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车队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局机关车队管理制度
市局机关所有车辆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服务中心下设机关车队,车队设专职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调度一名,具体负责机关车辆的调度使用、日常维护和驾驶员管理。
一、岗位职责
(一)机关车队队长职责
1、在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主持车队的全面工作。
2、带领全队同志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完成组织上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做好全队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好车队的各项活动,充分调动全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负责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于有违章违纪行为的人员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掌握全队人员的基本情况、驾驶技术、熟悉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
4、负责车队各项经费支出、结算的登记审核,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油耗、维修等情况的汇总,节约开支,减少浪费。
5、主持队务会,定期研究部署车队工作计划,做好工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计划的落实,保证全年工作目标的完成。
6、定期向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办理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二)机关车队副队长职责
1、车队副队长在车队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队长负责车队的管理工作。
2、负责车队驾驶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及专业文化知识学习,树立机关车队的良好形象。
3、负责机关车队日常管理和机关车辆的调度工作。抓好车辆维护及保养工作,掌握车队的车辆技术状况,对需要进厂维修的车辆严格把关,精打细算,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保养日要亲临一线,集中布点,以便集中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做好车场的环境卫生工作和车辆的清洁工作,保持车辆的外部环境整洁,车内干净卫生。
4、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协助队长负责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车辆事故的处理、车辆的年检、驾驶证的年审更换和养路费、保险费的缴纳工作。
5、参与车队决策,协助队长研究部署车队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制度落实,保证车队全年工作目标完成。
6、负责机关车队的工作计划、总结、档案管理、报表以及其它文字材料工作。
7、做好车队会议记录,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对领导交办的事情和工作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8、负责机关车队人员的工资、劳保用品和职工福利的领取、购买与发放工作。9、负责机关车队车辆每月行驶里程的登统工作。10、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三)机关车队调度职责
1、车队调度在队长及副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车队队长抓好车队管理工作。2、侧重负责机关临时司机的日常管理,对机关车队临时司机的招聘、辞退工作向队长提出建议。
3、参与车队决策,协助队长研究部署车队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制度落实,保证车队全年工作目标的完成。4、负责车队环境卫生及车辆的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队长负责机关车队车辆每月行驶里程的登统工作。
5、负责机关车队临时司机的工资、劳保用品和职工福利的领取、购买与发放工作。6、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四)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组织活动,爱护国家财产,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为领导为机关开好安全车的思想。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每日提前15分钟上岗,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
3、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注意礼貌用语,乘车人上下车时应主动问候,携助搬运大件物品,热情服务。随领导外出办事,一般不得离开车辆。
4、接到出车通知后,驾驶员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待命,不得误车误点。
5、保持精力充沛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到“四不”即不开疲劳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带病车,杜绝酒后开车,严禁超速行车,违章受处罚,责任自负,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6、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经常保养车辆,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坚持做到“三检查”即出车前检查,行驶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出车途中停放车辆时不得随意离车,做到人回车归。车辆回场后,要按规定位置停好锁好,夜间要加防盗锁。
