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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防控管理,化解税务行政风险

时间:2019-05-28 06:59:47 网站:公文素材库

强化风险防控管理,化解税务行政风险

强化风险防控管理,化解税务行政风险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税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关注税收的程度在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税务机关人员因执法不当、执法错误、服务不到位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不良后果的事例数量逐步上升。本文从行政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了如何避免、预防和化解税收行政风险的建议。

关键字:风险、管理、控制

一、转型中的基层税务机关

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多环节协调、多层次监督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的重要思路:税收执法过程中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手段较为弱化的状态,决定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强化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与此同时,随着税收理念的重大变化,我国税收管理将从“纯管理时代”、“微笑服务时代”向“管理与服务一体化”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格局迈进。在注重行风建设的同时,将执法和服务结合在一起,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这一纳税服务理念为主线,注重防控对税务行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正确树立税务机关的公众形象,实现建设和预防并举,努力创建和谐征纳关系成为了我基层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二、税收行政风险的主要表现

1、系统内部对行政执法风险的认识不到位。社会公众涉税维权意识及能力日益增强,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对税务部门的关注度和监督力度日益增加,加之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专业性强、矛盾多等特点,使得税收行政风险日益加大。但,在系统内部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执法时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造成一定程度的执法风险;法制观念淡薄,部分税务人员因缺乏法制观念,有时出于方便纳税人考虑,有时为了简化工作,有时出于应付征管质量考核或其他目的,代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事宜而造成执法和服务风

险;疏于管理,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在税务管理工作上存在把关不严、调查不实的情况造成了执法风险的存在;怠于履责,部分税务人员由于思想懈怠等因素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税收行政风险。征、纳双方的意识的需要同步提高。

2、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建立。虽然组织重视行风建设,采用教育、培训等多种手段加强干部职工素养,但是个人素质能力提升需要阶段性,突发的个人非正常行为对组织形象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税务系统在开展税收执法监督、加强内部控制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强化行风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初步建立了对税收行政过程监督制约的制度。但目前国内税务系统普遍存在重事后监督、轻事前防范;重单方面问题整改、轻普遍问题全面规范等情况。导致执法问题屡查屡犯,内部执法检查风平浪静,外部检查问题较多的状况。要建立营造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同时,必须先建立执法风险防范的内控机制。

3、控制活动的精细化、专业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基层认为该点主要存在的风险点在于,没有很好的把握痕迹管理。从执法检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基层执法工作中不正常的现象,以及纳税服务大厅服务过程中投诉问题分析,主要是没有有效地记录工作痕迹。痕迹管理既是对基层执法风险、明确监管责任的需要,同时也是税收征管系统和基层管理服务平台理念的体现。更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工作作风的体现。在服务工作中,服务项目的痕迹化更有利于纳税人把握涉税事项的办理,避免了说你服务差“有口难辩”的尴尬。在服务内容不到位的纠纷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4、社会化信息沟通机制不够健全,以税务系统为主的正面宣传力度不够。历史观念性认知对地税服务形象的提升存在阻滞,小事件的社会跟风现象严重,由于信息不对称、宣传不到位、反馈渠道不畅通,使得舆论无法将征、纳双方放在公平合理的平台进行比较。宣传和意见反馈依然停留在你来我往的阶段,主动性的缺乏导致只能在出问题后寻求应对策略。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解决过程的时间过长,无法合理控制不良影响的扩散。

三、对税收行政风险防控的建议

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税务部门的内控预防体系建设,是实施依法治

税、促进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法治、效能政府的必然要求,而对于担负具体税收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税收服务的基层税务机关来说,这更是一项不可回避的重点工作。

在建立这个风险防控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以我们的“目标客户”纳税人为导向。所以,建立纳税人满意度评测指标体系并开展相关分析是首要的。了解纳税人需求,借鉴国际经验,才能积极构建因地制宜、因人而需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此次借助民主评议、行风建设的东风,围绕地税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创先争优”、“三思三创”、“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推进年”、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以民主评议行风为载体,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能、提高满意率为出发点,将各项制度规范化、条例化、将防控体系文字化、人心化,为建立起有实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提供可靠的目标导向。

第二,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的对外的主要工作包括三方面:一是税收管理,二是行政管理,三是纳税服务。所以在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的时候,也要紧紧围绕这三大主体展开,建立完备制度、机制、以税收业务为导向,将制度贯穿、渗透到税收征、管、查的所有环节,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第三,就是要依照制度改变我们的工作流程,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加强潜在风险的预见和控制,是税收管理的现实需要。当前,税务行政风险包括执法风险和服务风险两个方面,在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的同时,要加强岗位的风险评估,找准风险点,并针对其建立条规具体、有可操作性的风险管理流程。针对某些可预见风险,可以适当调整和改善当前的工作流程。

