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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集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8 04:42:21 网站:公文素材库

砖集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砖集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我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镇府的高度重视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1*年上半年来,我镇水上交通未发生人身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为抓好水运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了以人大副主席李彬为组长,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程广金为副组长,桂彬、荣俊良、刘涛为成员的水运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以安全就是最大稳定为主题,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渡口船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从源头上杜绝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期,我镇共组织督查2次,参加督查人员5人/次,检查渡船1艘,我镇没有采砂船,所辖界临河、白莲沟由于水位较浅没有发现农民自用船非法捕鱼。共排除隐患1个。

三、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我镇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与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认真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共出动车辆2次,检查船舶1艘/1次艘,整改隐患1起,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材料35份。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重点渡口,重点时段及航运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调动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组织执法人员全面细致的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广播、充分利用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水运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扩展阅读: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附件

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范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州海事处辖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察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排查、综合治理”的原则。

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处长按分工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处指挥中心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至少每年一次的集中排查活动。处属各部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排查、登记和评估

第六条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整改难度情况,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隐患累积后易引发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重大安全隐患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或1吨以上船用油、10吨以上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

(2)二级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或0.1吨以上1吨以下船用油、5吨以上10吨以下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安全隐患。

(3)三级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或者0.01吨以上0.1吨以下船用油、0.5吨以上5吨以下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后果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形,应列入一般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

列入一般安全隐患的情形:1、能当场整改和纠正的;

2、依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船舶、浮动设施无需停航、停止作业并在短期内可整改的;

3、需列入一般隐患的其它情形。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1、船舶、浮动设施不能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状态的;

2、船舶、浮动设施需要停航或停止作业整改的;3、船员不适任、船舶配员不足的;

4、航道实际状况不能满足规定通航要求的;5、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的作业或活动,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对通航安全影响的;

6、码头等不具备船舶、浮动设施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的;

7、需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整治或相关部门共同整治的;8、需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安全隐患排查分为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两种形式。

第九条日常排查是指通过日常海事监管活动对辖区安全隐患进行的检查。日常排查方式包括:

(一)船舶安检、船舶签证、巡航检查、事故调查、陆域巡查等现场执法活动;

(二)事故险情及其它各类海事业务统计分析;(三)辖区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分析会、“两员两长”会、走访、巡访、调研、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类安全例会等;

(四)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核实;(五)社会举报情况核实;(六)其它海事日常监管活动。

第十条专项排查是指针对辖区安全监管重点和突出安全隐患,集中执法力量在一段时间内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当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一)同一水域、同类型船舶或同一船公司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件以上事故险情,组织对相应水域、船舶或船公司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二)辖区同类型事故险情连续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组织对可能引发此类事故险情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三)对确认的辖区重大危险源,定期实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四)春节、“十〃一”等重要节日,对“四客一危”船舶实施上线航行前安全检查;

(五)对重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六)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活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三)船舶、浮动设施安全技术状况;(四)船舶、浮动设施安全管理状况;(五)船员配备及适任(履责)情况;(六)水上水下工程和设施安全状况;(七)水上水下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状况;(八)辖区水域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状况。

第十二条对在安全隐患日常排查、专项排查活动和集中排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相关单位当场签发安全隐患排查表(附件1),已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估,以初步确定产生的原因、种类及危害性,据此对其进行一般和重大安全隐患归类。属一般安全隐患的,各

部门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治理督办责任人,制订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登记(附件2)。

第十四条各部门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初步分析评估后应以书面形式报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附件3),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应牵头组织再分析评估,属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处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由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评估应对安全隐患深入分析,确定隐患的风险等级、治理责任主体和治理监管监察责任主体,论证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具体研究隐患治理技术措施,治理过渡期间防范及应急处预案,形成评估会议纪要,填写隐患评估报告书(附件4)。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一般安全隐患数据库的建立。指挥中心统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数据库的建立,绘制分布图,并保持更新。

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隐患名称、问题描述、隐患级别、整改要求、责任单位、督办部门、是否有整改通知书、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整改期限、整改进展情况、验收(复查)情况及备注等。

第三章报告、移送

第十八条重大安全隐患风险等级评估结果经处长审核认定后,统一由指挥中心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附件5)。

第十九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监察监管责任主体不是海事管理机构时,应及时向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监察监管,并填写移送函(附件6)。

第二十条根据安全隐患评估结果,如难以确定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和监察监管责任主体,或者治理难度较大、需要协调多部门共同治理的,应及时形成书面专题报告,上报隐患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提请联合治理或责成相关职部门督促治理,同时抄送江苏海事局。

第二十一条重大安全隐患书面专题报告的内容:隐患描述及产生原因,隐患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隐患治理及过渡期间防范、应急处建议。

第四章整改治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船舶或人员及时整改,复查核实,并当场签发排查表。

第二十三条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隐患,由指挥中心通过航行通(警)告、短信平台、内外网络、行业报刊等适当方式对外公告,提醒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注意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整改:

(1)当场整改;(2)限期整改;(3)挂牌督办;(4)专项整治;

