或内部关系盘根错节,用文字表述可能会相当费力,但如果通过比较分析,抓住其中的共同特征,以图表的形式表述出来,可使一些重复的大量的复杂的事项简单化,更加清晰明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图表的制作应根据案件的需要,合理设计相关内容,重在对一些具有相同特性的事项进行恰当归类,在表格中设计出相关栏目集中予以反映,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文字叙述。图表的风格最好能够统一,图表较多时最好以索引查阅方式将图表装订成册,并和报告的中的文字表述保持一致。

三、 “热处理”与“冷处理”

“热处理”与“冷处理”是在审阅案卷和报告过程中应考虑的二个技巧问题,即在审阅案卷过程时要“热”,在报告形成过程中要“冷”。所谓“热处理”,是指在审阅案卷时,要及时确定鉴定思路和方法;及时记录或标注案卷中的关健内容;及时找到案件的当事人或知情人了解案件过程;如民事纠纷案件中,在具体事项定性前事先要及时确定好处理原则。所谓“冷处理”,是指对写好的鉴定报告不要急于发出,若时间允许的话,最好摆上一段时间。这是鉴定业务性质决定的,因为,需要鉴定的事项一般是比较专业或不易被人们所认识,问题通常比较复杂,有些问题可能由于条件的限制,考虑并不一定成熟,有一个认识过程,特别是需要定性鉴定的业务,更要深思熟虑;有些问题可能是报告叙述中未能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需要对文字进行修改整理;有些问题可能是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被忽视了等等,由于鉴定事项的类型复杂多样,加上目前缺乏成熟适用的标准式的报告范本,因此,鉴定报告的写作需要鉴定人根据委托人和行业已有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作恰当表述。总之,要尽量把问题考虑成熟些再发报告。有时为了赶速度把报告急于发出,往往容易出错或为考虑不成

熟而感到后悔,为此,“冷处理”尤显得必要。

四、通用数据与专用数据

在获取鉴定证据和接受委托时,对鉴定目标与获取证明数据之间的难易程度以及鉴定目标与现有证明数据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分析,是判断和评价所接受委托业务工作量时应考虑的问题。财务会计核算报表、账本和会计处理所记载的内容,一般是通用数据。委托鉴定事项需要获取和使用的相关数据为专用数据。如财务会计报表的年度利润是通用数据,而某项鉴定业务要求确定某旬的利润数据则是一个专用数据。司法鉴定业务实质上是将通用数据,通过分析和符合规定的整理变成司法鉴定报告上的专用数据。通用数据与专用数据两者的关联程度高低,是测算鉴定业务鉴定成本,洽谈委托收费和要求委托方履行何种义务时应考虑的重要依据。关联程度越高,鉴定工作量越少,则鉴定成本越低,反之,则越高。

五、侦查与卷查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主要是卷查,即根据司法部门或委托方提供的案卷了解案情并获取相关证据,但有时也受托参与案件的侦查。卷查和侦查在证据收集的工作量上有很大差异,侦查需要直接收集并整理证据,其证据的收集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卷查则不同,一般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证据通过专业判断,来作出或不作出鉴定结论,因此,案卷整理是其基础,在案卷整理时对接受的案卷应按序编号装订成册,此项工作一般是由委托方负责,但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在受委时往往委托方有时对相关的资料未能进行整理,或无法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需要进行装订,这时,受托的鉴定机构应提醒委托方对提交的资料及时归类整理,整理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业务性质或重要性等方式进行归类,目的是要有利于鉴定工作的进行,如果委托方涉及到个人,可建议该个人另找相关的代理人办理,否则,司法鉴定机构要考虑未整理的资料对受托的鉴定业务带来成本和执业风险的影响。

六、解释与质证

鉴定报告出具之后,根据需要鉴定人可能要向委托人或相关利益人对鉴定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这种解释或说明如果是在法庭上就表现为一个质证过程,构成了案件的证明材料。如果需要说明的内容或事项是在鉴定报告出具后不久,鉴定人对案情和鉴定事项可能会比较熟悉和清晰;但如果涉及的内容是久托不决的纠纷,或是在报告出具后若干年后,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时,鉴定人可能对经办的业务早已遗忘,需要重新查阅原来的资料,这时,所花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会很多,如果在接受委托时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就会给鉴定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遇到这种陈年旧事,久拖不决的案件,鉴定人在质证时,要作好充分准备,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不要节外生枝,要简明扼要,做到专业问题通俗化,复杂问题简单化。

