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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最新方案

时间:2019-04-08 14:30:24 网站:公文素材库

2019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最新方案 本文简介:

(一)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9年底前,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集聚区内各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开展采掘和水电行业环境整治  全面

2019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最新方案 本文内容:

  (一)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9年底前,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集聚区内各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开展采掘和水电行业环境整治

  全面排查无主尾矿库等主要环境风险源,有效防范采掘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风险。严格限制审批水源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矿山开采、装机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项目。2019年底前,已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水电开发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实施项目核准时批复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开展水电站河道整治,2019年底前,对X X、X X 梯级电站等项目挤占的河道和水电站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区域进行整治和恢复。

  (二)城镇污染治理

  1.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2019年开工建设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2.污泥处理处置

  加大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力度,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委托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集中处置,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3.城镇节水和再生水利用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9年底,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要积极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断扩大消纳和利用的面积,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实现“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目标。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有序开展既有道路、人行便道透水性改造。新建道路、公园、水系整治、广场等建设要严格执行低影响开发技术。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更新,以解决城市内涝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新建城区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2019年底XX县城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根据《XX县畜禽规模化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2019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各镇参与)。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严禁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对农产品质量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氧乐果、三氯杀螨醇等18种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玉米用种衣剂除外),严格限定农药种类、数量和使用区域。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实现全县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行测土精准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和机具,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农委负责)。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3.优化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及布局,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项目。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大麦、小麦、油菜、胡麻、向日葵、甜菜、谷子、中药材、花卉、饲草等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发展特色林果业,应用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地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农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减少棉花、小麦、马铃薯、制种玉米、蔬菜等用水量较大农作物的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经济作物,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地区开展退地减水试点工作,逐步压减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耕地、河道内开垦的耕地以及土地二轮承包后新开荒的耕地。对擅自开荒的不予供水,对擅自开荒打井的予以强制关闭。

  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落实《XX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严格新增地下水项目审批,严格地下水开发总量控制,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县住建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等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县委农办牵头,县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等参与)。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镇创建。实施湿地湖泊治理项目,完成XX流域生态防护林建设(XX段)、XX干流XXX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保护工程、湿地湖泊生态修复保护示范项目(二期)、XX县环境管护与宣传能力建设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林业局、水务局、湿地局参与)。

  (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落后产能淘汰企业清单,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上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备案(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2.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流域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对断面对应的流域控制单元实行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禁审批淘汰类项目,严格审批限制类项目(县环保局负责)。

  3.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调节城市规模,实行绿色规划;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布局重大产业,重点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县发改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县发改委牵头,县水务局、工信局、旅游局等参与)。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饮用水水源补给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根据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明确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应进行产业调整或搬迁(县工信局、园区办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严守生态红线。在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内,不予审批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XX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保护区和保留区内禁止新、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印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增加相应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二级水功能区域禁止建设新增不达标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县发改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4.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鼓励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快推进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进程,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实现统一供水、废水集中治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园区办、水务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要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参与)。鼓励再生水利用,利用再生水不受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限制,不征收水资源费(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等参与)。

  5.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相关管理办法,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支持社会监测机构向社会、企业及个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事先明确收益承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等参与水环境保护建设,集中优选一批运营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合作经验充足的企业积极投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环保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规划编制等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等新兴环保服务业。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五)有效提高用水效率

  1.合理配置水资源。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的约束性指标。加强水资源统一配置和分质利用,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和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水务局、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2.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督促各行业严格执行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工业企业要按照要求对废水深度处理,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新鲜用水量。加强用水企业水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开展用水定额对标、节水型企业创建等工作(县工信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住建局、工商质监局等参与)。

  3.发展农业节水。在全县各灌区大力实施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膜下滴灌、垄膜沟灌等农田高效节水技术(县水务局牵头,县农委等参与)。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开展万亩以上灌区农业用水斗口标准化计量示范项目建设,逐步实现农业灌溉用水取水口-干渠-支渠-斗渠的计量监测(县水务局负责)。

  (六)节约保护水资源

  1.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要求(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住建局等参与)。XX县用水总量不得突破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若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则限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若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则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在新批取水许可项目时,严格按照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审批取水量(县水务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县水务局、住建局、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等参与)。

