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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9-05-18 05:16:38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源:中国养老金网 日期: 201*-11-02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险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1*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经过长期的缴烈争论,日本厚生省已经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机构也提出了各种改革设想。综合起来,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点:1. 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先将财政承担的国民养老金比例由现行的1/3提高到2/3,将来逐步实现财政全额承担。这样,不仅能减轻因保险费不断增加而给在职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种种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国民养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财政用于国民养老金的支出可通过提高消费或其他税种填补。

2. 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为此,拟将养老金开始支付的年龄统一定为65岁;养老金支付额不再随平均工资的增加而上浮,但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岁到70岁老人,其收入如果超过平均工资,不仅不对其支付养老金,还要让其继续缴纳保险费。

3. 开拓“积累式”新型养老金业务,将现行“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义务式”厚生养老金改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负责”为前提的“积累式”。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作者:张久松发布时间:201*-07-07 11:22:15 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综观世界,人口老年化已成为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大问题。日本面临人口老年化的问题。为此,日本制定了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多层次、多部门、多基础的特点,比较复杂。养老金制度属于公共年金范畴,是一种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日本养老金的经费由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除了养老金制度外,日本还有老年福利年金,领取这种年金者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年金额为18万日元,月金额为1.5万日元。这种福利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所以,有严格的收入限制,如6口之家年收入不超过876万日元,才可领取。二战结束时的日本经济处于混乱状态。急剧的通货膨胀,使得劳动者的生活愈加贫困,支付保险费也愈加困难。随着养老保险积累金的贬值,未来年金给付的财源也面临严重问题。因而,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很低,覆盖面也很小,其功能十分有限。50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的全面恢复,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要求,为了重建厚生养老保险制度,1954年,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颁布了《厚生年金法(新法)》。把过去只是报酬比例制的养老金,改为定额部分加报酬比例部分的双层次的养老金。养老金给付的开始年龄,也由55岁分阶段地提高到60岁。此外,为了避免保险费负担的急剧增加,还设定了比平均保险费还低的保险费率。此次改革,奠定了日本现行厚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体系。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1985年建立双层养老保险制度,即第一层次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又称基础年金),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第二层次是与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称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其中5人以上私营企业

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鱼团体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各有专门的年金,统称为共济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领取者的待遇由统一标准的基础年金部分和与收入关联的报酬年金部分组成。因此,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这两种年金的职工自然加入国民年金,其基础年金部分实际上就是国民年金,报酬年金部分则按照加入者保险费缴纳的多寡来决定保险金数

额。国民年金的资金来源于从雇员年金缴费中转出的部分和政府的补助,其中政府的补助约占国民年金开支的三分之一,主要来自财税收入。雇员年金的资金来源于雇员和雇主(或政府)的缴费。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而相应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对我国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日本大幅修改养老保险制度 201*年05月13日11:10 云南日报

日本“养老保险金改革相关法案”在经过朝野一番激烈较量并引发了一场政治地震后,

于11日在国会众议院获得通过。然而,由于该法案的重点在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费,并逐年

减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额,因此遭到了广大日本国民的强烈反对。失去国民信任的日本养老

保险制度今后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非常复杂,分别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公务员共济年

金”等几个方面组成。这些养老保险金的保险费也由不同方面分别交纳。“国民年金”主要

由个体工商户、农民、自由职业者等零散人员加入。目前,每位被保险者每月交纳1.33万日

元。“厚生年金”是由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公务员共济年金”是由公务员参

加的养老保险。这两种养老保险的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交纳,总额为职工工资的

13.8%,双方各交一半,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另外,日本政府每年还从财政预算中拨出资金,

构成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目前,日本政府每年负担的金额约为6万亿日元。

在领取养老金时,参加“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每人每月领取6.6万日元。加入“厚生

年金”和“公务员共济年金”的,原则是根据每人交纳保费的多寡来领取保险金。目前,平

均每人每月为23.3万日元,相当于目前日本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59.3%。

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

越重。因此,日本各方面都担心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今后难以为继。为了解决老有所养的问

