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奖励办法
编号:GLB-O7 编制部门:管理部(分支机构)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各分支机构积极地开拓市场、拓宽业务,支持分支机构的长久发展和规模发展,鼓励成立时间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促进**事业和品牌的稳步提升,把**做得更好、更大、更强。在集团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转载请注明来自:公文素材库http://www.bsmz.net/)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分类】按照集团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分为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县级分公司三类,各工程项目部按照县级分公司对待。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目标】省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地(市)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县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上交利润的比例】根据公司有关政策,分支机构需向总公司缴纳利润。上交利润按照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规定如下:
业务类型
工程
监理
招标
代理
工程
咨询
项目
管理
工程
代建
勘察
设计
工程
造价
上交利润
15%
20%
第六条 【原上缴利润的分类】 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比例上交的分支机构,即:按第四条规定上交利润;另一类是定额上交利润的分支机构,上交基数为:省级分公司,30万元/年; 地(市)级分公司,15万元/年;县级分公司,7.5万元/年。(另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公司不再申批新的定额单位)。
第七条 【鼓励措施】 集团公司对超额完成任务额的分支机构,给予降低上交利润比例的奖励政策,以50万元为台阶,按阶梯式收取利润每个台阶降低比率为2.5%,降低比率的最低线,监理为税后的的7.5%;其他业务为税后的12.5%。详见下表:
分支机构
合同额(万元)
省级
200(含)以内
200-250(含)
250-300(含)
300以上
地市级
100(含)以内
100-150(含)
150-200(含)
200以上
县级(工程部)
50(含)以内
50-100(含)
100-150(含)
150以上
上交比例
监理
15%
12.5%
10%
7.5%
其他(含农开)
20%
17.5%
15%
12.5%
第八条 【优惠办法】集团公司对成立时间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给予支持,即:对成立10年(含)以上的分支机构或累计上交利润超过200万元的分支机构,在第七条规定的上交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个台阶给以优惠。但最低线不变。
第九条 【定额管理办法】对现实行定额的分支机构,在原定的基础上,自2009年起,定额上交的利润额每年增加10%。
第十条 【特殊情况】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优惠政策,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级别变更】分支机构的级别变更需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其他】与集团公司合作或联营的项目或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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