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公司201*年宣传报道工作总结
航发公司201*年宣传报道工作总结
及201*年宣传报道工作要点
201*年,航发公司在基地党群工作部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年既定工作目标,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大宣传报道工作力度,为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工作向前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打开企业宣传报道工作的新局面随着航发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日益意识到自身作为068基地三产领军地位应具有的企业形象和影响力,也认识到宣传报道工作于经营工作共同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公司党政班子一方面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公司党委书记为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的总负责人,由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抓,公司综合管理部及新成立的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按照基地有关工作要求,修订了通讯员、通讯稿件管理考核办法,确保了各类稿件的质量与时效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紧紧围绕公司党委,公司的中心工作,针对公司不同时期、不同工作的需要,通过《航发简报》、OA平台、党支部博客、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开展了形势任务教育,全年编辑印发《航发简报》12期。以公司召开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全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党建重点工作为契机,组织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党员积极分子通过开设党课学习班、建党日活动等进行爱党、爱国、爱企教育,实现了人心不散、队伍不乱,保证和促进了经营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新闻报道工作,为提高企业知名度拓宽了影响面。
一是提高认识,研究探讨如何提高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完善报道工作的各项制度,促进了宣传报道工作走向制度化、经常化。二是夯实报道工作的基础,通过组织参加各种征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发掘写作人才,为制定一系列奖励考核办法;通过定章建制,鼓励通讯员写作积极性,深入研究宣传报道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并根据标准进行量化,充分发挥部门特点,积极投入到这项工作中,有力地保证了宣传报道工作的有效落实。201*年,针对公司的大好形势,紧紧围绕各项重点经营、党建、安全等工作,坚持正确的宣传原则,积极发挥作用,对公司生产的可喜成果,好经验好做法和各岗位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进行了宣传报道,极大地鼓舞了员工的士气。全年收集各类稿件99篇,《航发简报》发表稿件85篇,上报基地党群工作部稿件素材25篇,上报基地新闻中心各类新闻素材十余篇,上报基地综合办公室政务信息18篇,较好地完成了各类宣传报道上报任务,且数量上较以往有较大突破,质量上较去年有了大幅度提高,《航发简报》的发送范围也由原来的公司本部,扩大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各负责人、各项目部办公室,积极扩大了公司宣传范围,更好地树立起航发公司品牌形象,有效地提升了航发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201*年工作安排,其重点是:围绕一个中心,加大两个力度,突出三个重点。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紧密围绕公司经营发展这个中心,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载体,以形式任务教育、思想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为重点,以理论学习、新闻报道、思想政治工作为手段,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力度,为保持公司良好的局面,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加大两个力度:一是加大思想工作力度。强化形势任务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司情教育,让广大员工了解企业改革的任务和发展前景。强化安全思想教育,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尤其是要结合建筑工程在建项目的实际,广泛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的学习,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强化法制纪律教育,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民主法制意识,保持公司局面的稳定。二是加大宣传报道工作培训力度,在进行形势任务、思想作风、法制纪律教育的同时,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通讯员培训,提高通讯员的写作能力和文字处理水平,使公司上下形成宣传报道的良好风气。
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公司改革和市场竞争能力这个重点,及时报道公司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生产的可喜成果,努力提升民品产业在基地宣传报道工作中的地位;二是突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宣传、及时报道公司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三是突出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报道、充分发挥先进人物的典型引路作用和教育作用凝聚员工意志。通过突出三个重点,使公司的宣传报道工作更好的为振奋员工精神、扩大企业影响、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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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监管法律法规
(一)电力监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管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第三十条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供电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三)承装(修、试)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第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第九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许可证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
(一)申报业绩不属实的;
(二)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第二十一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二)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后,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二)原许可证;(三)变更后的法人执照;