题,减轻国民对未来的担忧,日本政府决定修改“养老保险相关法案”,通过加大政府财政

拨款、提高被保险者必须交纳的养老保险金额、减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额等措施,努力确保

养老保险的“财源”,稳定养老保险体系。

这次通过的法案规定,将从201*年10月开始逐年提高被保险者养老保险费,到201*财年,

将“厚生年金”和“公务员共济年金”的保险费提高到占职工工资的18.3%,并一直维持在

这个水平上。为此,每位年收入为800万日元的职工平均每年要比现在多支付18.88万日元的

保险费。“国民年金”的保险费将从现在的每月1.33万日元逐年提高到201*财年的1.69万

日元。与此同时,向被保险者支付的保险金额将被逐年降低,“厚生年金”和“公务员共济

年金”的支付额将从现在相当于职工平均实得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201*财年的50.2%。

养老保险制度是日本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性制度。但是,许多日本年轻人对将来能否拿

到养老金十分悲观,因此拒绝交纳养老保险费。根据日本政府有关方面的统计,在“国民年

金”中,有37%的人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保险费,这成了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不

稳定因素,并很有可能动摇养老保险制度的根基。

为了解决部分人拒交保险费的问题,日本政府已经决定采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个人资

产等非常手段,强迫被保险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然而,最近却相继传出日本政府7名高官以及

多名在野党领导人和国会议员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丑闻,最后导致内阁官房长官福田康夫

和民主党最高负责人菅直人被迫引咎辞职。这一事件无疑严重地损害了政府形象,加大了征

收养老保险费的难度。

第二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公平视角下的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贫困率,解决社会风险造成的一部分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平等和安全,从根本上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中养老金差距过大、老年贫困人口增加、“退保”事件迭起等现象的日渐显现,如何进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了社会舆论话题。在阅读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我了解到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养老金替代率,避免陷入老年贫困,使其通过累积制的个人账户获得超过总额工资增长率的投资收益。然而现实操作中,我国对个人账户仅采取参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这与制度设计之初关于收益率可与工资增长率相当的假设相去甚远。因此,进行何种改革让大众受益最多更广,真正体现公平合理,成为了讨论的焦点话题。

下面,我将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认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先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计划期间的缴费并非直接用于自己,而是用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支出,因而没有养老金的积累。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旧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因此必须进行改革。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城镇企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通常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虽然改革使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起来,但是个人账户空帐、保障水平不同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体城乡发展不统一,形成“二元格局”。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然而受生产力水平和国家财力的制约,传统体制下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农村居民基本无保障,虽然养老保险体制的覆盖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扩大着,但是城乡居民之间保障权利的严重不平衡却成为了现实。

2、制度中对政府职能的规定不清晰。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带有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养老发展各地区存在差距。此外,未正确区分出和规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保靠财政,财政靠中央”的局面,责任难以落实,不能及时保障大众的权益。

3、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责任制度等问题,因而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缺乏对欠缴保费的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必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众权益。

(三)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议:

1、尽快完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即要通过适当的调查,研究制定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具体的养老保险方法,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体制问题,改善城乡发展不平衡、保障对象待遇不统一等现象。制度完善才是促进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严格规范养老保险金领取和使用条件。首先,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条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基本;其次,对仍在就业的退休人员,若其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应及时停发养老金并继续上缴养老保险费;最后,严格审核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情况,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约机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将“隐形养老金债务”显化,建设可持续的养老金体系。这一措施,有利于社会公平,也将提升养老保险体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从而提升投保率。显化养老金债务,能让民众清晰地了解到养老基金的现状,有利于吸纳资金。因而,要通过显化方式来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当然改革措施还有很多,但我认为这三点便是目前最需要进行改革的,也是

能促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合理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真正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既要避免同为公民,一部分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而另一部分却享受不到的状况,也要尽量避免同为公民,相同的状况下却因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不同而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差别较大的状况。这既是我国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最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三篇: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养老保险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国外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比较分析,从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目标、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养老保险体系和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比较分析,认为国外养老保险的做法对我国的启示有:养老保险理念是构建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核心,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手段和保障。

一、国外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养老保险的目标在于养老金应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计,维持其购买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年老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原则上讲,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办法,1997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0.3%,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雇主单独支付。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获得国家补贴,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

