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一、办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住院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2.因突发急、危、重病,未使用《社会保险卡》,在本地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参保学生在原户籍地或现就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5.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6.符合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二、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证卡);2.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原始发票;
3.凡属转外住院、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均应携带相应登记表原件;患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提供急诊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可结付报销金额,打印《现金结付单》。3.参保人员持《现金结付单》,至相关申领窗口领取可报销金额。四、注意事项
1.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各类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内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2.对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必须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报销结付手续。
3.各类医疗费用一律按办理报销结付手续年度发生费用处理,列入该年度费用累计。4.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5.参保学生及少年儿童的医疗费用报销结付手续,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代为办理,但所持就医证卡、发票单据、身份证件等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完整。
6.参保大学生因急诊或回原户籍地就诊,发生未使用就医证卡、现金结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校内无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学校指定部门安排专人收集汇总相关就医证卡、发票单据、明细清单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其中,对已办理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或实时医疗救助登记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医疗费用必须由学校或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扩展阅读: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表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费用类别:1、住院2、门特3、门慢4、抢救
序号--12345678姓名(1)个人编号(2)床位费(3)药费(4)治疗费(5)检查费(6)其他(7)票据张数(8)费用总计(9)审核情况说明(10)复核情况说明(11)财务支付说明(12)备注(13)本页合计填报日期(14):单位经办人(15):审核人(16):复核人(17):出纳(18):
一、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二联,由参保单位填写后与申报费用一起交市医保中心;2、单位名称:参保单位填写本单位名称并签章;
3、费用类别:参保单位根据申报费用性质在四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并打“√”(每张表格只能申报一项费用);4、(1)(9):参保单位根据申报人员费用内容逐项填写;5、(10)(12):医保中心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填写并签章;
6、(14)(15):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填表时间填写并签名或签章;7、(16)(18):医保中心相关部门人员签章。
二、费用受理部门:费用结算科电话:4716584、4725987;费用复核部门:稽核信息科电话:4701680;费用支付部门:计划财务科电话:4717861
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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