8、未经批准,严禁动用车辆或将车辆交、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报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抢救危重病人等可先出车尔后报告。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碰、挂、丢失车辆的,按奖惩制度执行。
二、车辆保养
(一)车队每周固定半天时间为车辆保养日,如不能按时保养车辆,将根据任务的轻重缓急并结合车辆的技术状况安排适当时间进行保养。
(二)要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检查,努力做到小故障不过天、大故障不过夜,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清洁车辆,不准拖泥带水、有油垢,座套要勤洗勤换,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四)按照车辆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更换油、液、皮带、轮胎和机件等保养工作。
(五)润滑部位要定时注油,防止机件磨损,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六)要做到二通,即:油路通、电路通;三证一全,即:驾驶证、行驶证、附加税养路费证、车牌齐全;四不漏,即:不漏水、电、气、油;五足,即:水、燃料、润滑油、轮胎气压、电解液充足。
(七)检查喇叭、灯光、刮水器及随车附件是否合乎要求,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八)经常检查、调整、紧定和润滑各部螺丝和连接部位,使车辆各部位符合技术标准。(九)严肃维修纪律,需要进厂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申请表,队长把关开单,主管副主任审批,到定点修理厂维修。特殊情况需要到定点以外的修理厂维修,预算维修金额超过1000元的,须报经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十)长途在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金额超过1000元,须请乘车领导签字,否则维修费用不预报销。
三、车辆耗油
(一)机关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生活中心确定专人负责油卡充值、发放工作,并建立单车耗油台帐做好登记。
(二)所有车辆必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油卡充值实行定额控制,一车一卡,油卡不得交叉使用,不得给其他车辆加油。
(三)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车辆要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发票须经带车人签字,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四、考勤和卫生管理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二)没有出车和维修任务的驾驶员在车队待命或自行学习。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驾驶员有事确需请假的,应提前报告队长,以便调整安排。请假一天由队长批准,一天以上报请服务中心分管主任批准。
(四)对无故不上班或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五)经常保持室内和车场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和堆放物品等。(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自身的仪表和行为举止。力求做到车辆清洁,随脏随擦拭。
(七)车队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车辆、车库及车场进行检查。
五、值班制度
(一)工作时间驾驶员在车队值班室待命,保证联系畅通,严禁串岗、脱岗,不准私自动用车辆。
(二)接到出车任务,提前十分钟到指定地点待命,按要求专趟专用。
(三)夜间、节假日用车,需经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取机要文件、抢救危重病人,值班驾驶员告知机关值班人员可先出车,然后报告。
(四)为局领导开车的驾驶员,在局领导未用车时间、出差期间和应急情况下,听从车队统一调度。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车辆或驾驶员休假,由队长按程序向中心领导及时说明情况,以便妥善安排。
(六)值班驾驶员负责清扫值班室卫生,物品摆放整齐。(七)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六、奖惩制度
(一)对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及时保养维护车辆、保证行车安全的驾驶员,每人每年颁发奖金201*元。对车队不出现主要责任属我方的交通事故,每年给车队的管理人员每人发奖金201*元。
(二)出车补助。
1、每月基本补贴150元,在岗驾驶员每月固定发放。
2、每月里程补贴0.1元/公里,由车队队长按《派车单》核对里程表计算发放。《派车单》与里程表出入超过15%的,不予补贴,并由驾驶员写出书面说明。
(三)对不按规定保养、维修、擦拭、停放车辆、酒后驾车、误车、误点、脱岗、联系不上的驾驶员,初次发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奖金100元,出现三次的驾驶员停职检查,扣除奖金201*00元,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同时按驾驶员罚金的10%扣除队长奖金。
(四)对不按规定检查、保养、维修车辆,造成机件损坏的驾驶员,本人要作出深刻检查,根据经济损失情况,扣除奖金30010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同时按驾驶员罚金的20%扣除队长奖金并在队务会上做检查。
(五)私自动用车辆或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本人要作出深刻检查,初次扣奖金
1005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奖金50010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同时按驾驶员罚金的20%扣除队长奖金。