2、强化税务行政管理。税收服务,主要从“三化”着手:(1)监管常态化。开展对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情况的第三方抽查和定期自查,全面建立服务质量反馈的档案化管理,建立税收执法文书录入数据准确性的抽查和税收数据的逻辑比对机制。(2)服务书面化。在硬件上完善服务风险的防控,设施到位,服务到位。可以提供书面资料的尽量提供书面资料,如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卡;对不清楚纳税事项的纳税人,可以采用书面化告知,并保留相关资料。(3)导税标题化。在设立导税员、值班长的同时,将经常发生的涉税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

内容标题化,在服务大厅设立专区张贴,减少服务对象在讲解过程中的误解,同时也提升地税部门服务的形象。

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行政风险防控,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的痕迹管理。首先要将所要纳入痕迹管理的内容以及开展痕迹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下来。其次要明确要求,培养干部职工的良好习惯,积累日常管理工作的“痕迹”,在工作环节无论是依申请事项或依职权事项或服务事项都要即使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各类资料。在保证数据和资料的连续、完整与准确的前提下,要求行政事项有重点的记录和保留佐证,并安排专人及时装订、归档。对列为特别监控的人和事,要实行一户一档制。注重内部工作中的痕迹记载,就可以减少内部的工作扯皮;注重外部工作的痕迹取证,则可以减少因外部证据链条不完整而造成的纠纷,从而减少行政执法风险。

3、提升干部自身素质。首先要改变干部队伍中对风险防控认识不到位的现象,由于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内控预防教育力度不够,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严、行为失范的问题,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时有发生,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此次,可以民主评议行风建设为契机,建立规范化机制,全面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执法素质和服务能力。自身队伍素质的提升是应对风险的最好武器:一是加强全市有关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相关文件的学习;二是加强税收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三是加强税收执法风险教育,强化干部职工风险意识。特别是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进行讲解;深入开展风险防控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人员执法风险和责任意识,强化纳税服务和风险防控的概念。

4、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地税系统长期致力于要求公民依法纳税的宣传,对地税公平执法、税收服务于民的形象化、案例化宣传不够,在主动建立财税干部正面形象方面有所欠缺。下一步在宣传的角度上应有所调整,要加强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力创纳税服务品牌,将品牌的推广媒体化、网络化,主动建立群众对地税系统新的感官。同时,对税收从入到出,如何用之于民、用之效果如何的宣传力度要加强,明明白白晒晒账本,能赢得更多群众对税收事业的支持和理解。

在正面宣传的同时,也要加强反面回应的能力。如何将负面事件回应好,得到群众和社会的理解,变成正面的宣传也是一个课题。目前,防控群体性跟风差

评事件,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舆论环境非常重要。基层税务机关的信息报道和政策宣传要走出小机关,将个性化服务和办税服务厅的建设进程展现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同时借助QQ、微博、传媒体开发更多的服务渠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建议着重培养地税干部积极争取舆论监督支持的智慧和行为,同时支持新闻每体通过舆论的力量维护征、纳双方的应享权利、应尽义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5、作好应急处理预案。首先,要畅通与外部的沟通、投诉渠道。根据宁波市局对纳税服务培训的相关内容,借鉴《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意见征求稿,根据实际情况中出现的冲突情况,基层对在纳税服务中可能出现情况做了以下归纳:一是服务提供者自身负面情绪带来的非系统性服务风险,主要以自我和群体心理辅导为主;二是服务接受者观念性或突发性负面情绪带来的非系统性服务风险,主要以隔离区别化对待、心理疏导、正面宣传来解决危机;三是系统性问题出现带来的服务风险,主要是以解释疏导、设立服务应急措施、以纳税人的便利为首要条件来解决问题;四是个别冲突引发群体性负面事件,以重视对待、个别解决、畅通沟通渠道和正面回复来解决和防控。

其次,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要与时俱进。应验越多、总结越多、方法越多。请专家、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其他服务行业的准则,都是提升预案的好方法。

最后一点,畅通内部税务行政风险防控的交流渠道也很重要,如果可以开发相应的交流平台,在平台中就执法和服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总结,将更有助于切合实际、可行可用的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也有利于总结税务执法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扩展阅读: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是指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所产生的

