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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势在必行(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18 05:37:23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国企改制势在必行

国企改制势在必行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积极推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和方向。这也就是我们日常说的“改制”。 一、改制是国有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最终目的是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体制是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经营机制是企业的内在核心。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国有经济。国有经济不在量多,而在其经济控制力。随着我国经济布局的调整,国有经济总量将进一步降低,目前发达国家国有经济在其经济总量中一般只占5%—10%。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有经济将从其不具备优势的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国有企业要么兼并、破产、资产重组,要么放开、搞活、转制。新兴铸管集团所属企业均属一般竞争性行业,这也是国有资产将退出的领域。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目前最为科学的企业经营机制,也是企业最具生命力的运行模式。以往我们企业进行的改革都没有涉及到核心问题,劳动、人事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计划经济时期残留的种种弊端,大部分企业目前的经营机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国有企业亏损,所以,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势在必行。这也体现了国家八部委859号文件精神。 二、产权是经济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和切入点。 现代企业制度把“产权明晰”列在第一位。我们很多企业搞不好,根本原因就是产权不清。国有即全民所有,似乎每个人都有,其实大家都没有。如果把国有企业比作一棵果树,企业职工就是果农,因为果树是大家的,所以人人都有权去摘,树上的躺在树上吃, 站在下面的拼命往上爬,吊在树上摘,果子吃完了,树也压断了。为什么没人去多栽几棵?其原因很简单,吃的反正是大家的。国有企业经营缺乏活力,生产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市场竞争力低,就是因为产权关系没有理顺。由于资产所有者和资产经营者关系含混不清,双方权益都得不到有效维护,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十六大提出要进一步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有效性和多样性是完全符合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国有企业推行改制正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以往我们常说帝国主义是垂而不死的,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经济上讲产权,他们的经济细胞有健康的运行机制—公司制。 三、解决计划经济时期残留的历史问题是国企改制的重要任务。 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集中体现为:一、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单一;二、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三、企业债务沉重;四、劳动力资源过剩。这些计划经济体制的后遗症都要通过改制来解决。通过学习859号文件和其它企业改制经验,对改制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一、国家转产权。国家通过企业改制解决国有资产流动与配置,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而以货币、社会保障体系、国防以及各种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等形式存在,国有企业完成其历史使命,国有资产实现形式达到多样化;二、企业转机制。通过改制,企业实行股份制公司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三、职工转身份。以往职工生老病死,企业都要管,职工一辈子都靠在国家身上,企业也因此背上出沉重的包袱。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走向市场,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的条件已日渐成熟。 改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应着力解决好企业内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剥离企业不该的负担。如核消企业呆坏帐;二要剥离不该由企业承担的人员。例如离退休、提前退休和内退职工都要进入社保,由社保局统一管理;三是剥离辅业,突出主业。剥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如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且具有社会职能的部门都要剥离,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发挥其主业优势。 改制是一项法规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定要按程序进行,并且要把握好三个原则: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落空,人员安置妥善。集团所属企业都属一般竞争性行业,在改制中,国有股所占企业股权比率不应过高,因为国有资产迟早要退出。国有股10%—30%比较合理,最高不要超过30%,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利于企业发展。当然,改制也不能搞平均主义,应鼓励管理层多持股,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出资人的权益,经营者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调动起来。 四、改制的目的是建立崭新的经营机制—公司制。 我们也不要把改制视为神丹妙药,认为一改就灵。企业改制后,必须严格按《公司法》要求运作,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施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约的运行机制。

第二篇:国企改制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年03月15日 浏览:6648 次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

[201*]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每年将符合条件的“内退”和“协保”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一份。企业应按规定为“内退”和“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发票和职工缴费明细表等有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职工 平均工资为基数

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补助,以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关键词:改制 破产国企 职工权益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年03月15日 浏览:5785 次鞍山: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201*年06月13日 来源:鞍山日报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将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出现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取暖费等职工关心的债务问题。

据悉,《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短于3年,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改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体企业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按规定接收原企业在岗职工(本人自愿离开除外),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及内欠转为股份,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办法》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办法》规定:企业在改制前后,职工

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企业改制后,应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拖欠解除劳动关系并已转入失业人员的债务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偿还和补齐。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补齐。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职工安置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年03月23日 浏览:6559 次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1*]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时间:201*-04-05 13:08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破产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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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企改革义利并举势在必行