  2.严控地下水开采。2019年底前,配合省、市完成地下水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等参与)。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9年底前,分别出台全县未经批准的农用机井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关闭方案,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关闭(县水务局、住建局按职责共同负责)。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按职责共同负责)。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地下水源热泵,城市公共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热用户必须接入集中供热系统,城市其它区域和新建农村小康住宅楼供热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太阳能、天然气、电、高效环保煤粉等清洁能源(县住建局、水务局、县委农办按职责共同负责)。已建地下水源热泵要加强规范运行,确保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同层回灌,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和浪费(县水务局负责)。依法将采煤取(排)水和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征收水资源费。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井,征收水资源费,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县水务局负责)。生产用水优先取用地表水、城市再生水,严格限制取用地下水(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农委、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

  (七)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分别报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复实施(县住建局、水务局按职责共同负责,县环保局、卫计委等参与);农村人饮工程集中供水覆盖范围内采用自备井供水的村、社,于2019年10月底接入集中供水管网,达到安全饮水100%(县水务局牵头,各镇政府参与)。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政府负责合理划定管控防护范围(县环保局牵头,水务局等参与)。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快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有序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县住建局、水务局按职责共同负责,县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详见表5)。

  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制水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用户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加大城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确保2020年底前全县的人饮安全率达到100%。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参加项目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全县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于2019年开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委按职责共同负责)。

  3.防治地下水污染。在“双水源”地区尤其是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化工储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农业污染源等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试点调查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调查范围,掌握全县地下水污染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等参与)。对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参与)。新建、在建、改造、迁建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必须建设双层罐(县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县商务局、安监局等参与)。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建成加油站改造治理,其地下油罐全部改造为双层罐,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必须建设防渗池(县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县商务局、安监局等参与)。

  (八)深化XX流域水污染防治

  1.加强XX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县域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排放源的监督管控,实行XX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管理,加大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的控制力度,确保XX水系不受到污染,确保地表水环境安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等参与)。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利水电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考虑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电梯级开发程度较高的河流,要保证重点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用水需求(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水质良好湖泊保护。对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XX湿地,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顺利实施国家XX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湿地局、水务局、财政局等参与)。

  (九)加强河流湖库湿地环境保护

  1.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结合全省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确定工作,布设主要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控制断面,合理确定XX湿地最小生态水位和基本生态水量。不断优化XX水量调度方案,确保同时满足XX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下游生态用水需求。加快生态水利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形成布局合理、生态良好、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元互补、调控自如的河流湖库水系连通体系。

  2.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有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和网箱标准化改造,优先对现有淤积、老化、坍塌、设施不配套的集中连片池塘进行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加强水产养殖场、群众自有鱼种池的建设和保护。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建立质量内控、产地准出和产品追溯制度,督促水产养殖行业全部使用人工配合饲料,禁止使用冰鲜杂鱼饲料。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加强养殖水源、养殖投入品残留检测,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健全水产品和渔业水环境质量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加强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定期组织XX流域增殖放流活动,维护生态平衡(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湿地局等参与)。

  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开展全县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9年底前,建立全县生产、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数据库。逐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防控能力,有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农委、畜牧局等参与)。

  4.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县环保局牵头,县农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以湖泊、水库、湿地、河流源头地区为重点,严格落实湿地保护区制度,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开垦、采挖、猎捕、烧荒、采矿、爆破等人为活动,禁止在湿地保护区或外围保护地带非保护性截水、取水、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投放危险化学品。实施XX湿地及其他小型湿地保护工程,取缔破坏湿地违规建筑设施和非法用地,限期恢复原状(县湿地局牵头,县水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畜牧局等参与)。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县林业局、农委、湿地局按职责共同负责)。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设,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县水务局牵头,县林业局、财政局等参与)。例行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和鱼类资源调查工作,积极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土著鱼类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加大主要保护物种人工驯养繁殖、人工增殖放流力度,逐步恢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土著鱼类资源量,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保护。严格执行自然水域禁渔制度,坚决遏制非法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县畜牧局负责)。加大湿地保护经费支持和投入力度,加强湿地保护设施和各类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保护(保存)设施建设(县湿地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加强湿地利用模式、湿地退化机理及修复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升湿地保护水平(县湿地局牵头,县科技局等参与)。