(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许可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将自检结果报送许可机关。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或者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供的反映其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实行检查。被许可人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许可机关的工作。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监督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
第三十条许可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被许可人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二)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被许可人不具备从事许可事项的能力的;(五)按照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第三十六条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第三十七条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仍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许可证等级。
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材料,或者向许可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年3月1日起施行。二、
故障报修指南(一)停电原因
1、计划检修和临时停电:电力设备在运行一段周期后,需停电进行检
修维护;进行电网改造,需部分线路停电;新客户接电施工,也有按计划安排停电的需要。属计划停电,电力公司会提前7天将停电的时间和范围通过95598热线向社会公告。属临时停电,电力公司会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您可以提前查询以便做好准备。
2、故障停电:电力从发电厂经过输电线路、变电站一直到客户的许多
环节,任一环节发生故障遭到外力破坏,或遇到不可抗拒的暴雨、飓风侵袭,都会造成停电事故。希望您能积极提供信息配合电力公司及时查出故障,恢复供电。
3、客户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超容量使用引起变压器、开关、电能表等
电器元件烧坏,或者线路陈旧、接头氧化等均会引起停电。对这类停电,您只要掌握正确的用电方法,就可以加以预防。4、客户的卡式预付费电能表内电量为零也会引起停电。(二)居民停电报修前的自行检查和初步判断
居民遇到停电,先看看左右邻居是否有电,确定停电范围是点还是面。左右邻居均停电
有可能是计划检修或临时停电,可拔打95598热线电话查询信息;如不属于公告的停电范围,请进行报修。但若片区停电出现在配电设施未正式移交给供电公司的物业小区,请客户直接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联系进行抢修。仅您一户停电,邻居均有电
请持有","p":{"h":19.961,"w":53.9993、停电的范围:本户无电或毗邻一片无电
4、明显的故障现象,如什么部位冒火、冒烟、什么地方断线或电线杆
被撞、导线烧断落地等。
(四)故障停电需要居民理解的情况
由于电力作业安全工作的特殊要求,在抢修过程中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如报修情况不明或不详细,会造成我们在故障判断上的困难。为您服务的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落实抢修工作,有时要增加人员、设备和材料;有的停电在这个地方,故障处理却在其他地方,需要及时赶去;有的抢修人员是这一批人,送电人员却是另一批人,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及时送电和电网安全管理所必须的,希望能得到广大客户的理解与支持。三、95598服务指南
(一)功能:95598电力服务热线可以为您提供业务受理、信息咨询、信息查询、故障报修、投诉举报、信息发布等服务。
业务受理:提供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业务服务。您拨打95598提出用电申请信息后,我们将主动与您联系并开展业务。
故障报修:提供故障报修服务。当您遇到用电故障时,只要属于电力公司的维修范围,您拨打95598供电服务热线,留下联系方式和地址,抢修人员根据您的报修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故障现场提供服务。
信息咨询:提供电力政策法规、业务办理手续、用电常识、电价标准、停电信息等方面的业务咨询服务。
信息查询:提供电力政策法规、业务处理进程、电量电费、电价标准、停电信息等方面的业务查询服务。
投诉举报:提供对供电业务办理、供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服务;提供对违约用电、窍电嫌疑、供电企业职工行风等问题的举报服务。
信息发布:提供计划停电、临时停电、突发事故停电等信息的公告、告知服务。(二)95598电力服务热线拨打方式
尚未统一
四、办电须知(业扩报装)(一)业扩报装业务受理范围:
城区100千伏安及以上,县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新装增容请到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大厅办理,其它业扩报装业务请到各供电分公司的营业大厅办理。(二)各类电力客户办理用电申请应提供的相关资料:高压客户:
1、电力用户用电申请单(供电公司固定样式表格);
2、用电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用电地点、用电性质、负荷特性、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申请容量、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供电要求、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此报告须由申请单位自行起草;3、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4、用电设备清单;
5、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规划平面图(指规划蓝图);8、政府立项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凡涉及环评的企业须提供环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0、如客户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1、电熔镁行业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镁办、市经委的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2、煤矿、采矿等特种生产企业,提供政府核发的许可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3、非煤矿山、五小企业、化工企业、淘汰限制类行业等,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低压客户:
1、电力用户用电申请单(供电公司固定样式表格);
2、用电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客户名称,用电地点,用电性质,用电负荷,申请容量,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3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5、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环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居
民客户:1、电力用户用电申请单(供电公司固定样式表格);2、用电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客户名称,用电地点,申请容量,联系人及联系电
话等);3、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宅小区:
1、电力用户用电申请单(供电公司固定样式表格);
2、用电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用电地点、项目性质、申请容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小区建成后的供电管理方式等);
3、小区建筑面积、户数(其中居民100平以上户数和100平及以下户数;网点100平以上户数和100平及以下户数和其他需装表的户数、容量)、计划建成期限、规划平面图(指蓝图原件);
4、小区立项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全部电气图纸、平面规划图(用于审图);