(六)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属于我方的,本人要作出深刻检查,肇事驾驶员分别负担经济损失的1%、3%、5%,并停发奖金201*元,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同时按驾驶员罚金的30%扣除车队管理人员奖金。
(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向车队报告,不得私自挪动车辆,更不准逃离现场,否则停发奖金201*元并处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报经领导批准予以调离(临时工予以辞退)。
(八)驾驶员其他各种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制度(修改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和干部职工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明确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市局对各项工作的要求,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并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建立科学的绩效计划方法,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客观评估局属各单位及干部职工的绩效水平,提升广州国税整体绩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特制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条绩效管理是组织通过绩效计划的实施,对下属单位和干部职工的成绩及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并提供条件帮助下属单位和干部职工提高绩效,以达到总体绩效提高的管理过程。
为保证绩效管理的有效实施,绩效管理办法的建立和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织目标与个人行为导向结合:绩效管理应是与我局组织目标一致的工作绩效系统,通过一级目标(组织目标)、二级目标(部门目标)、三级目标(岗位目标)的层层分解,按照不同管理层次提供个人行为的导向,使个人行为与组织目标趋向一致。
(二)可衡量和可行性结合:绩效管理根据我局工作目标设定可衡量的绩效比较标准,达到岗位的要求和个人能力发挥的平衡,提出切实可行的和明确的绩效改进目标和手段,激发个人实现和超越目
标。
(三)客观评价与积极反馈结合:绩效管理系统通过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岗位要求与绩效评价内容,明确衡量绩效的标准,使绩效评价趋于客观和合理;绩效管理采用积极反馈的方式,使管理信息及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正确引导个人和组织行为,达到改进的效果。
(四)外部评价和绩效改进结合:绩效管理系统结合基层评议工作,通过科学的外部评价方法,获取纳税人对广州国税系统各级单位绩效水平的评价信息,通过科学的分析和积极的反馈,促进局属各级单位改进管理,提升整体绩效。
(五)个人竞争与团队合作并重:绩效管理根据组织目标分解的原则,通过目标设,鼓励建立个人业绩,体现个人能力;同时,根据团队合作关系紧密的特点,通过个人与团队目标结合的方式,实现个人与团队绩效的捆绑,使激励作用从个人向团队、组织自下而上传递,最终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的绩效管理考核实行三级考核的办法。市局对局属征管系列各单位(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征管局)和稽查系列各单位(东、西、南、北、中区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的考核为一级考核,各征管局和稽查局对其下属内设科、室和基层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部门)的考核为二级考核,各部门对部门内部干部职工的岗位考核为三级考核。
第四条绩效管理按以下四个环节开展:(一)绩效计划;
(二)绩效实施;(三)绩效考核;(四)绩效反馈。
第五条为了加强绩效管理工作,市局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绩效管理办法的审定和修改,监督绩效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理绩效考核中征管局和稽查局无法解决的复议和投诉。
第六条市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工作小组,该小组常设于市局人事处,具体负责对全系统各级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指导,评审、表扬年度先进单位,具体开展一级考核。
第七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稽查局、信息中心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局机关处室)的绩效管理由市局人事处统一负责。
第八条局属各征管局和稽查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市局的工作要求成立二级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绩效管理方案的制定,处理下级关于绩效管理的复议和投诉,人事科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稽查局的绩效管理实施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第九条局属征管局和稽查局内设各科、所、管理分局和市局各机关处室根据自身情况做好下属工作人员的三级考核工作。
第二章绩效计划与绩效实施
第十条为了使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有机地结合,让每一个干部
职工全面参与管理、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的过程,清楚说明组织期望干部职工工作达到的结果,以及为达到该结果所期望干部职工表现出来的行为和技能,每年年初,局属各单位采取双向沟通的方式,至上而下地制定绩效计划,分解组织目标。绩效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绩效计划工作标准必须与组织战略目标相符合。(二)绩效计划工作目标可以清晰测量。