  (十)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

  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体系,逐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和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并加强环境统计数据分析和管理。除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主要污染物外,逐步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作为流域水体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县环保局负责)。新、改、扩建涉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实行减量置换(县环保局负责)。

  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督促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于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园区办等参与)。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要按照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县环保局负责)。有序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县环保局牵头,县卫计委等参与)。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县环保局负责),2019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县安监局负责)。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格按照《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落实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做好应急车辆、设备(器材)、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受影响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实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9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9年底前,完成除国控重点污染源外符合条件的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严格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加大环境现场监察、监测和排污许可证检查力度,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底前,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工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排污单位要采取合理、可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依据工业企业日常监察、监督性监测、企业自测、在线监测等环境监管工作成果,建立环保“黄牌”、“红牌”警示处罚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并严格执行警示处罚制度(县环保局负责)。

  建立完善执法机制。建立和完善县监管、乡镇协同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公安局、监察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涉水行业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对违法企业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措施。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环保、住建、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发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改;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质监局、公安局等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加强跨县(区)界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行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强化环境监察联合执法,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畜牧局、湿地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涉水管理部门职能,统筹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共享水质监测数据,共同分析研判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畜牧局、县湿地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农委、交通局等参与)。全面开展湿地水禽及植物监测。2019年底前,设置监测点,开展湿地水禽、植物及水质、土壤、气象监测,初步形成覆盖全县重点湿地区域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县湿地局负责)。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人员力量,每年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环保监管能力,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制度(县环保局负责)。严格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具备条件的镇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以环境监督信息员、协管员为主体的群众监督队伍(县环保局负责)。

  保障措施

  (一)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应用适用技术。大力推广含镍、铜、铅、锌、钴、铬、金、砷等重金属废水及马铃薯淀粉生产、医药、化工等行业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重点推广污泥生物法消减技术、重金属污染水下固定与水体修复、饮用水除氟、砷等技术,示范应用高效节能精确曝气控制系统、集成式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移动式应急水处理装备,在推进示范作用明显、带动性强的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中强化技术支撑(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畜牧局等参与)。

  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围绕全产业链谋划、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水处理及水资源利用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发挥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对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产业化发展的支撑作用,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建立互联互通的环保科技成果库及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住建局、水务局、农委、畜牧局等参与)。建立县级生态数据库,完善XX湿地生态系统全方位监测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县林业局牵头,湿地局等参与)。

  (二)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城区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逐步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农委等参与)。

  2.完善收费政策。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要求,严格执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超标和违规生产使用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的企业,加征1-2倍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从严核定排污费,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县环保局负责)。强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非超采区(县水务局负责)。

  3.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县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县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工商质监局等参与)。

  (三)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完善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发布我县节水环保“领跑者”名单,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2.推行绿色信贷及责任保险。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通过应收账款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扩大节能环保企业的融资来源,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牵头,县工信局、县政府金融办等参与)。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并将等级评定结果抄送同级发改、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作为相关部门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据,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环保“一考双评”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参与“甘肃省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环保、金融、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合作,2019年底前建立县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县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牵头,县发改委、县政府金融办等参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县环保局负责)。

  (四)明确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政府要落实好省、市两级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辖区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畜牧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建立识别污染排放和预警管控体系,提高环境保护自我管控、自我约束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自律机制(县环保局负责)。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严格落实考核责任。县政府与相关各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县政府将每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督查考核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畜牧局等参与)。

  2.明确考核惩罚措施。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各部门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县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畜牧局等参与)。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暂停有关部门和单位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以及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县环保局牵头,县监察局等参与) 。

  (六)促进多元融资投入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设立,推进水处理领域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市场活力、激活社会资本,通过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保护项目的开发经营(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县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等参与)。

  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县财政要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河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跨界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应急清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湿地修复等方面的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县财政负责安排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确保到位。努力争取省、市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污染减排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委、水务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湿地局等参与)。

  (七)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县政府每年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省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统一在县环保局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面向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县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湿地局等负责)。适时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公民环境素质,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和绿色消费新风尚,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把节水教育、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教育渗透到课堂教学之中,鼓励学校编写校本教材,开展专题教育,每学年小学不少于4课时、初中不少于6课时、高中不少于8课时。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各类绿色单位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支持参与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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