8、如客户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销售许可证及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临
时用电申请资料:1、电力用户用电申请单(供电公司固定样式表格);
2、用电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用电地点、用电性质、用电负荷、申请容量、所属行业、供电要求、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此报告须由申请单位自行起草;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政府部门的立项批文(原件及复印件);7、临时用电保证书(供电公司固定样式表格)。友情提示:
1、上述资料注明须提供原件的,经供电公司核对无误后返回客户,资料不齐备或未按要求提供原件的,供电公司不予办理,望您谅解!2、请在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3、临时用电不得超过6个月,如需要延长用电时间请到所属分公司办理临时用电延期手续。
4、办理住宅小区用电所需平面规划图需要提供2份。(三)用电报装流程:
客户提交申请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方案审批图纸设计工程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客户回访
(四)业扩报装各环节时限:
1、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4、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5、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非居民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五)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铁岭、阜新、朝阳70元60元90元80元城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70元注: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备注元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依据:辽价发[201*]3号文件(六)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电压等级(千伏)0.38/0.221066110及以上收费标准(元/千伏安)2702201*090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五、服务承诺:三个十条
(一)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1、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0%,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经国家电网公司核定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公布承诺指标。2、供电营业场所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3、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城乡居民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送电。
5、非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6、当电力供应不足,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7、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8、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9、客户欠电费依法采取停电措施的,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单。
10、电力服务热线“95598”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二)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
1、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遵守《电力监管条例》,每季度向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三公”调度工作情况。
3、颁布《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工作管理规定》,规范“三公”调度管理。4、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
5、统一规范调度信息发布内容、形式和周期,每月10日统一更新网站信息。6、建立问询答复制度,对并网发电厂提出的问询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7、完善网厂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网厂联席会议。8、聘请“三公”调度监督员,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9、建立责任制,严格监督检查,将“三公”调度作为评价调度机构工作的重要内容。
10、严肃“三公”调度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
(注:“公开、公平、公正”简称“三公”调度)(三)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1、不准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2、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3、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4、不准对客户投诉、咨询推塞责。5、不准为亲友用电谋取私利。6、不准对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7、不准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8、不准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9、不准工作时间饮酒。
10、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六、电价政策
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年11月20日起)
(含农网还贷、三峡、城市附加、可再生能源附加、库区基金、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
电度电价35-用电分类1千伏以下1-10千伏20千110千伏伏以千伏上(元/千(元/千110伏及以量容量220千基本电价最大需变压器下一、居民生活用电二、大工业用电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三、农业生产用电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0.858用电其中:中小化肥
0.624
0.614
0.6120.604
0.8480.8460.8380.4630.4020.4530.3990.3890.3760.4510.4430.5190.5160.5060.4930.4830.5000.4900.5290.4900.4900.5260.5160.5030.493瓦月)伏安月)332233222215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分钱,大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4分钱。
5、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电价构成:1、单一制电价
单一制电价的构成就是电度电价,是按客户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其中除居民和临时用电外,装接容量超过100千瓦(千伏安)的,还应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2、两部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是相对单一制电价而言的,就是大工业电价,它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其中:①电度电价是指按客户电度数计算的电价。②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③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客户功率因数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电度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②军队团及以下的营区营房用电。