国企改革义利并举势在必行

国企改革中需要设计更多义利兼容的激励机制,将这些机制向世界介绍推广出去,争取世界的理解甚或认同,中国才能避免被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所绑架,中国的国企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继上世纪90年代减员增效之后,国有企业改革面临新的改革攻坚与机遇期。

在中美两国领导人会晤之前,中国商务部的一篇新闻稿表示,正在研究加入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谈判的可能性;日前结束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双边投资协定(bit)实质性谈判。

无论是tpp还是bit,以及美国与欧洲谈判中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等,其中都内嵌着美国对新的世界经济游戏规则的考虑与设计。其重要的着眼点之一,就是限制中国等新兴国家国有企业的比较竞争优势。

201*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201*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让发达市场开始全面反思自身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安全及增长机制。反思的结果之一是,认为中国等新兴市场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得到了来自政府的显性及隐性的支持,欧美私人企业在全球市场与之竞争时,处于不公平的不利竞争地位,需要通过国际规则加以规制和矫正。

基于这样的考虑,发达国家想在未来的国际规则中嵌入“竞争中立”的要求,推动其成为新的通行标准,借此削弱新兴经济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新兴市场很难完全摒弃“竞争中立”的政策框架。一则是因为新兴经济体之间在国企问题上未必能达成共识,形成与发达市场的“抗衡力量”;再则是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内也确实有通过外压来倒逼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效率的想法。

而从oecd的报告中,则可看到其更多地强调了“竞争中立”的一个侧面,即国有企业因为其产权属性而获得特别支持的一面,相对忽略了国有企业因为其产权属性而负有特别义务或责任的一面。

在市场发育程度不足、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经济脆弱性较高的国家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往往需要承担建设市场基础设施、提供社会保障的替代品以及襄助国家宏观调控等任务。如果不对这些任务的成本进行弥补,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与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将告阙如,其危害程度远甚于国有企业完成这些任务伴生的资源配置扭曲。

还必须看到,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经济脆弱性较高的国家,国有企业发挥稳定器的作用较大,承担的成本较多。因此,为了避免其在正常商业行为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有必要对其非盈利活动进行足额的弥补,这也是为了实现真正的竞争中立。

但现在的困难是,如何将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的非盈利行为与正常商业行为区分开

来。

完全禁止对国有企业提供补贴、融资优惠及担保便利、特许权等补偿性措施,对于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是不公平的,对发达国家也未必有利。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按照市场发育、社会保障及经济脆弱性的实际情况,逐步动态地调整对国有企业支持的程度与形式。

除了对国企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提供规范的外部补偿之外,挖掘社会责任自身的生产性,是内化这些成本、降低外部矫正负担的另一条可行之路。

转轨国家与发达市场不同,有自身的“初始条件”,再彻底和激烈的改革都不能无视这些条件。国企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义”,与承担经济责任的“利”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一个社会中,做道义的事如果能随之获利,那么义人义事就会越来越多。国企改革中需要设计更多义利兼容的激励机制,将这些机制向世界介绍推广出去,争取世界的理解甚或认同,中国才能避免被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所绑架,中国的国企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第四篇:关于当前国企改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当前国企改制的几点思考

捷盟高级咨询顾问 宋飞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改革的深度上,都较以往国企改制有了更进一步的提升。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的改制较以往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主要原因是此轮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国经贸企改 [201*]859号文件的有效期定为201*年年底,之后有许多优惠政策可能不再实行,所以大家都在争坐国企改制的末班车。结合最近一段时间所做的几个项目,就国有企改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和体会:

一、改制项目类型及改制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企改制主要有三类情况,第一类是部分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主要是一些军工、三线或老的国企由工厂制向公司制过渡;第二类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主要是国资委直属的一些大型国有骨干企业的分辅;第三类是主辅分离改制后的二次改制,目的是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主要集中在一些处于完全竞争领域的国有中小企业。为了鼓励和规范国企改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国家级的此类文件大约有 60多个,核心政策文件有两个,一是国办发[201*]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主要规范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二是国经贸企改[201*]859号《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主要针对主辅分离改制。通常情况下,在国企改制方案设计中,主要包括企业概况、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新企业构建、改制安排、新企业展望及相关问题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三个主要问题事关改制的成败,要很好的把握:一是资产处置,二是人员安置,三是相关问题的处理。相关问题因为每个企业实际情况不同会有很大差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方案有着严格的政策规定,是方案中最核心的两个内容。同时,改制中资产和人员问题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人随资产走”是一个大的原则。