第十一条在绩效周期(年度)开始的之前,上级领导和下级领导之间,领导和干部职工之间必须对各级岗位工作的目标达成一致的计划。绩效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本岗位在本次绩效周期内的工作要项。(二)衡量工作要项的关键业绩指标。(三)关键业绩指标的权重。(四)工作结果的预期目标。(五)工作结果的测量方法。(六)关键业绩指标的计算公式。(七)关键业绩指标的计分方法。(八)关键业绩指标统计的计分来源。(九)关键业绩指标的考评周期。
(十)在达成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十一)各岗位在完成工作的时候拥有的权力和可调配的资
源。
(十二)组织能够为干部职工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以及沟通方
式。
具体格式祥见《绩效计划样表》(附件一)
第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由市局提出考核局属征管局和稽查局的一级关键业绩考核指标,局属各征管局和稽查局参考上级提出的考核指标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本单位考核下级部门和具体岗位的二、三级关键业绩指标。
第十三条市局关键业绩指标的确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市局机关处室在深入理解上级工作重点的基础上提出本处室对局属各征管局和稽查局考核的关键业绩指标,并按照《指标分析表》(附件二)的格式对关键业绩指标进行定义和描述。
2、市局绩效管理工作小组参照上年度考核指标,结合机关各处室提出的关键业绩指标,用层次分析法,按照组织使命战略目标关键成功要素关键业绩指标的层次初步提出本年度一级考核关键业绩指标。
3、市局党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提出的工作重点和计划,对市局绩效管理小组提出的关键业绩指标用因素分析法的原理,对关键业绩指标进行打分。(具体打分表格见附件三)
4、市局绩效管理工作小组对打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市局党组根据指标得分情况最终确定市局考核各征管局和稽查局的关键业绩指标以及考核权重。
第十四条二、三级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以及权重的确定可以参照市局关键业绩指标确定的方法执行,具体由局属各征管局和稽查局按管理权限自行组织。
第十五条各级个人年度绩效计划至少应包含以下三大类内容:一、结果目标。主要描述日常工作应取得的工作结果以及工作结果应达到的程度。
二、工作过程控制目标。主要描述各岗位的日常具体工作的过程和征管流程、稽查流程和管理流程的符合程度。
三、个人素质发展目标。主要描述个人在绩效周期内应参与学习的内容、应着重提高的素质和在日常工作中应表现出来的态度。
第十六条各级关键业绩考核指标描述必须清晰,能够量化的指标要量化,不能够量化的指标要细化或者以操作流程进行清晰描述,指标衡量要可以用数量、质量、时间或成本四种量尺进行衡量。各单位自行设的考核指标必须符合smart原则,即具体性、可衡量性、可达成性、现实性和时间性原则。并报市局绩效管理工作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个人绩效计划须在绩效周期开始前采用面谈的方式由直接上级领导和本人协商确定,并以文档的形式记录保存。个人绩效计划作为日常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由直接上级领导根据个人绩效计划对执行的情况作出评估。
第十八条在绩效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对下属要进行必要的辅导,对绩效计划的执行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下属开展工作,根据绩效计划中存在的不足和疏漏及时修正绩效计划,调整关键业绩指标。
第十九条各级领导要根据绩效计划做好下属日常绩效表现的记录工作。绩效记录包括电脑记录和人工记录:电脑记录通过征管软件和其他办公软件记录各个岗位在计算机上的操作过程,主要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人工记录由各级领导负责对下属绩效执行过程中的关键事件和表现进行记录。各级领导要根据绩效计划和被考核单位或人员的日常表现做好各考核指标的日常绩效记录,填写《日常绩效记录表》(附件四),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将《日常绩效记录表》文档和相关数据上报人事部门备案。绩效记录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需要作为干部职工业绩档案的资料进行保存。具体操作由局属各征管局和稽查局自行制订操作细则。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后,各级考核部门根据绩效计划考核指标,对照绩效记录,对下级单位或者干部职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一、二级考核是对各级单位和各级领导目标达成率的考核,三级考核是对各级单位所属具体各工作岗位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一级考核由市局人事处具体实施,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提供相应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结果;二级考核由局属各征管局和稽查局人事科或综合科具体实施,各职能科室负责提供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结果;三级考核由各级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具体岗位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维度:(一)工作目标达成率考核。(二)岗位职责量化考核。(三)岗位综合评价考核。(四)公共行为考核。
工作目标达成率情况是针对工作结果的考核,主要指从市局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的各项关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由本单位目标达成率和本岗位目标达成率两部分组成。
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是针对日常工作行为和工作过程的考核,通过关键事件的记录和评分,考核各级干部职工日常工作过程中职责履行情况。
