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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学籍管理说明

时间:2019-05-28 08:39: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201*年学籍管理说明

201*年学籍管理工作安排

一、新生学籍录入工作

时间:201*年9月底结束全部工作。录入工作要求:

1、登录学籍管理平台,下载201*0905新版客户端,解压安装。2.仔细阅读客户端相关文件及说明,明确学籍录入要求。3.建立学籍信息⑴.学生基本信息必须全部填写;家庭成员父母及监护人信息必须全部填写。其它信息尽量填写完整。为顺利完成全国联网,新版客户端新增部分学生信息,而且所有信息都采用代码填写,(如父亲-51;母亲-52)。各学籍管理员一定要认真熟悉填写要求,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把所有应该填写的信息全部填写完整。学生照片统一为jpg格式,像素在15K左右,图片尺寸在240*320象素点的免冠照片。采用白色或浅蓝色背景,照像角度要正对学生脸部,图像范围两侧比双肩稍宽,下至第一和第二个纽扣中间,头顶上方要略有空间。

⑵.在学生信息导入前,一定要让班主任及学生家长对信息进行再确认,确认无误后,再将信息导入。信息导入后,由学籍管理员将本乡镇(或本学校)学籍信息打印样表交与班主任及相关人员对学生人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点击“确认”。一旦上报信息被确认,将再不能更改。

⑶.一年级入学年龄:截止到201*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年龄超过7周岁(含7周岁)的,学校要附加《学生未按时入学说明》。无户口学生,学校要上报学生出生证明,并填写《无身份证学生在校就读证明表》,表后附出生相关证明。以上两种学生以乡镇(县直、民办学校)为单位,将学生名单附报表及说明一并报教育局普教育股,经审核后,名单留教育局备案,《说明》及《证明表》由乡镇或学校保存。除此之外,各乡镇、学校还要上报各学校《201*-201*学年学生人数统计表》。表中一年级、七年级人数为新建学籍实有人数。

注意:信息填写准备:先由学籍管理员从平台上下载打印学籍信息项目,交班主任发给学生家长,填写后,连同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一并收回。填写信息与户口复印件核对准确,再由班主任填写电子版信息表。家长填写的信息表与户口本复印件,要做为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存档。

⑷.学生信息录入期间,各学校、学管会负责人、学籍管理员要保持信息畅通,要把学籍管理员名单及手机号码报普教股。上报才料邮箱:xjjw310@163.com.下载资料邮箱:xjpjkgk@163.com.密码:123456pjk.建立飞信群组,便于通讯。⑸.各学管会、各学校要明确学籍管理员及各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责任,确保各个工作环节严密衔接,准确无误。

二、今后学籍管理工作

1、集中统一办理学籍手续:

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由各学校学籍管理员,集中办理本单位学籍手续。其它时间,不再办理。学籍管理员在办理手续时的交通费用由学校报销。

2、学籍异动办理收费标准:省间(跨省)异动每生80元;省内跨市异动每生50元;市内跨县异动每生20元;县内异动跨镇每生15元;本乡镇不收费;因合校并点、正常升学不收费。费用由原学校代收。

3、除学生因重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需要休学外,其它情况不允许学生降级或跳级就读。

4、学籍信息修改、补录、删除手续匀由学校或乡镇学籍管理员在平台上做好修改申请后,由教育局统一审批即可,教育局不再直接办理以上手续。

5、办理学籍手续时,应该填写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遗漏填写项目,加盖学管会或县直、民办学校公章。

6、各乡镇或学校不得随意接收无学籍手续的学生,学籍管理员每学期至少核对一次在籍学生与实有学生人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扩展阅读:201*年9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

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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