二、资产处置问题

859号文件最具革命性的政策是可以用国有净资产置换员工的国有职工身份,很多专家学者称其具有

里程碑意义。在资产处置中,国有净资产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项目主要有七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七项扣减”,即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或预留的项目,分别说明和讨论如下:

1.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对于 198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987年至1995年间无固定合同期职工和改制前合同没有到期的国有正式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劳社部发[201*]21号文执行,即按本人改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地方另有规定的也可按地方标准执行;对于改制前合同到期的职工,改制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最高标准不超过其十二个月的实际工资。

2.退休人员移交社保机构费用。 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有所区别,但移交时所涉及的费用主要是医疗保险费用,有的地方提出要追缴部分基本养老金,此外还包括缴纳一定数额的抚恤金、丧葬费和一次性的社区管理费。一般来讲,退休人员移交社保机构这部分费用是可以和地方政府进行谈判给予适当优惠的。

3.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 严格来讲,统筹外支出这种表述方法并不是特别准确,因为现在改制中通常所指的统筹外支出有两种含义,一是行业内统筹,以前一些条条管理的特种行业如电力、铁路等,除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外,行业内还进行了部分统筹,此部分费用在国企改制时一般来讲是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二是(来源 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统筹外支出,包括政策补差和企业内部规定的各项支出,在改制过程中第二部分费用要与国资委协调看能否在净资产中进行预留和扣减。如果统筹外支出不能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和预留,一种处理方式是取消此部分支出,尽管这种做法比较简单,但容易造成退休人员的不稳定;第二种处理方式是由参与改制的各方(即新公司的各股东)达成一致协议对此部分费用进行妥善处理。

4.内退人员费用。 内退人员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内退人员正式退休前的生活费和各项保险费用,按与改制前的标准一次核定,以后不随企业工资的变化而调整,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在预留此项费用时要留有余地;二是正式退休后统筹外支出,处理方式和标准同退休人员;三是正式退休后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处理方式和标准同退休人员。

5.工伤、长病、“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员相关费用。 在国企改制中这几类特殊人员的安置是尤其需要注意的,要预留足够的费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按照目前国内的标准,工伤共分十个等级,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七至十级的人员基本可以在新公司安排工作,只有五六两级工伤人员需要预留相关费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长病人员和“三期”女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或预留相关费用。

6.离休人员费用。 在国企改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针对离休人员的安置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普通退休职工和离休人员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普通退休职工是由社会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离休人员是由组织部门管理,国企改制并没有正面涉及到组织部门,所以对于离休人员的费用预留和安置办法规定的不是特别明确。在实践中,较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是把离休人员移交给上级产权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如果不能移交上级产权单位,也需要在改制中预留合理的费用,并制定专门办法管理此项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7.剥离和移交社会职能所需费用。 由于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如学校、医院、公安、消防、社区管理等,所以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要把这些机构和职能逐步移交给地方政府,在移交过程中,企业还要承担过渡期间的部分费用,经过与当地政府协商谈判,最终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所需承担的费用,按照协议确定的数额在国有净资产中进行预留。如果学校和医院有条件市场化的,也可以进行改制,使它们逐步走向市场。

三、人员安置问题

各级政府对国企改制最根本的要求只有两个,一是保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二是保证改制后职工队伍的稳定。人员安置是国企改制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不仅因为人是企业运行中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在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是要经过职代会或是职工代表大会 75%以上表决通过的,只有职工安置方案表决通过,才能进行改制的下一步工作,这是国家对于国企改制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国家提出大的原则是要保障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职工是这三者中最弱势的群体,对改制的承受力也是最弱的,是在改制过程中要重点保护的对象。所以,在考虑国企改制方案各方面利益关联体的时候应该按照先个人、后集体、再国家的顺序进行考虑。在人员安置时,