七、标准与事实

司法鉴定的公证性在于鉴定结论遵循的专业标准和事实依据。但当标准和事实同时存在且并不一致时,标准应该让位于事实。标准可分为专业标准和法律标准,如会计上的经营损益计量标准与法律上一些特定的盈亏标准是有差异的。会计上经营损益的计量标准有多种基础可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计量结果,法律上的盈亏要视具体案件而定,民事合同纠纷中经常涉及的盈亏一般是以现金流计算为基础的;在证据方面,会计处理依据与法律认定依据也存在差异,前者强调的合法合规,后者强调的是行为事实。 例如,某企业按规定应按实际成本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却错误地以计划成本进行了结转,对该企业的决策者依据了这一错误处理结果而做出的错误决策,是承担该决策错误责任,还是承担会计责任,就要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我们在作专业鉴定时,应当基于当时的条件,模拟该条件下产生的结果,而不能直接以专业标准来作分析结论,这种鉴定方法笔者简称为条件还原法。

八、主体报告与技术报告

对涉及鉴定内容多,技术过程复杂的鉴定业务,应单独出具一份技术报告。主体报告主要交待鉴定的基本内容,如委托事项、案件事由、鉴定结论等,而技术报告是对主体报告的补充,主要对鉴定的依据和计算过程进行详细交待和说明。目前的由于相关鉴定业务的报告准则尚未出台,对技术报告未有统一要求,是否出具或向报告使用人提供由鉴定人自行决定,出具技术报告有如下好处:一是可以便于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报告的结论,二是可以了解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以及是否客观公正执业。一份高质量的鉴定报告,可以通过技术报告反映出来。三是可以帮助鉴定人及其鉴定机构更好地参与法庭质证。鉴定报告完成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可能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开庭审理,此时,鉴定人对所鉴定的事项可能早已淡忘,对鉴定当时的思路和关键问题需要重新疏理,特别是经办人员已离开鉴定机构,其他人员接替该鉴定业务的质证时,如有一份技术报告可以帮助鉴定人尽快进入角色。

九、重要性与明晰性

会计鉴定要求执业严谨,报告数据尽可能详细、明晰,但并不是对所有的内容都必须面面俱到,恰当处理重要性和明晰性的关系,可以提高鉴定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执业风险。判断一项内容是否重要取决于于该事项的性质和数量二个方面,刑事案件强调的主要是案件的性质,民事纠纷强调的是案件的数量,二者关注的重点有所差异,因此,应根据具体案件所鉴定目标的关联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某事项的重要性并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如果法律对涉案的相关内容制定有具体数量标准则为我们判断其提供了参考依据和基础。

参考文献:[1]、田晓明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审计月刊 1996.11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7号

第三篇: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 石洪平发布时间: 201*-07-19 09:10:19

离婚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非常紧密,应该说对于一对夫妻是否会离婚,具有一种可能性。对于50、60年代出生的人们,由于出生的时代背景、成长阶段的舆论氛围以及道德观念的约束,使得这个群体中的离婚率较低,可以假设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会有这样的个案存在,比如:a(男)与b(女)于50年代出生在农村,两人都是大龄未婚青年,后经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婚后由于性格差异,时常发生打架、吵架,结婚五年后,生育一子,结婚六年后的某一天,a和同村的c(女)产生了暧昧关系并长期同居,后被b发觉了,于是b和a发生了矛盾,b准备和a离婚,a找来了亲戚、朋友、邻居来做调解工作,最后b选择了不离婚。其实b最终选择不离婚是基于对子女成长、道德观念的考虑。若把这个案件放在21世纪的今天,b选择和a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从法律角度来看,a和b婚姻基础差,婚后时常发生争吵,感情一般,加之a和他人婚外同居,足以符合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虽然符合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由于离婚案件系民事案件,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具有"自诉性",人民法院当然不告不理,因此,这就体现了离婚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与态度,并做出离婚与不离婚的选择。今天,离婚案件的数量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七成左右,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围绕离婚案件在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展开。

一、离婚案件中结婚证丢失与其对策分析

(一)结婚证的取得及其认识

结婚证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成立的法定证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取得结婚证,但实践中,也存在不符合结婚情形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因此辩证看待结婚证就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①]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有上列情形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②]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