岗位综合评价是针对个人特征、个人素质和个人发展潜力的考核,主要从工作主动性、工作责任心、工作遵从度、团队协作精神四个方面评价具体个人的工作态度。
公共行为的考核是根据税务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日常行为进行的考核。采用不良事件考核法,主要考核出勤、着装、服务质量、廉政建设、计算机管理、政治业务学习和保密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级岗位的绩效考核得分=岗位职责量化考核得分×权重+工作目标达成率情况得分×权重+岗位综合评价得分×权重+日常公共行为考核得分×权重
第二十五条不同性质工作岗位各项考核指标以及所占权重不同,具体各级岗位考核指标及所占权重由各征管局和稽查局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制定,按《岗位考核指标体系一览表》(附件五)的格式报市局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局对各征管局和稽查局的一级考核采取目标管理法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年。由市局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根据考核期初市局党组确定的考核指标以及权重对市局征管局和稽查局的目标达成率进行考核,得出各征管局和稽查局绩效得分。
第二十七条目标达成率考核指标中的重点指标由市局统一设最低可接受的标准,重点指标达成率低于此标准的,要视情况加重扣分。重点指标达成率高于此标准的,按该项指标目标达成率既定权重计算得分。
第二十八条服务满意度作为一级考核的固定重点考核指标考核市局下属各级部门。服务满意度包含内部服务满意度和外部服务满意度两方面内容,内部服务满意度指基层单位对机关性质部门提供的服务的满意程度,主要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三方面的内容,外部服务满意度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主要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环境和廉洁自律五方面的内容。内部服务满意度通过“基层评议”工作结果提取,外部服务满意度通过中立机构抽样调查结合“基层评议”工作结果提取。
第二十九条部分影响全局绩效但其发生具有偶然性的重要事件不列入日常一级绩效考核的范围,不作为日常一级绩效考核指标,不占权重。该类事件作为一级考核的底线指标处理,发生此类型重要事件,按该事件对应的管理制度处理,各级绩效考核小组视具体情况
作出扣分处理,最高可扣除单位或个人的全部绩效分数。具体事项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非绩效指标重要事件一览表》(附件六)
第三十条对于临时调整和增加的重要工作指标由各个机关处室及时上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认可,统一下文通报追加,列入考核项目。
第三十一条一级考核的考核指标分为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量化指标计算方法如下:量化目标达成率=实际目标达成数值÷预定目标达成数值×100%。如实际目标达成数值高于预定目标达成数值可视情况给予加分。非量化指标需要根据细化指标或者工作流程标准进行计算。有关标准由各相关处室具体制定。
第三十二条一级考核得分作为征管局和稽查局领导班子岗位目标达成率考核的主要依据,按目标达成率指标所占权重换算岗位目标达成率。其中正职对市局考核本单位的全部指标负责,副职对分管工作涉及的指标负责。
二级考核(即各征管局和稽查局对内设各部门的考核)参照一级考核方法执行。二级考核指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市局提出分解到部门的指标,另一部分考核指标由各征管局和稽查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项考核指标以及权重由各征管局、稽查局自行确定,报市局绩效管理工作小组备案。二级考核考核周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级考核(即各科、所、管理分局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根据市局对具体岗位考核提出的四个考核维度,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
情况确定各种不同类型工作岗位考核指标和得分权重,在市局提出的三级考核框架下,综合设计运用各种具体考核指标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周期由各征管局和稽查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市局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向各征管局和稽查局提供考核的有关软件工具,开展考核方法辅导,指导各征管局和稽查局根据市局提出的绩效管理方案设定指标,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二、三级考核方案。
第四章绩效反馈
第三十四条绩效考核周期结束以后,各级管理者必须就考核结果对下属开展绩效反馈工作。绩效反馈工作需要达到的目的在于:
1、让干部职工了解自己在本绩效周期内的业绩是否达到定立的目标,行为、态度表现如何,使得管理者和下属达成对绩效评估结果一致的看法。
2、探讨被考核者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并制定绩效改进计划。3、管理者通过绩效反馈向下属传递组织的期望。
4、双方就下一个绩效周期的目标进行协商,形成下阶段绩效计划。
第三十五条绩效反馈可采取书面反馈或者面谈反馈的方式进
行,反馈周期根据考核周期的不同分为日常反馈和年度反馈(使用表格详见《绩效反馈记录表》(附件七))。考核结果需要在考核周期结束后15日内通知被考核者,日常绩效反馈须在考核周期结束后15天内进行,年度绩效反馈须在考核周期结束后30天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日常反馈中管理者需告知被考核者的内容包括:1、绩效考核结果。2、绩效考核结果的评价。3、存在的不足之处。4、绩效改进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被考核者应该向管理者反映的内容包括:1、自我评价。2、绩效改进的计划。3、需要组织提供的支持。4、期望组织改进的方面。
第三十八条年度反馈中,管理者和被考核者需要总结全年日常反馈的内容,双方还必须就以下问题进行交流:
1、年度岗位培训需求。
2、原绩效计划中尚未完成或改善的内容。3、明年的绩效计划。