主要有五类人员需要考虑:一是企业改制前在职人员,如果需要进行身份置换,新企业在其置换身份后必须与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本人不愿意在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工作,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使其走向社会。二是退休人员,在向社保机构缴纳相应费用后一次性进行移交,对于统筹外支出部分要妥善加以处理,要充分考虑退休职工的改革承受能力,不能简单地取消有关费用。三是内退人员,在预留有关费用的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门管理办法,确保内退人员各项费用足额按时发放。四是工伤、长病和“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员的安置,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特殊人员要为其安排适当的岗位,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费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对于“三期”女工,要为其保留适当的岗位,最好动员职工提前回单位参加改制,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五是离休人员。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上交产权单位进行管理或是预留有关费用后由改制后新公司进行管理。中央直属企业员工安置方案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地方国有企业员工安置方案按当地劳动与社保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审批备案。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 涉及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系统工程,工作任务繁重,而且许多具体问题是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需要上级产权单位的大力帮助或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同时,企业应该以改制为契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忌为改制而改制,如果只是做一个简单的“翻牌”公司,就失去了改制的真正意义。咨询公司参与国企改制,不仅要为其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规范方案,保证改制过程的公正、公平,而且有责任、有义务帮助改制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做好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的设计和调整,以促进改制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篇:国企改制问卷调查

国企改制问卷调查

答卷人基本情况

所在企业名称:

所在企业是:1、省属国有企业;2、市属国有企业;3、县属企业;4民营企业;

5、其他

你的职务是:1、企业领导人员;2、企业中层干部;3、管理人员;4、职工 你的年龄是:1、35岁及以下;2、36岁-45岁;3、46岁-60岁;4、61岁及以上

(说明:本问卷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答题,选择题均为单选题,请你在认为合适的选项上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你对当前国企改革成效的总体评价是?

1、富有成效;

2、有一定成效;

3、成效不明显;

4、没有成效。

二、你对当前国企改革进展的看法是?

1、很快;

2、较快;

3、较慢;

4、没有进展。

三、你认为改革中职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维护?

1、得到有效维护;

2、部分权益得到维护;

3、未得到维护;

4、不知道。

四、你认为国企改革中职代会、职工代表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

1、有效发挥;

2、发挥一定作用;

3、发挥作用不大;

4、没有发挥。

五、你认为国企改革是否必须触动产权层面?

1、很有必要;

2、有必要;

3、不必要;

4、无所谓。

六、你对民企、外资参与国企改革的看法是?

1、支持;

2、反对;

3、无所谓。

七、你认为当前国企改革政策体系是否完善?

1、完善;

2、较完善;

3、不够完善;

4、不知道。

八、你认为当前影响和制约国企改革的主要问题是?

1、存在思想障碍;

2、企业债务、人员包袱沉重;

3、改革成本不足;

4、改革政策不配套;

5、其他。

九、你认为当前影响和制约国企改革思想障碍的主要因素是?

1、认识不到位;

2、改革愿望不强烈;

3、企业经营者有后顾之忧;

4、职工有后顾之忧;

5、其他。

十、你认为就企业经营者层面而言,影响和制约国企改革思想障碍的主要因素是?

1、认识不到位;

2、怕担责任;

3、担心个人政治前途、经济利益等方面受影响;

4、怕得罪人;

5、其他。

十一、你认为就企业职工而言,影响和制约国企改革的思想障碍是?

1、担心下岗失业;

2、担心经济补偿不到位;

3、担心收入下降;

4、担心企业改制后,职工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不到位;

5、其他。

十二、你认为当前推进国企改革中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完善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2、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改革的积极性;

3、切实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4、优化改革氛围;

5、其他。

十三、你认为当前破除国企改革思想障碍应采取的关键措施是?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2、加强学习,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改革意识;

3、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纪律约束;

4、引导职工广泛参与;

5、其他。

十四、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2、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3、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规范改制行为;

4、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5、其他。

十五、你认为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党组织作用发挥得如何?

1、很好;

2、较好;

3、一般;

4、较差。

十六、你认为企业党组织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是?

1、对加强新时期企业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

2、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到位;

3、党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4、党员教育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

5、其他。

十七、你认为各级国资委在监管工作中是否有效地履行了职责,做到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1、很好;

2、较好;

3、一般;

4、较差。

十八、你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哪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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