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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社局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05-28 07:54:22 网站:公文素材库

转发市人社局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字〔201*〕22号

关于转发市人社局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毕人社通〔201*〕15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毕人社通〔201*〕156号。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通知抄送:卫生局,政府办,江涛副县长。印10份存2份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毕人社通〔201*〕156号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毕府通〔201*〕5号)的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机构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出现以下行为视为违规。

(一)医务人员、药技人员及从事药品经营人员未按规定上岗,严重影响医疗、售药服务的;

(二)允许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非医药用品类商品及超医疗服务项目的;

(三)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等其它机构和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

(五)违反卫生部门制定的住院病人管理规定,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病人不住院接受治疗的挂床住院行为;

(六)挂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住院医学文书的虚假住院行为;

(七)患者或医患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

(八)用虚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诱导住院行为;

(九)违反卫生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将可在门诊治疗,或门诊观察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的降低入院标准行为;

(十)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拒收可在本院住院治疗病人的推诿病人行为;

(十一)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医嘱外用药的滥用药物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将不可报销药品或物品串换成可报销药品的行为;

(十三)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的行为;

(十四)经营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或进货、销售、库存数据不吻合的;

(十五)医疗服务行为或经营销售过程中未作记录或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等行为。

二、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年度考核和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时,可取询问相关人员,调阅、复印处方或住院病历等相关资料,查阅有关帐册、台帐,提取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对拒不接受调查取证的定点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定点机构发生违规行为,应视其情节,给予追回基金损失,依法罚款,停止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暂停(终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相关事宜

(一)定点机构丧失定点条件时,应中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待具备定点条件后,重新申报定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暂停(终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前,应将《暂停(终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通知书》送达相关定点机构。

(三)定点机构被停止定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间,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定点机构被停止定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前,参保人员尚未出院的,应在停止定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

内,将在院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结算。

(五)定点机构被停止定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强化内部基础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对参保人员的解释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让参保人员以自负或自费以及暂扣医保卡的方式诊疗或出售药品,待暂停费用结算到期后再履行刷卡结算;也不得将被停止定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售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其他形式或名义输入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管理

(一)建立举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举报登记备案制度,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立即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各定点机构应在就诊、结算窗口张贴举报电话号码。

(二)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重大违规行为要逐级上报。为促进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我完善、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研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奖惩和约束机制。

(三)继续调整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等结算办法与途

径,引导和鼓励定点医疗机构趋向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不断研究和妥善解决定点医疗机构确因治疗需要,统筹费用合理超支的问题。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局要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本通知规定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定点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查,共同维护医疗保险服务秩序。

主题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通知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年5月11日印发

扩展阅读:市本级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二、项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宜人社发[201*]102号)等规定。

三、申请受理单位: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决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暂无数量限制,直接向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取得《营业执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达到相应医疗机构等级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合格;(六)近2年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无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2年;

(八)配有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具备联网条件,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医疗保险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九)医疗机构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20张以上。

七、申请材料:

(一)《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四)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五)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六)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九)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十)风险承诺书;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八、申请表格: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四份;可在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也可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九、办理程序:1、受理

承办:翠屏区(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签收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机构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2、审查

承办: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科室。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进行核查,提出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审查意见(包括组织评审的参加人员及时间、地点安排等意见)。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连同申请材料交审定人员审定(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审定)。

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及公示时间均不计入承诺时限)。

3、终审

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评审委员会。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提出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审定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人员进行评审(每次的评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少于5名人员组成),评审采用投票表决制,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评审人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时限:5个工作日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该项工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作该项“审批决定书”及“定点标牌证书”(不予审批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

时限:当场办理5、发证并告知

承办:翠屏区(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通知、送达该项审批决定文书及定点标牌证书

时限:当场办理6、立卷归档

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无法定时限。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均按集中受理结束日的次日起算);每年集中受理集中办理一次,即上半年5月20日至5月31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1年。

十二、法律效力: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未获得定点资格的,不得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一年一审。

十五、监管措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直接监管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检查,其将检查结果互通共享,作为对该医疗机构考核评比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情况,对不再具备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对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两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二、项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宜人社发[201*]97号)等规定。

三、申请受理单位: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决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直接向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药店未摆放、经营日用品和其它物品;

(四)配有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具备联网条件,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医疗保险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供药账、票、货相符,连锁公司门店供药由公司统一配送,非连锁零售药店供药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七)经营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70%以上,且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八)配有l名以上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营业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九)区县城区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十)1年内无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的违规处罚和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满2年以上;

(十二)零售药店员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七、申请材料:

(一)《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四份;(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复印件;(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五)本店所处的地理位置简图;

(六)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风险承诺书;

(八)所经营药品的品种和数量;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八、申请表格: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四份;该申请表可在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也可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九、办理程序:1、受理

承办:翠屏区(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机构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2、审查

承办: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科室。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审查意见(包括组织评审的参加人员及时间、地点等意见)。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连同申请材料交审定人员审定(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审定)。

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及公示时间均不计入承诺时限)

3、终审

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评审委员会。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提出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审定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人员进行评审(每次的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少于5名人员组成),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人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时限:5个工作日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该项工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和公示结果,制作该项“审批决定书”及“标牌证书”(不予审批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

