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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问答

时间:2019-05-28 10:40:19 网站:公文素材库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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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的十问十答

1、为什么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凡是我县境内的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公民以及户籍在县外流入我县境内的常住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严格依照其规定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有:

(1)宪法。

(2)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主要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5)规章。含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主要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

4、违法生育对象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会承担哪些后果?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拒不缴纳的可据情实行一次或多次行政拘留,依然顽固抗法的,可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生育对象不履行社会和法律责任,将被纳入不诚信记录和被媒体曝光,影响享受一些惠民政策,顽固抗法的将遭受强制执行、拘留甚至判刑,违法生育夫妻双方不但会在孩子幼小心灵中留下“不遵守法纪、不讲道德诚信、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敢承担社会责任”的坏形象,而且还会对孩子心灵、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特殊人群中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社团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是人大代表的,依法罢免代表资格;是政协委员的,按规定撤销委员资格。

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以及这些年的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还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这对长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来说,今后缴纳的标准将越来越高,代价将更大。

5、当前我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市的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县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标准,我镇具体执行标准是:

(1)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13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可减按9201*元标准执行。

(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46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可减按38000元标准执行。

(3)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能够核定实际收入的社会特殊人群按实际收入的5-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4)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以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5)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未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多个子女的,按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上述(1)、(2)、(3)条规定计征基数的9倍征分别收社会抚养费。

(7)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再生育的,征收201*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再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201*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8)骗取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除按上述(1)、(2)、(3)条规定处理外,加征2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9)流出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10)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一年后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一年的收入基数为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当前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1)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奖励;(2)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

(3)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手术费;(4)孕前优生免费检查;(5)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

7、当前我镇有哪些人群符合再生育条件?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的规定。8、为什么我国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这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始终把握的基本国情。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在世界人口发展和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第28次集体学习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严肃指出,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

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要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9、如何看待社会上关于“放开二胎”的传言?

目前,社会上确也存在一些流传“放开二胎”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或将发生改变”的争议和传闻,这些都是毫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学术探讨,远未影响和形成中央的重大决策转变。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要求“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刚发布不久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都提出:“要以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特别是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为总结过去和布置今后长远工作所作的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遵循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还特别强调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人口计生基本国策没有改变,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调也没有改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计生法规、文件必须依法、不折不扣地地贯彻执行好,任何人不得例外。

10、检举、揭发违法生育对象的联动机制怎样建立和运行?

违法多生育孩子,多占用社会生存空间,加重社会投入负担,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客观影响,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每位公民权益的公共侵害,全社会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检举、揭发、举报。

为了鼓励各级各界举报违法生育者,县镇各级均设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并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监督。

扩展阅读:计生政策法规常识问答

计生政策法规常识问答

1.怎样才算晚婚、晚育?实行晚婚、晚育有何奖励?

提倡晚婚晚育。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家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新《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所生第一个女子是女孩以及第一个子女属非遗传性病残等六种情况的,经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4周年以上生育第二个子女;如第一个子女是男孩的,不能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执行。

4、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有何规定?

非农业人口除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等五种特殊情况以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5、育龄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该找哪些部门?

育龄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该到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这些机构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不得独立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严禁非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6、育龄妇女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经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定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夫妻,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采取其它避孕节措施。

7、接受避孕节育手术者的福利待遇有何规定?

接受节育手术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8、实行晚婚、晚育有何奖励?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9、独生子女父母有何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1)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2)在招工、招干、子女入托、入学、医疗、解决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3)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4)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10、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有何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安排村镇企业工作,解决宅基地、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给予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11、哪些人应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本省成年(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外省成年流动人口,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12、哪些地方需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生育证,接生单位应当查验其生育证。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验证手续后,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和业主方可办理暂住证、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等。

13、非农业人口超生怎样处理?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具(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4、农业人口超生如何处理?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5、其它计划外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6、哪些行为是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干部、职工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的,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擅自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2)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4)骗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有关虚假证明的;(5)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虚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的;(6)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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