(二)结婚证丢失与离婚案件的立案

结婚证是离婚案件立案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结婚证,法院就无法确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做法:

1、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结婚时,在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结婚登记的情形后,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审查处理表,这些材料都保存在结婚登记的卷宗里,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机构查询档案并复印,然后加盖婚姻登记机构的印章证明复印属实即可。

以上两种方法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特殊情形:一方起诉离婚但:(1)两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2)一本结婚证丢失,另一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而另一方不愿意提供;(3)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另一方不愿意补办结婚证;(4)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无法查询复印时,如何处理呢?对于前述第(1)、(2)情形,有的律师或当事人则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然后开庭,在质证阶段被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再申请撤诉,然后在法院的案件卷宗中复印该结婚证,再由法院盖章证明复印属实以供下次起诉离婚使用,由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撤诉不影响离婚案件的立案,因此其撤诉后即可马上起诉离婚,不存在起诉期间的限制。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由被告提供结婚证从而减轻原告举证的诉累,的确称得上是一种上策,但此策略也仅在于被告出庭应诉的情形。

对于以上4种情形,当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穷尽前述方法仍然无法取得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时,一方当事人要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由当地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办理了结婚证,再加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签章;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双方的结婚照或双方照片的合成双人照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需同时提交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两种方法,其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结婚登记档案的丢失,当事人自述其办理了结婚证而只是丢失了,当地村委也无法确定其一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鉴于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患精神病的情形与其对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③]第七条 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④]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精神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⑤]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一)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另一方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其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起诉离婚,此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若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诉,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婚后治愈的情况除外。

(二)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或婚后患有轻型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或婚后患有轻型精神病,其在间歇期的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其在间歇期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能

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当然能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

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1)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且在发病期;

(2)婚后患有轻型精神病,且在发病期;(3)婚后患有重型精神病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由于前述精神病的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离婚案件需中止诉讼。

作为起诉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从而恢复离婚案件的诉讼(此处指定的监护人不能为申请人即离婚案件的原告)。若作为起诉一方的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只有待另一方治愈后方可恢复诉讼。

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双重户籍的情形与其对策分析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过这样的案件,其案情简要为:a(男)是b省人,c(女)是d省人,在a、c准备结婚的时候,c未达到法定婚龄,由于当时户籍管理存在漏洞,a最终为c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但c在d省的户籍并没有迁往b省,且两次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名字的前两个字相同,但最后一字同音不同字。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如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理由是:c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其并未使用自己的姓名,而用的是不真实的户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此c后面取得的户籍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的实质是c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故不属于法院处理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应由法院受理。

第二种意见:法院应直接宣告a与c的婚姻无效,并同时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理由是c的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婚姻显然是属于无效的。

笔者认为,申请婚姻登记是一个民事行为,那么婚姻登记的效力判断,最重要的是要看该申请登记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如果意思表示真实但提供的申请材料是虚假的,那么该婚姻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但例外是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笔者认为,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有一个强制条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除了出生时间(与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及可转化相对应)外,其他信息必须完全真实)。本案中,c用虚假户籍办理了婚姻登记,但身份信息全部不真实,不存在无效及可转化的前提条件,虽然意思表示真实,但其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应依法对a、c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目前婚姻法只对胁迫婚姻的撤销予以了规定,对本案的情形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的意见值得商榷。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会计实务

一、会计原理实习(12学时)

(一)实习目的

使学员了解会计核算流程,掌握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记账簿规则。

(二)实习内容

1.填制原始凭证

2.编制记账凭证

3.登记相关账簿

4.编制会计报表

二、会计综合实习(48学时)

(一)实习目的

通过讲练结合的方式,提高学员的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快速掌握会计实务内容,缩短会计岗位适应期。

(二)实习内容

1.期初建账

2.根据所给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5.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6.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7.期末成本计算及核算

8.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9.对账及结账

10.编制会计报表

11.装订会计凭证

12.画出会计核算程序图

第五篇:会计实务

一、日记账分为: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是根据普通登记或者特殊情况,现金收付凭证,提取现金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是根据银行收付款凭证及现金付款凭证、现金存入银行登记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出纳人员逐日逐笔登记的)。

二、账务处理程序: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不同的账务处理程序区别主要在于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程序不同)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运用于规模较小、经纪业务量较少的单位。(步骤: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3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五、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人员、