德国曾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部分积累模式,但是由于这种资金运转方式难以承受经济波动期尤其是大规模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巨大贬值压力,同时,对于人口众多、经济持续发展亟需资金的国家来说,储备大量资金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德国于1957年改变了资金运转方式,由部分积累式改为现收现付式。另外,德国的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徐瑞娥,201*)。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后来,经过数次补充和修改,扩展成了一个包括老年和残障者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凡交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享受养老退休金,62-65岁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养老退休金。此外,对于参加保险的因伤残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美国的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工薪中(雇主与雇员分担)扣除。每人都有一张个人社会保险卡,保险卡上注明应缴纳款项,一般为工薪的7%,全美90%以上的公民都参加了这一保险。对于未投保的老人,在1974年前,由联邦政府按全国统一标准发放。

由于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缴费者投入的社保税中大部分被发放给现在已经退休的工人,而剩下的部分则被用于购买特种国债,因此该基金是一种非累积型的。其良好的运转需要依靠两个条件,一个是实际工资的不断增长,另一个是劳动人口的增长。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如果时间是无限的,在自由变化的缴费率下(设定一个上限),除非人口增长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之和永远小(本文 来自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于利率,此即所谓“艾伦条件”(aaron

condition),现收现付制才能够在代际之间进行帕累托有效配置,否则,基金制一般都不是帕累托有效的改进。然而,由于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比较缓慢(从而实际工资增长也变得非常缓慢),现收现付制的运转基础发生了变化。

(三)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英国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凡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都可得到基本养老金,而附加养老金只有平时按规定金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公民退休后方可得到。附加养老金的多寡由公民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时间的长短决定。交纳保险金的时间越长,附加养老金就越多。对于延期退休者(男性65—70岁,女性60—65岁),本人不再交纳保险金,雇主代他交纳。如果丈夫已经退休,而依赖其收人生活的妻子还不到退休年龄,丈夫可以领取较多的养老金。在英国,年满65岁的男性,年满 60岁的女性即可退休并有资格享受养老金待遇。公务员年满60岁即可退休,年满65岁的,强制其退休。

(四)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具有多层次、多部门、多基础的特点,比较复杂。日本的养老保险属于公共年金范畴,是一种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日本养老金的经费由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在企业中,劳资双方每月各交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女性职工交纳5.65%,男性职工交纳6.2%,矿工交纳 6.8%,企业主按工资总额的17%交纳,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7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交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的国民年金保险,个人每月交纳6740日元,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

除了养老金制度外,日本还有老年福利年金,领取这种年金者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年金额为18万日元,月金额为1.5万日元。这种福利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所以,有严格的收入限制,如6口之家年收入不超过876万日元。

(五)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瑞士的养老保险由“三个支柱”构成,包括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的商业养老保险。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由政府强制执行。其范围为:保险对象为所有在瑞士定居或从事有薪工作的人,以及在瑞士联邦驻外机构工作的瑞士公民。养老金的标准根据工资和物价的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其资金筹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制”:基金80%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一般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8.4%,其中雇主和雇员各负担

4.2%。对于自雇者,缴费率为7.8%。非工资收入者根据其资产缴费,每人每月缴费从324-8400瑞士法郎不等。除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外,基金年支出的52.76%来源于联邦及州政府,其中16.36%来自联邦政府,36.4%来自州政府。基金由联邦政府管理。另外,联邦财政部还为所有联邦雇员缴费。

第二支柱: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的生活水平和以往的生活水平相当,也是强制性执行。其范围为:年收入在24120-72360瑞士法郎之间者,必须参加保险。其支

付方式为:男性年满 65周岁、女性年满62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年领取养老金为其帐户积累的7.2%。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养老金合起来的替代率为60%。其资金筹集实行“完全积累制”:基金来源全部为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其管理由分散的保险基金会管理基金并负责基金的运作,联邦社会保险局负责监督。

第三支柱:各种形式的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作为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特别适应于不工作和中高收入者。第三支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雇员的最高免税额为5789瑞士法郎,自雇者最高为28944瑞士法郎。由各私人保险公司管理,受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监督。

