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文规则 本文简介: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介绍部门行文规则。政府各部门所指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上述这条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各部门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
部门行文规则 本文内容: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介绍部门行文规则。
政府各部门所指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上述这条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各部门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例如省级部门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等部门,它们在本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
②各部门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如省卫生厅可向该省所属的各市、县级卫生局行文,这是因为它们在业务上存在着对口关系,便于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③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经常性的公文来往是“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政府部门不得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的行政关系依据在于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通常是平级关系,某些下级政府的行政级别甚至比上级部门高,如某省副省级市和该省的厅局机关之比,这就使得上级部门不能正式向下级政府行文,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行政指导关系。
但要注意在《办法》第十七条则规定“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可见,在审批事项方面,如有必要,经本级政府同意,政府部门就可向下一级政府行文,此条也可称为授权规则。
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公文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
《办法》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这并不是说部门本身不得对外行文,而是说部门内设机构,如国务院部委下的各司、局,省厅所辖的某些副厅与处级机构,而并不包括部委和厅本身。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权行文的性质(内部事务除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以及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政府和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对外行文都是代表政府和部门的,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级机关(部门)都应贯彻执行,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标注“经××同意”的字样。
部门行文规则 本文关键词:行文,规则,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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