工作案例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是指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所产生的,对税务机关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即“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刻,是税务机关组织命运“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如果处理不当,组织危在旦夕,然而处理得当,则又成为未来良性发展的坚实基础。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体现及意义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就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而导致潜在危机的存在,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为数不少。不得不敲起警钟,引起我们的注意。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有效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科学防范、化解税收执法危机,从而保障税收执法安全,这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也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化解税务行政执法危机,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确保税务执法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执法人员能始终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四)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还可以防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尽管因不廉洁行为造成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税务行政执法系统危机成因分析税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同时,更大程度上约束着税务执法权力的行使。当前,税收执法危机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既有税务机关自身的因素,更有社会经济根源;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税务人员执法危机意识缺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有效认知,其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工作中随意执法、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滞后,未能适应经济税收发展的巨大变化,造成执法程序不严谨,导致执法危机的发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门办案时间过长,造成纳税人失踪、证据资料遗失,导致一些原来能够处理的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处理;征收机关超时限办理涉税审核事项,被纳税人质疑;税源管理信息失真,纳税人骗购发票后失踪,造成税收流失。这类风险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容易忽视,而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2、税务处理不当。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条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对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补税处理;对未经批准缓缴税款的行为没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一些应该行政处罚的案件没有处罚;工作中注重实体,忽视程序,造成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不能处理。

3、税务执行不到位。一是文书送达不合法,文书未送达到法定的人员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时,引起争诉冲突,有直接败诉的风险;二是执行措施不到位,对欠税(费、罚)存在追缴不力的情况,法律赋予的追收税款的措施没有充分运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制发不规范文件或内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机产生的概率。目前各类管理制度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远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发展,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有些要求过高,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来承担过失;而且各类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叠,制定频繁且一个要求比一个要求更完美,对于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纳环境中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从而为自己设计了制度性不作为陷阱,增加了执法危机产生的概率。

(二)个别税务人员将手中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第一线,经常与纳税企业、经办人员及中介机构打交道,特别容易成为个别不法之徒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部分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物质利益“诱饵”千方百计拉拢和“密切”与税务干部的关系,或通过中介机构担当“掮客”,从中谋取和寻求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当个别税务人员将自己手中的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时,就有可能导致廉政危机产生。

1、稽查选取人情案、关系案。在目前选案评估尚不健全、选案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下,个别人员利用选案环节处于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迹”等便利条件,采取“当立不立”等选择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2、案件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员实施案件稽查时,利用证据取舍标准和程序不够统一、证据取舍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管理漏洞,对发现问题抓小放大、避重就轻,对检查出的税款查多报少或以不熟悉业务、证据不足为借口少处理应追缴的税款,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3、案件执行实施。稽查人员利用案件执行公开度不高、执行监督不严、主观随意性较大等漏洞,采取纵容或指使纳税人转移可执行财物等方式,导致案件稽查处理结果无法执行或部分执行,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多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现状,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达成默契,采取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或指定中介机构等手段,私下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合谋牟取不正当利益。

5、税收减免。无论政策性减免还是困难性减免,实践中减免税具体操作口径往往掌握在税收管理员手中,在申请企业数量众多、实际批准减免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易利用上级对自身工作、纳税人对减免税条件的“双重信息不对称”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税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够完善。税收立法的缺失对于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产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税收实体法有关要素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终的征税结果,这就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势必引起税收争议而产生执法危机。

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就广义的税法体系而言,税收规范性文件处于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狭义的税法体系则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一般都是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而存在。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够严谨,以致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而税务案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照,由此,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实体法所作的解释或者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可能导致执法危机。

3、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如: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查补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不属计算错误但未足额申报纳税行为,税款追征时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确,使税务执法陷于执法“乱作为”或“执法不作为”尴尬局面中,并可能遭遇执法危机。(四)税收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原因。由于税收征管机制及外部干预等方面的系统原因从而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主要有:

1、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从“征管查”的辩证关系来看,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础,稽查是保证。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征管查职权范围划分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由于职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畅,相关涉税信息无法在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运转,影响了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户和非正常户,形成执法危机。另外,税务与工商、银行、金融等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及不同地域税务部门之间由于同样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时等问题,也会影响税收执法的打击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动。

2、来自各方面的干预风险。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就业等的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经济论”、“惟GDP论”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存在着种种联系,特别是在税源、经费、建设上对地方政府依赖性增强,对政府的“愿望”、“大局”常常采取合作的态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保护”、“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给税收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最终都只能由税务机关来承担。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执法的公平。