(六)北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瑞典、丹麦和挪威等北欧国家是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国家,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险,人人受益”。在瑞典,养老退休金包括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约为退休前工资的70%。1976年前社会福利和保险的经费主要来自各级政府,1976年后,虽然政府补助部分大为减少,但法律规定由雇主代雇员交纳全员保险金和保险费中的40%,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分别占24%和28%,基金利润占8%。在北欧国家“人们在国营里出生,然后进国营的幼儿园,由国家资助上大学,如果失业,可参加国家安排的培训班,最后在国家的养老院安度晚年”。这就是典型意义上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

二、国外养老保险政策与管理方式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养老保险政策分析

由于各国政治、文化和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各国政府所奉行的社会保障政策也是不同的,其中的养老保险政策自然就存在着差异。

(1)北欧国家把为每个社会成员谋福利看作是社会集体的责任。由于北欧各国强调以公民平等为基础,养老保险计划设立的出发点是平等地给居民分配福利。所以,在社会福利分配中,政府的作用大于市场的作用,政府通过对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普遍化、法律化,实际上包揽了全体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福利。因此,这种福利制度已经变成北欧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而不是某种边际性或补助性的政策。然而,这种福利制度一方面在给社会带来稳定的前提下,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国家的沉重包袱,一旦经济发展放慢,财政危机就显得十分突出。 (2)美国政府注重自由竞争,对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更注重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美国人心目中,过多的社会福利会鼓励懒惰。因此,其社会保险业落后于西欧和北欧国家,分配领域中的贫富悬殊问题长期存在。即使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美国政府主要还是将费用承担责任置于雇主和雇员身上。

(3)日本政府虽然基于东亚文化传统,比较注重发展“单位”福利事业,但与欧美国家相比,其在养老保险方面仍然落后于欧美国家。

(4)德国和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介于北欧体系和美国体系之间,尤其是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应灵敏,总是处于变革之中。

总的来说,西方养老保险是一个三位一体的体系,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社会保障开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政府规定和法律,按在职时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保险税,以作投保;社会保障开支的一部分,特别是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政府从国家税收中给予弥补。因此,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的实质是,投保中的个人义务大一些,要享受社会保障收益,就必须依法投保(或交纳保险税)。同时,西方国家在制订其养老保险的政策时,其依据或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如北欧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而英国则强调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德国和日本则强调受益人为社会贡献的大小,将福利与个人的贡献挂钩;而美国则属于混合型。

(二)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分析

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的共同点是:养老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单纯由中央政府一个层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英国的社会福利和保障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该部又由六个重要机构组成;美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总体上由政府主办,但具体项目主要是由各州、地方和基层机构管理,一来可以减少经费发放中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有利于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二来可以减少联邦政府在福利事业中的巨大开支。日本的养老保险管理有三个层次:政府集中管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社会团体协助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事务工作。具体分工为:属于法定强制实行的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属于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或委托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属于自愿性的个人年金储备保险,一般由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德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由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负责,下设社会养老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提交书面报告,预测今后15年法定养老保险的收支发展状况,并就保险费率、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的调整提出建议;微观层面由各州的各行业组织的联合养老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是德国养老保险管理的主干。

三、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养老保险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分别制订了适合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从上述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养老保险理念是构建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

西方国家在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时,各国的依据或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如北欧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而英国则强调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德国和日本则强调受益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将福利与个人的贡献挂钩;而美国则属于混合型。因此,这种依据或出发点就是一种养老保险理念,它是构建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自己养老保险制度时可以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应将受益人的福利与个人的贡献挂钩。

(二)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

各国政府根据不同职业或不同阶层的劳动者设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其他职业者养老保险等具体项目,虽然各国政府不一定一次性地构建上述所有的养老保险,但在构建过程中,先后不同程度地构建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因此,我们认为,不管各国政府构建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如何,但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则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