(5)通报地方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整改等方式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责任船舶、单位或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当场整改难以整改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附件7)。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职能部门应下达安全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附件8),落实督办部门和人员,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办部门应认真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填入督查表(附件9)。

第二十七条对整改难度较大,超过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0),送达有关责任单位、船舶或人员,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需要“挂牌”督办的,统一由指挥中心提出,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影响重大的,应报江苏海事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对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督办的部门应要求责任单位、船舶或人员制订详细的整改方案或计划,并报本海事处备案。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的内容包括:整改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经费的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对辖区多发性的或者严重影响辖区通航秩序、船舶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人命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突出重大安全隐患,应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及其他有效资源和手段,在集中的一段时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第五章隐患注销

第三十条隐患治理结束后,由负责督办隐患治理的责任部门应通知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重大安全隐患由本海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治理情况现场验收,一般安全隐患由整改或督办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发出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附件11)。

验收合格的,予以隐患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治理单位重新制订治理方案,并通报隐患治理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由本海事处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的,由责任部门提出验收要求,并按前条要求验收评估、销号。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管理档案和台帐(附件12),如实记录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管理情况。一般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由整改或督办部门负责台帐管理。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统一由指挥中心按照“一患一档”要求建立专门管理档案。

(一)一般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2、安全隐患排查表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4、隐患治理协调会纪要或记录5、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6、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台帐

(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2、重大安全隐患登记表3、重大安全隐患数据4、辖区重大安全隐患分布图

5、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台帐

(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安全隐患报告表2、重大安全隐患登记表3、安全隐患排查表

4、重大安全隐患评估会议纪要

5、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报告书

6、重大安全隐患报告表(市安会或江苏海事局)7、重大安全隐患移送记录8、重大安全隐患专题报告9、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0、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

11、防范安全隐患引发事故险情发布的航行通(警)告12、挂牌督办通知书

13、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过渡期间防范措施及应急处预案

14、专项整治活动资料及隐患治理进调会纪要或记录15、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16、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纪要17、辖区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指挥中心应对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职能督查。督察处应加强专门督察。

第三十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处方针目标管理及岗位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处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处办公室牵头负责。

附件1

泰州海事处安全隐患排查表

泰海事年号

企业名称:排查时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隐患部位隐患形成原因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请立即组织人员对上述安全隐患进行治理,确保不因上述安全隐患引发事故、险情。整改方案报海事机构、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地方政府备案。如一时不能治理到位,请制订、落实隐患治理过渡期间防范措施,以及可能引发险情、事故的应急处预案。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隐患类别隐患等级整改意见签字整改单位:责任人:排查单位:排查人:

附件2

泰州海事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隐患名称隐患整治责任单位隐患等级上级主管单位整改督办部门

是否下达整改通知书采取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进展验收情况

附件3

泰州海事处重大安全隐患报告表

上报部门:上报时间:隐患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等级/分类重大1级□联系方式重大2级□重大3级□内部□外部□隐患基本情况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整改建议处领导批示备注注:此表由处属部门向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报告用

附件4

泰州海事处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报告书

隐患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形成原因隐患概况隐患影响范围和程度隐患整改主要措施、目标及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备注(专家组成情况及评估专家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隐患等级单位性质邮编注:此表由职能部门填写

附件5

()级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上报单位:存在隐患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法人代表隐患部位和隐患等级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备注邮编联系电话主管部门注:此表统一由指挥中心向市安委会或江苏海事局报备用。

附件6

安全隐患移送函

本单位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名称或部位)存在(隐患名称),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构成严重威胁。现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二)款之规定,移送贵单位。附《安全隐患排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泰州海事处年月日

附件7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泰海事年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处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所属(船舶、浮动设施、项目工程的名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现要求按以下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

安全隐患名称整改期限及要求1、。。2、。。备注:

你单位(船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制订上述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应急处预案,并报海事机构备案。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我处申请复查。

检查单位(印章):检查人:时间:

整改单位(船舶)责任人:

附件8

安全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

泰海事年号

(处属各部门名称):

经研究,(隐患名称),由你部门跟踪督办。督办期间要定期组织隐患治理督查,落实责任人跟踪治理进度和治理情况,并认真填写督查表。

年月日

附件9

安全隐患整改督查表

隐患名称督查部门所在单位隐患等级整改期限督查时间隐患概况主要整改措施督查意见签字整改单位:督查人:

附件10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泰海事年号

(单位名称):

你单位(安全隐患名称),已列入200年度级督查整改项目。请立即制订(修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并迅速组织实施。整改方案报海事机构、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地方政府备案。在隐患未整改完毕前,落实各种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整改督查责任部门要定期组织整改工作督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报海事机构组织验收。

附件:安全隐患排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泰州海事处

年月日

抄送:江苏海事局,市安委会,所在地政府,处内督办责任

部门

附件11

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

隐患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隐患类型隐患确认日期单位主管部门整改概况专家或中介机构意见(附专家或中介机构意见书)验收部门意见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隐患等级整改期限组织验收

附件12

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台帐

序号隐患单位地址主管部门隐患部位

可能引发的后果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上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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