注意:不包含武警、消防队用电,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的官兵宿舍用电;不含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场所的用电。
③高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学生生活用电。注意:城乡中小学用电是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在案的全日制公、私立中小学为准(不包含校办工厂、出租房屋、厂房、取暖用动力电等电量)。④名单所附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
适用的电压等级:1KV以下、1-10KV、20KV、35-110KV以下。2、大工业用电: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实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用电。工业试验用电。
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上述用户的生产照明用电。
适用电压等级:1-10KV、20KV、35-110KV以下、110KV、220KV及以上。3、农业生产用电:
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饲料加工等(非经营性)、防汛临时照明用电;
乡村、农场、牧场、林场、养殖场从事农业作物、经济作物、蔬菜、花卉等种植、家禽养殖、牲畜养殖、水产养殖、排涝、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育苗、农民口粮加工、牲畜饲料加工、捕虫等用电。
适用的电压等级:1KV以下、1-10KV、20KV、35-110KV以下。
注意事项:农业排灌电量执行时间应在每年的5月至10月,共计6个月的时间。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除上述用电类别以外的其他直供用户用电。
注意事项:原执行普通工业电价的用户,容量不能超过315千伏安。峰谷分时电价:
1、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不包含下列用户:
①行政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局)处、房产交易收费大厅的办公照明和锅炉用电,不包括上述单位的对外经营性质的用电,及社区或社会福利机构办的妇女、儿童救助中心。
②部队:含驻军部队、消防、武警部队办公照明、锅炉用电,不包括部队企业及对外生产经营性质的用电。
③铁路:包括铁路牵引站、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活动用电,不包含对外生产经营性质用电。
④医院:包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的照明和动力用电及锅炉用电,不包括疗养院、康复医院及对外经营性质的用电。⑤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执行时间:国家行政机关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部队、铁路、医院用电客户从201*年11月20日起(抄见电量)执行;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2、峰谷时段:
高峰时段:7:30-11:3017:00-21:00共8个小时低谷时段:22:00-5:00共7个小时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共9个小时
3、峰谷分时电价价格变化幅度:峰段按基础电价上浮50%,谷段按基础电价下浮50%,平时段电价不变。基本电价:
基本电费:是对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收取的。主要分为:1、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按容量收取,收取标准为:15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收取标准为:22元/千瓦/月2、其他用户用电全部按以下标准计收基本电费:按容量收取,收取标准为:22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收取标准为:33元/千瓦/月
注意事项:原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在下列情况下应改为执行单一制电价:l用户办理减容手续时申明为永久性减容,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执行单一制电价计费;
l用户减容,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执行单一制电价计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执行0.90标准:大工业用户,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16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的普通工业用户;
2、执行0.85标准:100千伏安(千瓦)至160千伏安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趸售大工业用电。
3、执行0.80标准: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七、缴费指南
(一)缴费方式:为使客户随时随地、方便快捷的缴纳电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了15种电费缴纳方式,客户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随心选择,让客户在尽情享受生活的同时,明明白白用电,开开心心消费。面向个人
营业窗口缴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属14个供电公司共有410个营业窗口提供电费缴纳业务。
银行营业所缴费客户持电费单据,到当地与供电公司签署代收电费协议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电费。
银行卡(折)委托代扣缴费通过办理委托手续,银行与供电公司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每月自动从客户指定银行卡(折)内扣缴电费。流动服务车缴费流动的营业厅,实现了查询、缴费等功能。
电费充值卡缴费在指定地点购置电费充值卡,刮开涂层,按照获取的密码,通过“95598”热线自动语音系统完成充值缴费。
电话(银行)缴费办理开通手续后,得用任何一部电话,刷刷银行卡,轻松缴纳电费。
网上(银行)缴费办理开通手续后,登录银行网站,利用银行卡缴纳电费。ATM自助缴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在传统ATM基础上专门开发了缴费功能,具备现金及银行卡缴纳电费功能。
POS机缴费通过设置在供电营业厅或银行网点内的POS机,无需现金,用POS机刷银行卡缴纳电费,一切流程如同商场刷卡购物一样简便。面向企业
营业窗口缴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属14个供电公司共有410个营业窗口提供电费缴纳业务。
流动服务车缴费流动的营业厅,实现了查询、缴费等功能。
电费充值卡缴费在指定地点购置电费充值卡,刮开涂层,按照获取的密码,通过“95598”热线自动语音系统完成充值缴费。
银行特约委托收费通过办理委托手续,银行与供电公司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每月自动从客户指定账户内扣缴电费。特殊缴费
现场缴费仅应用于居住地区偏远的少量客户及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联合收费窗口缴费辽宁省大连市独有的收费方式,统一收取煤、水、电、气和卫生等费用。(二)标准营业时间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营业窗口的标准营业时间为8:3016:30(无周休日)。(三)过期交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
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
、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八、用电常识(一)家庭用电小常识
1、电冰箱、彩电为什么不能用同一插座?