(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核心

从上述各国政府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不同的国家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各有千秋,但不外乎有社会保险税、单位交费、个人交费、政府补贴等形式。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立适合本国的养老保险需要的筹资模式,这种筹资模式是否能够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标准,是各国政府在构建本国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所追求的一种目标。笔者认为,这也正是我们从别国做法中需要借鉴的内容之一,因为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往往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核心,养老保险筹资模式选择错误将会导致受益人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如现收现付模式)、或者会导致代际间不公平(如社会保险税率过高)、或者会导致政府负担过重(如财政补贴过大),等等问题。

(四)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手段和保障

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的选择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方面,即政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养老保险。通过比较,我们知道各国的做法不太相同,北欧国家政府介入的比例很高,但长期积累下来容易导致政府包袱沉重;美国注重引入市场机制,政府介入的程度较低,但容易导致养老保险供给不足;日本和德国注重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强调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责任同时,注意引入市场机制,可以说,两国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较北欧国家和美国做得好。另一层含义是指各级政府在介入养老保险时如何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欧美国家大都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尤其是日本政府的三层次管理方式,各级机构的责任非常明确,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手段——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的恰当选择与运用,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的保障。欧美国家的做法,尤其是日本政府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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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五险一金”讲的是5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3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一金的作用: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公积金:可以在个人装修或购房时使用的信用贷款,如个人已有住房,房产证件的名字也是个人的话,那么可以申请办理按月支取个人公积金。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养老保险:缴够一定年限后可以在退休(男60,女50,女干部55,特殊工种可提早办理退休)时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可领至参保人死亡。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不缴个人负担部分。社保规定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助金,一般至少可以领取三个月失业金。在领救助金期限内,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有变动,则失业保险立即停止发放。医疗保险:一般比例

为单位10%,另加大额医疗5元/月;个人2%,按医疗局规定缴够一定时限,便可以报销个人的门诊费用及住院,以及大额医疗部分。目前大部分地区规定缴够25年方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在工作的过程中或者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生育保险:比例为0.8%或3%,全为单位负担。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方可享受。男可以报销节育手术的费用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费用,女可以报销怀孕期间的检查费用以及生育时的手术费用和支付哺乳期的补

第五篇: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疆财经》201*年第5期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汪美荣 (厦门大学财金系)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账户"空壳化";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巨大;养老保险基金 贬值严重.改革对策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发展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个人账户;取消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限制,对其开放资本市场;制定严格的监管体系管理私人养老保险基金公司.

关键词: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隐性债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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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30年代世界性经济大危机及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 重建经济,保证人民的生活稳定,西方各国纷纷建立了社 会保障制度,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 系.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随着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促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历了几 次重整,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养老保险制度,它属于半基金制.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 运行中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些问题及其 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984年我国退休金统筹在全国城镇范围内普遍展开, 1986年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行完全基金制,1995 年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模式,199r7年 国务院明确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方 案,统一了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了养 老金发放标准.预计到201*年,中国老龄人口比例为

和即将退休人员的养老融资,致使再分配功能挤压储蓄功 能,从而造成资金积累不足,个人账户"空壳化".这种制 度安排导致不缴费的"老人"和部分缴费的"中人"的逆选 择,给原有制度中的"中人"和"新人"带来退出制度的逆向 激励,甚至在社会中产生信任危机(李绍光,201*).我国 保费收缴率的日趋降低即是证明,1992年全国收缴率为 96.3%,而1999年上半年为87.6%(鑫然,201*).所以,再 分配功能与储蓄功能安排在同一个管理体系中是不相容 的,这也给公共管理机构提供了"寻租"及腐败的机会,挤 占挪用养老基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建设公房,提前发放养 老金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到1996年,全国养老保险金 被挪用,占用乃至损失的达92亿元,这严重影响了养老保 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到1999年底,全国养老保险个人空 账已超过1000亿元. 2.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巨大."隐性债务"问题是养老 保险基金由现收现付制向半基金制或基金制转轨的必然 现象."隐性债务"是指特定时点累积的对政府部门索取 养老金的权利价值减去历年滚存的养老保险基金余额. 在现收现付制下,"老人"和"中人"未形成积累,他们将来 的养老金即构成新旧制度的"转轨成本",即"隐性债务". 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到1994年底养老保险金债务大约为5 万亿元人民币,等于名义gdp的6%(cisa,1998),低于智 利和阿根廷在开始改革养老金体制时的比例80%和 120%.但199r7年中国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规模占当年 gdp的145.4%(宋晓梧,201*).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 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积累资金都转化成了国有 资产,且一部分为非生产性资产,如公共住房,医院等,长 期以来国有企业以及一些集体企业就没有养老保险基金 预筹积累.也就是说,中国的高积累中包括职工的养老金

