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总结表
票据总结表当事人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付款人、保证人、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银行本票被背书人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5A:见票即付(“见付”)定日付款(“定日付”)见票后定期付款(“见定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出定付”)付款期限特殊性付款期限不确定78A最初不超过2个月90A、91A见票即付,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适用的由人民银行另定。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票据有效。应记载事项22A:①表明“汇票”的字75A:①表明“本票”的84A:①表明“支票”的字样;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事项推定23A:未记载付款日期的,76A:未记载付款地、出86A: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为见票即付;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所为付款地。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可补事项85A、86A: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补记。票据权利期限17A1T(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17A1T(2):持票人对支票出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自出票日起2年出票个月96A: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97A:汇票、本票适用出票地法,支票的出票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付款地法背书转让背书31A、33A2T不连续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无效33A1T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36A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拒付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由背书人承担责任。非34A“不得转让”,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转让背35A1T背书记载“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有权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不得书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35A2T背书记载“质押”,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但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无需承兑+提示付款40A3T见票即付的汇票(简称“见付”),无需承兑;支票、本票无需承兑,但均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个月。(口诀:10支本2见付会1)十只笨鹅减负会议汇票本票支票提示承兑+提示口决:定日付、见定付、付款出定付,提示付款10日前,定日付、出定付,提示承兑到期前;见定付,提示承兑1个月。(39A、40A、53A)承兑的其他规定41A1T承兑决定期:3日42A承兑的应当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的以3日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39A2T未按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未按期提示付款53A2T:持票人在作出说明77A、78A:见票即付的不利后果90A、91A见票即付,自出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持票人自出票日起2个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兑付月内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异地适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款责任(因为汇票的钱从79A未提示见票的,则丧期限由人民银行另定来就是出票时就给了付款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人的,可以说,任何时候的追索权付款人都应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保证46A:保证应当记载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47A:未列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未保证日期。48A:附条件的保证,所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51A: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法定的连带保证责任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前提61A: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17A1T(3)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手的追索权,索权:自被拒绝承(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兑或者被拒(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绝付款之日(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起6个月)行使追索权者66A: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付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在行使权利前绝事由书面通知前手,由前手再在3日内通知其前手。或者持票人有通知义务自己直接同时向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也可。未按期通知者应当造成的扩大损失,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拒绝承兑或付62A2T: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款者必须出具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99A:涉外民事中的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再追索权:17A1T(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汇票本票支票其他管辖规定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98A: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100A:适用付款地法律。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101A:适用付款地法律。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权利的前手合法+税收、继承、赠与=取11A:取得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特殊取得方得票据权利式善意取得的权利10A、12A:无权处分、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对价、取得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现实交付or背书转让(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欺诈、盗窃、胁迫所取得的票据,因为基于票据的无因性,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突破,但是在定层面上与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有所冲突。)其他需要注12A: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意的几点13A: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扩展阅读:票据期限总结
第二章日期总结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起一个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存款人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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