3、税收执法行为受到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增加了执法危机。随着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大,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社会对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大,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更高,执法尺度更严。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化解

对策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化解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对此,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怀特指出,由于在行政运行中存在着滥用权力、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权利、管理无力、不负责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因此有必要发展完善相应的对策机制,以便对行政系统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其高效地运作,同时也“确保行政官吏之行为,不仅使之与法律相协调,且同样与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我们可以通过事前沟通、制定完备的危机应急管理预案等方式来将危机带给税务部门的损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机一旦发生,税务部门更要学会有效沟通、学会应对和化解危机;将危机转化为税务事业发展壮大的机会。

对策之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危机管理又叫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就会在危机发生时容易出错。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对我们提高危机反应的质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对有可能发生的税务执法危机,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有回避、顺应和合作,采取那种措施,决定了我们能否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有效地化解危机,解决危机。在当今以和谐为主旋律的社会中,以沟通、协调的合作态度去解决行政执法危机应该是我们的首选。我们可以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与司法部门协商,以及在一些对自己不重要而于对方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一些让步等等来化解执法危机,避免行政败诉以及被追究执法责任的发生。特别是危机发生之后,面对纳税人或外部监督单位,我们要说什么,由谁来说,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说,我们又如何去控制或争取最好的传播效果、沟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应把握以下原则:首先应分清责任,然后采取相应对策。如果税务机关无责任,危机完全是纳税人引起,应采取速战速决策略,尽快书面回复纳税人说明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应负完全责任,应采取以退为进策略,首先书面承诺公正处理问题,其次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最后勇于公开检讨挽回影响。如果税务机关应负部分责任,应采取社会协商策略,首先邀请公正第三方认定责任,其次选择纳税人的“意见领袖”进行平等协商,最后主动改进不足推动工作。通过上述应对策略的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摄人,最终目的是化解危机、渡过难关、解决问题。

对策之二: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客观上任何一个组织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量变到质变,在一定的诱因引诱下,就会成为危机的易发部位、频发部位。我们可以通过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监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税务人员对危机的频发部位、易发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机意识、良好的危机反应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事前进行各种危机的培训、教育,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危机意识,完善税务执法机制,控制和减少税务危机的发生。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化解危机能力。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目的的基础。学习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明确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和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的发生。

二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责任制。要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的适配,规范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提前发现因执法过程不衔接、难以操作可能导致的管理漏洞和监控不力,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减少系统潜在危机;继续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以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上转变,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化解执法危机。对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主要要求税务机关创新税务管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开展事前防范。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定期对正在适用的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视,对税制缺陷和税收政策漏洞,积极向上级提出对策措施,以规范税法解释,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严肃性,保证税收执法有法可依,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进而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针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或比较原则的条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建立疑难事项会商制度,化解执法危机。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统为依托,建立稽查员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种特定信息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去,围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务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帐事项管理、综合管理设置四大功能模块,通过信息平台下达具体的工作事项、职责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形成面向操作层、管理监控层、决策支持层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资源服务体系,与税收管理员平台一起实现征稽有效衔接,通过信息数字化来实现税务管理的精细化,从而达到提升税收管理工作效能,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进行查处”的高速运转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在税务执法活动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执法危机。

三是在税务稽查中推行审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过统一规范审核程序、步骤和方法,纠正人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造成的偏差;通过确定审核要点,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揭示性审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保证;通过工作底稿能够具体反映稽查人员的工作过程以及稽查质量,为考核稽查员提供了监控和约束的标准,使稽查人员在不廉政、不作为问题上“不能为”。

四是建立分类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引,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预警指标体系;建立一套中介机构代理质量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对中介机构实行风险级次的分类管理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将征收管理延伸到与企业经营有关、与税收有关的各个环节,掌握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核算体系,掌握企业的经营特性,掌握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避免因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是加大税收办税事项公开,公开期限、流程并及时通报结果;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减免程序,减少税管员人为操作空间;逐步取消内部减免税名额控制,依法审批。

对策之四: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在强练内功的同时,我们要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众性协税护税体系,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化解税务机关的执法危机。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种媒体,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收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协调。将税收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这样,可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减少税收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深化与国税、工商、房管、海关、银行、中介等部门的合作层次与内容,切实利用好地方政府协税护税机构的作用,以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和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协调沟通,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从而化解外部税收执法危机,共同构建和谐、互动的良好征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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