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本文简介:
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是指根据行文关系而制定的行文规定和要求。它是机关之间行文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介绍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规则从大的方面划分为允许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允许性规则主要是指规定允许建立的行文关系,限制性规则主要指规定不允许建立的行文规则,根据《办法》第
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本文内容:
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是指根据行文关系而制定的行文规定和要求。它是机关之间行文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介绍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规则从大的方面划分为允许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允许性规则主要是指规定允许建立的行文关系,限制性规则主要指规定不允许建立的行文规则,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文规则有以下几种:
(一)下行文规则
1. 政府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4.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的上级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1.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5.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联合行文规则
1.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2.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四)其他行文规则
1.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2.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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