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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5-28 07:08:28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印发兵团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的通知

兵普领〔201*〕4号

各师、直属机构、兵直党工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兵团“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5月25日召开的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20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兵团“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兵团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新兵党办发〔201*〕46号)和兵团党委宣传部、国资委、司法局、普法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1*〕13号)精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优化兵团投资环境,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1*年起,在全兵团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兵团党委六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第七次兵团普法依法治理会议的总体部署,以建设“法治兵团”为主线,紧密结合“法律六进”工作,扎实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全面提高兵团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推进兵团“三化”建设进程,实现兵团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范围

兵团所属和兵团辖区各类规模以上企业。三、基本目标

通过“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够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重大法律失误发生;通过“依法经营,诚信守法”的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形成诚信守法的共同价值准则,为企业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提供法律保障。

四、创建内容

(一)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观念,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塑造企业诚信形象,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素质。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企业经营管理依法合规,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履行合同协议,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公平竞争、欺诈等不良行为。企业党务、厂务、财务实现全面公开。

(二)加强企业法治建设。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有经费保障。建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室(柜)等教育阵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要结合开展“法律进企业”工作,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增强主体意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决策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有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通过法律风险识别、控制、评估、检查,构建覆盖全员、全系统、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工作链条。积极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法律环境。

(三)加强企业依法治理。要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法律论证制度和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三项法律审核的相关制度,依法签订各类经济、劳动等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签订程序合法。严格遵守劳动保障、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税收、财会、统计、反不正当竞争、招标投标、禁止商业贿赂等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信誉良好。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努力自主创新,保护资源环境。建立完善企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维护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企业内部环境。

五、验收命名师级“诚信守法企业”由各师统一组织验收、命名和表彰。各类企业按照创建方案要求,完成相应的创建内容,整理上报创建自查报告,由本师普法办组织,国资、工商联、工信、质监等部门参与进行检查验收,经师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命名表彰。第一批师级“诚信守法企业”验收命名工作必须在201*年上半年完成。

兵团级“诚信守法企业”由各师在本级“诚信守法企业”中推荐,向兵团普法办提出申请,由兵团普法办组织,国资、工商联、工信、质监等部门参与进行考核验收,经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审定命名表彰。

兵团将在“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201*年)和“六五”普法检查验收(201*年)时进行考评,验收命名一批“诚信守法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单位党政要重视“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与“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团场(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资、工信、质监等部门和普法办要协同配合,做好“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指导服务,全面参与创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增强创建主体意识;帮助企业依法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严格合同管理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强化合同法律审核,注重履约守信;为企业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等工作提供帮助指导。各企业也要注重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青、妇、职代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创建活动。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及时总结“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为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扩展阅读: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文件

********有限公司

法制建设和治安安全工作管理网络结构图

公司法制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副总经理综合部法制安全负责人:赵东辉财务部法制安全负责人:李少辉技术部法制安全负责人:韩木仓生产部法制安全负责人:姜红雨分厂法制安全负责人:厂长分厂厂长质量安全员设备安全员安全员车间安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安全负责人班组长

完善企业法治环境建设助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年度企业法治工作总结

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班子的带领下,职工群众斗志昂扬努力拼搏,不断的改革创新,紧抓机遇,与时俱进;公司迅速的发展壮大,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有效的应对各种灾害危机,各项经济指标良好。但是企业的稳步成长,超速发展,离不开法务工作和法治环境的巨大支撑,特别是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以来,在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完善企业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规范企业改革改制,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公司领导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公司的法治环境建设,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决定了企业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优化法制环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对市场主体的首要要求就是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我国的市场经济尽管建立时间还不长,但基本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已逐步健全。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在西方国家,其法制环境迫使企业高度重视法律事务,他们的企业如果有一项经营决策没有经过法律论证,就会成为公司股东的当然诉由。所以说,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迫使企业要法制化。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强化企业法制建设,使企业的发展策略、规章制度、经营管理行为充分与法律法规接轨。创造良好的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才能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地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化的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企业在进入市场经济轨道后,与国家以及与其他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法律来调整。企业要在复杂、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就必须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实施自己的战略,必须具有与竞争对手同等的法律力量,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市场经济是契约化经济。所谓契约化,就是企业、个人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这就要求企业应该懂得怎样签定合同,在懂经营、会管理的同时还必须熟悉法律,用法律加强合同管理,这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最基本的必修课。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企业要发展、提升竞争力、有效防范风险,就必须严格依法管理。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能够依法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必须有一支遵纪守法的企业员工队伍。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规范运行。因此,必须切实加强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优化企业法制环境。

因此加强公司的法制建设,不断优化法治环境,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近年来,由于公司积极致力于法治环境建设,生产生活秩序正常,大局稳定;尤其在冰灾及金融危机面前,生产经营仍能保持良好的增长,实现了公司经济效益和员工收入双赢的局面。

有限公司法制安全委员会年月日

XXXX公司法制建设、治安安全工作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法制建设,不断优化法治环境,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订《法制建设、治安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一、设立法制宣传员组织:组长:副组长:成员:

法制宣传教室:公司会议室二、具体分工:

组长负责公司全面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安全监督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开展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安全工作。

三、具体要求:

《法制宣传》

1、制订并落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年度学法计划。2、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参学率达90%以上。

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参学率达80%以上。

4、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有活动记录。

5、建立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定于公司会议室)

《治安安全》1、厂区、公司的物资外出,必须经公司负责人或生产厂负责人同意,方可出门。否则,如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门卫负责;