答:多用电源插座孔多,使用方便、经济,许多家庭都喜欢用它。许多家庭把电冰箱、彩电插在一个多用插座上,这样做有许多人们意想不到的危害。因为电冰箱和彩电的启动电流都很大,电冰箱启动电流为额定电流的5倍,彩电的启动电流为额定电流的710倍。如电冰箱、彩电同时启动,插座接点、引线均难以承受,就会互相影响,产生意想不到的危险。同时,对彩电来说,在电冰箱启动和运转时会产生电磁波,也因电冰箱、电视机相距甚近会受到干扰,使彩电图像不稳,出现噪音等。所以,为避免以上弊端的发生,避免互相干扰,电冰箱和彩电的电源插头不要插在同一多用插座上。2、电冰箱正常运行时忽然停电?
答:正常运行下的电冰箱,遇到忽然停电时,应尽量不打开电冰箱的门,以便保持箱内温度,一般在夏季箱内食品可以保鲜数小时。如果事先得到停电通知,则可以提前利用冷冻室制造一些冰块,放在箱内冷藏室的上层,停电后可以利用冰块降温。另外,在临近停电前,将箱内食品尽量靠近蒸发器旁,同时将冰箱的温度旋钮置于“冷”的位置上,这样可以使冰箱食品在停电前尽量冷却。3、为什么音响、电视机不用时应把插头拔下来?
答:因为有的音响和电视机电源上无开关,插上插头电源变压器有电。不用时最好把插头拔下来,以免电源有异常时,烧损音响或电视机,并引起家庭其它物品着火。
4、雷雨天能看电视吗?
答:使用室内天线时,雷雨天可以照常收看电视节目。但用室外天线时,雷雨天应装好防雷装置,并可靠接地。否则就不应收看。同时还必须将室外天线插头从电视上拔下,并将室内外天线接地,以防雷击天线损坏电视机和危及人身安全。5、电冰箱怎么节电?
答:电冰箱如果不注意节电,每月会多消耗5KWH电量。因此:
(1)冰箱不要放在太阳直射的地方,不要与煤气灶等热源有“亲密接触”。(2)冰箱散热面与四周应留有5cm以上的空隙,保证它有足够的“呼吸空间”。(3)食物冷却后再放入冰箱。(4)门缝垫圈密封性好。
(5)减少长时间使冰箱处于“强冷”或“急冷”状态。(6)冰箱积霜厚度超过6mm就应除霜。
6、空调如何节电?答:(1)选用节能型空调。
(2)根据房间面积选择适当容量的设备。
(3)分体式空调机配管要短,弯曲半径要大,避免效率降低。(4)夏季温度设定在26度28度,冬季设定在18度左右。
(5)制热时风向调节页面朝下,制冷时页面朝上,提高制热或制冷效果。(6)空调滤网每24周清洗一次。(7)空调室外机尽可能安装在不受阳光直射的地方。
(8)窗户加装遮阳篷,窗帘采用反射光线效果好的材料,采用双层玻璃窗或中空玻璃,加强密闭性。
(9)长时间不用时,应切断总电源而不要仅使用遥控器关闭使其处于待机状态。
(10)夏季高温季节,房间无人时应关闭门窗,拉好遮阳窗帘降低室温,减轻空调负担。
(11)有条件的可在房屋内墙、屋面、地面、增加保温层增强隔热效果,提高空调效果。7、洗衣机怎样省电?