第三十九条绩效反馈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日常绩效考核记录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各级领导必须根据所管辖干部职工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表现做好干部职工绩效记录,积累反馈信息。服务满意度调查的反
馈信息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收集整理。
第四十条各级被考核人员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考核结果复议申请表》(附件八)一式二份,申请复核并交给本单位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在收到此表的5个工作日内与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小组联系,核实提出复议者的绩效考核结果。经核实需修改的,应通知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小组于下月考核时一并进行修改。
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在《考核结果复议申请表》加具处理意见。一份送绩效管理考核小组,一份自存。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应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异议本人。
第四十一条各级被考核人员在对考核结果申请复议并得到处理结果后仍然不服的,可书面向市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投诉,市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在接到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给投诉者本人,如经市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核实需要变更考核结果的,应通知该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小组于下次考核时一并修改。
第四十二条局属各单位和部门对一、二级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主要负责人填写《考核结果复议申请表》,对一级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向市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对二级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本单位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各级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各级绩效管理工作小组和提出复
议的单位和部门,如经核实需要变更绩效考核结果的,应通知各级绩效管理考核小组于下月考核时一并修改。
第五章绩效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日常绩效考核的结果和能级津贴直接挂钩,计算方法:实际获得能级津贴数=绩效考核得分×能级津贴。如绩效考核周期为季度的,能级津贴发放采取每月全额预发,每季度最后月份根据季度绩效考核结果最终计算季度实际应发数,多除少补的方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年度能级调整以绩效考核结果为最主要依据,各能级档次按绩效考核得分高低顺序结合培训教育得分按既定比例调整能级的晋升和下降。能级周期评定中,前三年的绩效考核得分占能级结果评定得分的60%。
第四十五条通过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和能力、素质的评价分析,选择持续状况好、稳定发展的人员列入职位晋升范围,并在职位晋升评价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评以日常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日常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分低于60分(含)的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评必须定为不称职,日常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分低于70分(含)的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评必须定为基本称职。
第四十七条对绩效考核表现优秀的人员,由所属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列入拓展性学习培训的范围,优先安排外派考察或学习。
第四十八条各级管理者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必须将绩效反馈中关于培训需求的调查情况反馈到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汇总,由人事教育部门根据市局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选择相关课程开展培训。
第四十九条局属各征管局、稽查局必须以人员基本情况、能级评定、教育培训、工作岗位变动和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为主要指标,由人事部门记录在工作人员个人业绩档案,为人力资源管理决策和个人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各征管局和稽查局人事部门负责收集绩效反馈工作中由被考核者和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提出的需要组织改进或者组织支持的问题,每季度分类向各职能科室或市局机关处室反馈,促进各级部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第五十一条一级考核和二级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评比先进单位和单项评比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对各征管局和稽查局以及各部门的单项奖金以一级考核和二级考核的结果为参考依据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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