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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帮扶责任制

时间:2019-05-28 08:57:25 网站:公文素材库

计划生育帮扶责任制

计划生育帮扶责任制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集中力量,重点攻坚,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率,实现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计划生育重点帮扶的主要任务是,在烟墩乡海井村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重点扶持,开创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重点帮扶,主要是通过资金倾斜、政策优惠、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巩固提高“三为主”,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开展,提高计划生育率,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帮扶实行周期目标管理,实行定期考评验收。

第五条计划生育帮扶的主要考评指标: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计划生育“三为主”巩固率、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率。

第六条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单位应积极协调配合。

第七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帮扶工作的领导,积极参与重点帮扶工作,安排专项资金,保证重点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

确保帮扶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八条**单位计划生育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重点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定点挂钩帮扶联系制度,落实具体帮扶措施,确定具体帮扶量化指标,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九条**单位计划生育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要在不改变资金投向和资金管理渠道的基础上,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脱贫致富、解决实际困难。第十条计划生育重点帮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资金用途。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计划生育责任制

新堡学区计划生育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我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领导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由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第三条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追踪制度。

第四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单位负责对在职职工(包括代课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提出生育申请的职工,及时出具相关证明,积极协助做好一孩登记及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等工作;

(二)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举办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讲座,提高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建立育龄妇女管理档案,将出生、死亡、新婚、育龄妇女人数变更、节育措施变更、孕情等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四)每年至少一次组织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建立查体和诊治记录,切实关心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

(五)对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育龄女职工实行重点管理。、第七条对职工家属是农业户口且离开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职工无固定单位的成年子女,应当纳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有户口挂靠人员的单位,单位应当负责户口挂靠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九条对失业人员(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应当主动与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出具移交证明信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原单位在收到回执后,方可办理解除全部劳动关系和再就业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对职工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发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原工作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计划生育作为合同内容之一。对招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单位应当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列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一)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重视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注重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纳入对本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将个人计划生育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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