答:(1)累积足量衣服再开洗衣机避免为洗少量衣物而多次开动机器。(2)衣物事先浸泡,缩短洗衣时间。
(3)在执行峰谷平分时电价地区,选择晚间或早晨的低谷时段洗衣,可以大大节约电费开支。
(4)根据衣物脏污程度,选择节电洗涤程度。8、电饭煲节电有什么小窍门?
答:(1)饭煮好后,关闭电源开关或者拔下电源插头,避免自动保温通电。(2)根据平时所煮饭量的多少选用功率适用、保温性能好的饭煲。9、电热水器怎样节电?
答:(1)选择高品质、信誉好的电热水器。
(2)选择保温效果好、带防结垢装置的电热水器。
(3)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地区,在低谷时段开启,蓄热保温,高峰时段关闭,可降低电费开支。
10、电加热饮水机怎样节电?
答:(1)在需要热水时打开电源通电加热,其它时间关闭电源开关。(2)经常清洗内胆,防止结垢影响热效率。11、电视机怎样节电?
答:(1)选择屏幕大小与房间面积相适应的电视机。
(2)音量、亮度调节到适当位置,音量、亮度过大耗电量也大。(3)不用遥控器关机,避免长时间待机。12、家电的待机能耗有多少?
答:我国城市家庭的平均待机能耗相当于这些家庭每天都在使用着一盏1530W的长明灯,每年就要多支出电费近百元。待机能耗较大的有电脑、电饭煲、DVD、音响功效、VCD、打印机和电视。电视机的待机能耗平均水平为8.07W,待机能耗9W以上的电视机占34.8%,而国际上同类产品待机能耗的平均标准是3W。为了减少这些无谓的能耗,应该养成及时关闭电源的习惯。
常用家用电器功率及用电量
电器名称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电热淋浴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熨斗电吹风吸尘器台扇电视机21-29寸DVD功放电热油汀
(二)电力法规小常识
电是商品,是发、输、供、用同一瞬间完成的特殊商品。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离不开它,电力的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都应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从而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一般功率/W90015006530038095015001201*0001201*00050080075010003004504001000667016012201*0201*201*000估计用电量/KWH每小时0.71.0每日约0.51.5最高每小时0.38每10分钟0.160.25每小时1.22每10分钟0.20.33每20分钟0.170.27每20分钟0.150.22每5分钟约0.0250.004每15分钟0.10.25每小时0.07每小时0.070.16每小时0.0120.02每小时0.10.2每小时0.81.1、国家法律是如何保护电力设施的?
答: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
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哪些情况下电力企业不承担电力运行事故的赔偿责任?
答: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
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如何规定的?
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至10千伏5米;35至110千伏10米;154至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4、哪些行为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答: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擅自在导线上挂接电器设备;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5、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植物。6、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7、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如何处理?
答: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产杈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8、电能表由谁保管?
答:计费电能表装设后,客户应妥善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
如发生计量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客户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
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
其他原因引起的客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9、可以把电供给他人用吗?
答:不可以!该行为称作转供电,电力法规中明文规定:客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客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客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客户转供电。
10、电费违约金如何计算?
答: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收取,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11、如何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的行为?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用电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2、哪些行为将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答: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13、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答: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的下列不计或者少
计电量的用电行为: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14、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如何处理?
答: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供电企业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供电企业如何确定窃电量?
答: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
(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用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至少以180天计算,电力客户每天按12小时计算;照明客户每天按6小时计算。
16、当您发现有人盗窃电能或违约用电时如何处理?
答:当您发现有人盗窃电能或违约用电时,可向当地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95598;也可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供电部门按实际收取的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给予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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