21.9%,201*年为26.1%(删b锄k,199r7).为防范人口

老龄化高峰时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及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

完全积累的养老金制度平稳过渡,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 金制度实行半基金制,而改革前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 的是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但半基金制即统账结合制度 在我国运行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壳化".社会统筹基金的基本功能是 进行收入再分配,而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储蓄.从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实际运行中的结果来看,由 于体制转轨期间,既要为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缴费,又要 为个人账户缴费,存在着"双

重负担",其结果是要么企业 缴费率大幅度上升,要么用个人账户的资金为已退休人员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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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此外,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养老金拖欠问题,有关统 计结果表明,至1998年5月底,全国共拖欠养老金87亿元 人民币,涉及离退休人员283万余人. 3.投资管理效率低下,养老基金贬值严重.社会统 筹基金的基本功能是进行收入再分配,因而其方式是现收 现付制,其投资的首要原则是流动性,即满足支付需要. 而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储蓄,因而筹资方式是完全 基金制,在个人账户到期前基金应通过积累不断扩大规 模,其管理的重点是保证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抵御通货膨 胀风险,实现保值增值.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 则曾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与基金收缴营 运职能相分离,但实际运行中交叉管理.两种资金统一管 理的结果是忽视了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从而造 成养老保险基金贬值.同时,公共管理机构由于缺乏激励 约束机制,在现收现付制下管理养老金,执行简单的收付 结算职能已勉为其难,弊端诸多,更不用说管理统账结合 下的养老基金执行投资职能了.另一方面,目前中国的养 老保险基金只允许投资于国债和存款,在我国连续8次降 低存款利率的情况下,盈利空间有限,这使得养老保险基 金投资收益率远低于资本市场回报率,且只限于投资国债 与存款,难以抵御通货膨胀风险,资本易遭受侵蚀.在银 行仍为国有情况下,国家限制投资范围即等于限定投资收 益,为国有银行获取巨额的廉价资金铺平了道路,这其实 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一种隐性税收.总之,养老基金投资 国债和存款并不能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策 1.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资金分开管理.由前面的分 析可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质需要实行市场化经营,由私 营养老保险基金公司管理,其管理绩效已被许多国家证明 优于公共管理机制.而社会统筹部分可继续由公共管理 机构运营,即实行"老人","中人"的养老金与"新人"的养 老金彻底脱钩."老人","中人"的养老金负担问题应由政 府来解决,不能因为政府没有社会保障预算而取消该负 担.在目前的统账结合模式中,政府并未承担任何转轨成 本,而新旧制度转轨成本理应也只能由政府来负担,特别 在中国的国情中,"老人","中人"的贡献都体现在庞大的 国有资产上.现时段老人的福利可能会遭受一些损失,但 中青年以及更后面的子孙不会遭受福利损失.我国虽名 为半基金制,但实为现收现付制.一个完全的基金制的养 老金计划无论是对代际的再分配还是对代内来说,都不具 备再分配的功能.但一个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制度则不 管是对代际还是对代内来说都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它始终 不会是再分配中性的.我国的统账结合模式就体现了收 入再分配的非中性特征,使"新人"承担了几乎全部转轨成 本,损害了"新人"的福利.在目前我国个人账户"空壳化" 严重的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这种情况的继续恶 化.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分离,由社会统筹分担一

部分隐性债务,而政府负担一部分,则转轨成本的分摊不 会拖延好几代,最终可平稳过渡到完全基金制.智利隐性 债务偿还安排估科鼍要30多年时间完成,我国也应确定一 个期限.政府负担部分的资金来源可通过发行特别国债, 国有资产变现,收取土地地租等,也可利用可能实施的"国 有股减持"的好时机填充养老保险债务.而且分开管理可 提高经营效率,减少腐败,促进经济增长.这就需鼓励发 展私人养老保险基金公司,给予其合法地位经营个人账 户.