出纳员、财产物资核算员、工资核算员、成本费用核算员、财务成果核算员、资金核算员、往来结算员、总账报表员、稽核员、档案管理员等

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对账时,出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一致的情况原因:1记账出现错误;2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是指对于同一项业务,由于企业与银行之间凭证传递时间的不同,导致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即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登记入账,而另一方由于尚未取得结算凭证而尚未入账的款项。有四种情况: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已付银行未付;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是双方在账面余额的基础上各自补记对方已记账,本单位未九会计分录:

1开无息商业承兑汇票,购买材料:

借:原材料—x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贷:应付票据

销售某产品,对方开出汇票: 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开出转账支票,购买材料: 借:原材料—某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贷:银行存款

支付某公司前欠货款以及银行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购货款订金

借:预付账款—某材料贷:银行存款

购入某材料,结清余款: 贷:银行存款 9备发工资: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 10月末结转发出材料成本: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

管理费用—企划部 贷:原材料—某材料月末计提水费: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水费计提电费: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5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6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7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不大,经济业务量不多的企业。(步骤: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3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5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6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7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8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企业。(步骤:1根据经审核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特种日记账;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明细账;4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全部记账凭证,分别汇总编制转账凭证汇总表;5根据定期汇总编制的特种日记账和转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6月末,将特种日记账的余额及各种明细账的余额合计数,分别与总帐中相应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7月末,根据经核对无误的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三、在借贷记账法下,试算平衡的公式及理论依据是什么? 公式: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期末)余额合计

理论依据:1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2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试算平衡。 借贷记账法的内容:1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2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3账户基本结构:每一个账户都分为“左方”和“右方”,并规定账户的左方为“借”方,账户的右方为“贷”方。4试算平衡,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按照,记账规则的需求,通过汇总计算和比较来检查账户记录正确性的一种方法。

检查每次会计分录的借贷金额是否平衡;检查总分类账户的借贷发生额是否平衡;检查总分类账户的借贷余额是都平衡;试算平衡检验本期发生额;检验期初期末余额。

四、会计核算的方法: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会计起点)、登记账簿(会计重心)、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会计终结)。 记账的金额(包括增加金额和减少金额),经过调节以后的双方账面余额应该相等,说明双方记账均无错误。根据双方账面余额和未达账项调解后的余额,是企业实际可使用的存款数额。其中,在1、4两种情况,会使企业账面的存款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而2、3两种情况下,又会使企业账面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因此,在清查银行存款时,如出现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调节表的编制方法一般是在企业与银行双方的账面余额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而本单位未收的款项,减去对方已付而本单位未付的款项,经过调解后,双方的余额应相互一致。

七、原始凭证应具备哪些内容?如何进行审核?内容:a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b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c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d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e填制单位签章;f有关人员签章;g凭证附件。审核:a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

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情况处理: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返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八、记账凭证应具备哪些内容?如何审核?内容:a记账凭证的名称;b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c记账凭证的编号;d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e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f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g记账标记;h所附原始凭证张数;i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等有关人员签章。审核:a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b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c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请继续 关注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d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等等);e书写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借:原材料—某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出售某产品,货税款以转账支票结清余款: 借:银行存款

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转账支票结算方式出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收到某公司前欠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公司 3开出转账支票,捐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财产保险费:借: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开出转账支票,支付广告费: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银行存款 支付水费、电费:

借:应付账款—水(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贷:银行存款 4预借差旅费:

借:其他应收款—某人贷:库存现金报销差旅费: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某人报销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 违纪罚款: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某人 盘亏某材料:

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原材料—某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借:其他应收款—某人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交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交工薪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6收到到期汇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7购入通用设备,用银行汇票付款:

借:固定资产—t通用设备

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8计提社会保险: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其他应付款—个人保险

贷:应付账款—电费计提应付职工工资: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生产成本—某产品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交纳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11月末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

贷:制造费用

月末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借:库存商品—某产品

贷:生产成本—某产品 月末结转已销售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某产品

贷:库存商品—某产品 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12计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本月各种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车船税

—土地使用税 13月末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月末结转费用: 借:本年利润

资产减值损失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计提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15结转全年实现的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重点:加权平均法计提折旧

访问此文后还关注了以下范文:

关于举证责任的几个审判实务问题

对《担保法》司法解释几个问题的理解

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

留学生对认证理解的几个误区

销售人员的几个理解误区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几个会计实务问题的理解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242576.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