2、不准擅自离岗,做好安全防范、夜间防盗防火工作;3、尽职尽责搞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

4、门卫及所有值班人员若擅离职守,或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让非公司人员进厂者,一次罚款20元。失盗或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经费保障:公司每年年初拨出5000元经费来保障此工作能顺利开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人负责保管,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本项经费。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XXXX有限公司法制安全委员会

年月日

XXXX公司201*年度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公司为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依法治企的管理水平。201*年法制、治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如下:一、第一次培训

时间:201*年1月份培训对象: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公司法》《冶安管理条例》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负责人:二、第二次培训时间:201*年5月份培训对象:财务处全体人员培训内容:《税务法》、《合同法》、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负责人:三、第三次培训时间:201*年10月份

培训对象:生产、技术中心全体人员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负责人:四、第四次培训时间:201*年12月份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培训内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培训地点:公司大会议室负责人:

XXXX有限公司法制安全委员会201*年1月1日

XXXX公司法制教育培训学习记录纪要

时间:201*年1月31日列席人员: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内容:《公司法》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负责人:记录:学习内容摘要:

《公司法》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

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已经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现在对公司这些方面的运作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学习我们可以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XXXX公司法制教育培训学习记录纪要

时间:201*年5月4日

培训对象:财务处全体人员及全体营销人员培训内容:《税务法》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负责人:记录:

税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进出口税收有关规费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抵触税法的决定一律无效

新《实施细则》第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工商部门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情况

第11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三、明确各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第84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四、明确对金融机构不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处罚第92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新增对有关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处罚规定

第95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提高对税务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条是对税务代理人的具体处罚规定,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是对罚款数额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处以201*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七、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

新《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具体规定中:

八、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九、对税务人员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

第8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十、生产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作简易申报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本条对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提供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法律依据,是新《实施细则》为方便纳税人增加的内容。十一、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

第4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十二、纳税人对应纳税额可提出异议

第47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十三、实行税收强制及保全措施时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6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抚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

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7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四、设定退回多缴税款的期限

第78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身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十五、逃税最高罚款可达5倍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实施细则》共有113个条款,对原《实施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对不在保全和强制范围之内的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日用品范围进行了界定:第59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既预防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又使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增强针对性。还明确了承包、承租人不是市场主体,能否作为纳税主体这一个长期以来在征管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十六、最高罚款可达5倍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不能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税;税务登记证件未按规定验证,最高处罚1万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最高处罚5万元;纳税人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或隐匿、转移、销毁账册的,最高罚款5万元;税务代理人违法进行税务代理,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税款,并采取财产转移,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除追缴欠税、滞纳金外,并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1万元以上的,所偷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否则税务机关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纳税时间只有15日,逾期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实施细则》一是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还推广了税控装置;二是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的信誉评定工作,它既包含国税也包含地税税种,给税务机关有效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健全和完善诚信纳税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加大了对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对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力度,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额度作出了5万元以上的规定。对漏税产生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5年追征期的特殊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情况和范围,尤其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还有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进行明确规定;第47条还规定纳税人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举证并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未开支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等有权拒绝给付。十八、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实施细则》对纳税人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第9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4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这项规定是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依据,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按照此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这项规定是新《实施细则》新增加的内容。按此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XXXX公司法制教育培训学习记录纪要

时间:201*年1月15日列席人员: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内容:《合同法》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负责人:记录:学习内容摘要:

《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公司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预防职能,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债权债务、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和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运行。杜绝重大法律失误的发生,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学习记录纪要

时间:201*年5月4日

培训对象:生产、技术中心全体人员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负责人:记录:

XXXX公司法制教育培训学习记录纪要

时间:201*年10月3日列席人员: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培训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负责人:记录:学习内容摘要:

XXXX“法治企业”创建工作

201*年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法律素质,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深刻理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宪法及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中大违法事件的发生;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三、方法措施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交流研讨会等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提供广泛的学习途径。

(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办专题节目(栏目)等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及充分利用车间班组、班前(后)会,开展每周法律一题,每月一次讲你身边或你知道的法律故事交流活动,从而真正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把送法进企业工作目标落实到最基层。

(三)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和园地建设,努力拓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通过建立职工法制学校,设置法制宣传栏(橱窗)、标语,印制法制宣传手册、挂图、法律知识汇编等法律宣传资料,加强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组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努力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促进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企业学法用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考核监督。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把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评价考核机制,按年度、分阶段实行量化考核。

(三)加强保障措施。应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保障措施,在人员上一方面加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圳,以提高从事学法用法工作的能力;;在时间上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职工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20小时。

XXXX有限公司法制安全委员会

201*年12月15日

XXXX“法治企业”创建工作

201*年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法律素质,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深刻理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宪法及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中大违法事件的发生;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三、方法措施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交流研讨会等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提供广泛的学习途径。

(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办专题节目(栏目)等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及充分利用车间班组、班前(后)会,开展每周法律一题,每月一次讲你身边或你知道的法律故事交流活动,从而真正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把送法进企业工作目标落实到最基层。

(三)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和园地建设,努力拓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通过建立职工法制学校,设置法制宣传栏(橱窗)、标语,印制法制宣传手册、挂图、法律知识汇编等法律宣传资料,加强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组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努力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促进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企业学法用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考核监督。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把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评价考核机制,按年度、分阶段实行量化考核。

(三)加强保障措施。应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保障措施,在人员上一方面加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圳,以提高从事学法用法工作的能力;;在时间上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职工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20小时。

XXXX有限公司法制安全委员会

2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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