时限:当场办理5、发证并告知

承办:翠屏区(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通知、送达该项审批决定文书及标牌证书。

时限:当场办理6、立卷归档

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无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均按集中受理结束日的次日起算);每年集中受理集中办理一次,集中受理时间为:5月20日至5月31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有效期限1年。

十二、法律效力: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未取得定点资格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一年一审。

十五、监管措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管,承担直接监管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互通共享,作为对该零售药店考核评比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审核情况,对不再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二年内不得再申请定点。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一次性告知书

(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申请受理单位: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时限:无法定时限。

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均按集中受理结束日的次日起算);每年集中受理集中办理一次,即上半年5月20日至5月31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项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宜人社发[201*]102号)等规定。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取得《营业执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达到相应医疗机构等级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合格;

(六)近2年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无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2年;

(八)配有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具备联网条件,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医疗保险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九)医疗机构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20张以上。申请材料:

(一)《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四)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五)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六)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九)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十)风险承诺书;(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联系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电话:5108977

网址: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5108855

备注: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流程表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号:申请单位/个人项目地址单位地址受理人流程承办人员联系电话承诺领取时间15个工作日审批材料交接时间审批意见审批签名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按照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翠屏区料。及时受理,制作审批受理通知书送收(或临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到港区)办机构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受人力资和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审批申请材现场办理理源和社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资会保障料后再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交局服务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出窗口。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审源和查社会保障局业务科室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收10个工作到参加人员及时间、地点安排等意日(现场见)。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连同勘验5个评审的审查意见(包括组织评审的申请材料交审定人员审定(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点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审定)。工作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交出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终障局医审疗保险科、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提出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审定意见。由评5个工作审委员会人员进行评审(每次的评日(专家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评审10个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工作日不构不少于5名人员组成),评审采计入承诺用投票表决制,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时限)。的评审人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制证或文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翠按照该项工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定签字、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表决和公示结果,制作该项“审批决定书”及“定点标牌证书”(不予审批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现场办理交出交出收到收到发证并告知向申请人通知、送达该项审批现场办理收屏区决定文书及定点标牌证书到(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宜宾市人力资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收到交出归源和社档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五、最后一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填写。

六、医疗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执业许可证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4、医疗设备清单;5、验资证明;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还须提供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及聘用证明;

8、科室设置情况;

9申请上1年(社区卫生服务站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业务量(门诊人次、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出院者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10、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所有制形式医院等级单位地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联系人执业许可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卫生技术护士医生总人数高级职称法人代表机构类别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人医技人员员构其他人员成合计科室科室设置及病床数申请内容床位数科室床位数科室床位数(申请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意见市人力资源和(印章)社会保年月日障局意见

(印章)年月日

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风险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我院自愿申请作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教育医院职工充分认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了解掌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二、医院确定1名分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导,并配备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专门人员具体经办相关业务。

三、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办事流程。

四、配备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具备联网条件,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医疗保险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五、严格遵守《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宜人社发〔201*〕102号)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医院(盖章)

年月日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一次性告知书

(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申请受理单位: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时限:无法定时限。

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均按集中受理结束日的次日起算);每年集中受理集中办理一次,即:5月20日至5月31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项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宜人社发[201*]97号)等规定。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药店未摆放、经营日用品和其它物品;(四)配有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具备联网条件,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医疗保险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供药账、票、货相符,连锁公司门店供药由公司统一配送,非连锁零售药店供药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七)经营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70%以上,且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八)配有l名以上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营业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九)区县城区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十)1年内无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的违规处罚和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满2年以上;

(十二)零售药店员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申请材料:

(一)《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复印件;(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五)本店所处的地理位置简图;

(六)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风险承诺书;

(八)所经营药品的品种和数量;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联系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电话:5108977

网址: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5108855

备注: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流程表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号:申请单位/个人项目地址单位地址受理人流程承办人员联系电话承诺领取时间15个工作日审批材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料交接时间审批意见审批签名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受理翠屏区(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按照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机构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收到现场办理交出审查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科室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审查意见(包括组织评审的10个工作收参加人员及时间、地点等意见)。日(现场到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连同申请材勘验5个料交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工作日及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公示时间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均不计入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承诺时交审定)限)出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审定,提出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审定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人员进行评审(每次的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少于5名人员组成),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人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终审收5个工作到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交出制证或文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按照该项工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定签字、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和公示结果,制作该项“审批现场办理决定书”及“标牌证书”(不予审批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向申请人通知、送达该项审批决定文书及定点标牌证书现场办理收到交出发证并告知收到交出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收到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三、最后一栏由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填写。四、零售药店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

3、药学技术人员、药工人员花名册、职称证明、药工证和劳动合同;

4、药品经营种类和药品进销清单;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药店主要设备及验资证明;

7、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8、申请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所有制形式联系人单位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号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人员构成药学技术人员数营业人员数其他人员数合计法人代表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申请内(申请单位印章)容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印章)年月日(印章)年月日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风险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我店自愿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教育职工充分认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了解掌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二、本店配备1名或以上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人员具体经办相关业务。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办事流程。

四、配备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具备联网条件,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医疗保险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五、严格遵守《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宜人社发[201*]97号)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药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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