总之,分开管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能分离统账结合 模式的再分配功能与储蓄功能,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又 有利于提高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营运效率,且为最终过 渡到完全基金制扫清障碍. 2.允许设立私营养老保险基金公司,对其放开资本市 场,使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多元化投资.欧美及东欧国家的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表明,由私人经营养老保险基金能达到 理想效果,这也是完全基金制下资本的保值增值所要求 的.作为一项长期资金计划,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需达到财 务收支平衡,这需要良好的管理技术及投资技术,而私人 养老保险基金公司在利

益的驱动下,用激励去管理好养老 保险基金.当然,资金保值增值需要一定的市场条件,如 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众多的金融工具及健全的法律法规 等.但私人养老保险基金公司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是互动的,在我国目前需要稳定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情况 下,私人养老保险基金公司作为长期投资者能促进资本市 场的发展,改进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改善资本市场结构. 因此,需要对私人养老保险公司放开资本市场,这既能满 足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需求,又能活跃资本市场.只 投资国债与存款已使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低下,这只是使 国家无偿获得一部分隐性税收.名义上国债与存款投资 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但实际上受通货膨胀影 响,养老保险基金实际安全性低下.由于我国银行存款利 率长期略低于当年通货膨胀率,且银行存款以单利计息, 通货膨胀以复利计算,加速了通货膨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 贬值影响,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实行多 样化投资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还可减轻社会保障的 负担.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与资本市场回报相比,过低 的社会保障回报,使得目前一对中等收入的夫妇在他们的

一生中实际损失了大约100万美元(fe咖等人,1995).

引起的.让私人经营养老保险基金还可增强公众责任感,

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贬值的部分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资 收益率过低,这又是由于管理效率低下,投资范围受限制 行使外部监督职能,个人拥有自己的养老金账户会调动他 们的积极性,参与管理自己的养老金. 3.对私人养老保险基金公司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 管.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更关系 到一国的政治稳定.因此,在养老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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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在注重流动性,收益性的情况下更应注意安全性.正 因为养老保险基金公司地位特殊,对其监督管理也就要格 外谨慎,形成一套有效的进入退出的约束机制是必须的. 政府应对养老保险基金公司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严格 监管.一般各国都是通过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公司的投资 范围,风险种类,投资上限限制,保证最低收益,最低资本 要求,收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以及政府财政承诺 承担最后风险等对养老保险基金公司进行全程监管. (1)投资范围:养老金可投资于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股票,存款,生产性投资基金,可进行抵押贷款,投资不动 产等.下面是智利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结构.

表1 智利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结构

表2 国

最低资本(美元)

资料来源:qileis一,1998,转自<养老金体制》,经济科学出版 社,201*.

(6)收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养老保险基金公 司的投资收益率在低于最低收益标准时,可用收益波动准 备金和现金准备金予以弥补.若收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 准备金不足以使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达到最低收益率,可 令养老保险基金公司破产退出市场. (7)政府财政承诺承担最后风险:当养老保险基金管 理公司经营失败破产时,政府承诺担保投保者的100%最 低养老金的部分,对于高于最低养老的部分则担保75%, 使投保者也承担部分风险,激励其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 司进行监督.

三,结语

年份政府债券熊抵押债券股票银行存款

资料来源:<国外社会保障与财政管理》,中国财经经济出版 社.1999.

(2)风险分类:对资本市场债券及股票进行风险评级, 规定只有某一级别以上的债券及股票养老保险基金公司 才可进行投资. (3)投资上限限制:即对某一投资工具规定最高投资 比例或

对某一类型工具规定最高投资上限等. (4)保证最低收益:法定最低投资回报率是一个随机 的投资回报率,其计算公式为: a>miii[b_2%,(1/2)b] 其中,a表示某个养老基金过去12个月的平均实际 回报率,b表示所有养老基金过去12个月的平均实际回 报率.智利规定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不得低 于过去12个月全部养老金平均实际收益率2个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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