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区国资委产权交易工作汇报
哈密地区国资委产权交易工作汇报
哈密地区国资委自201*年成立以来,在自治区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牢牢把握出资人定位,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国资管理基础,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力度,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严把国有资产出口关,逐步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框架,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
哈密地区国资办成立于201*年5月,201*年3月在原地区国资办的基础上组建哈密了地区国资委,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共有工作人员13名,内设4个科室(办公室、产权管理科、企业改革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哈密地区积极探索县(市)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根据各县(市)国有资产总量分布情况,哈密市单独设立国资委,巴里坤、伊吾两县在财政局挂国资委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目前,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总量49.11亿元,其中:国有企业资产25.8亿元,占全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的52.5%,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总量23.31亿元,占全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的47.5%。
(二)建章立制、完善制度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我们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哈密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哈密地
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哈密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截至目前,我委已制定出台10个制度,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3个,国有企业监管制度7个。
《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哈密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实行“阳光操作”,走公开拍卖程序,各资产占有单位不得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纳办法,以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如何处罚等内容;《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对由地区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大规模或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地区国资委、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行业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为地区国资委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提供决策参考依据。通过建章立制,做到了有制度可依,用制度来保证,为产权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规范产权交易流程
1、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针对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性质不同,分别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要求申请资产处置单位详细填写申请交易资产、评估结果、申请资产交易清单、审查意见等情况。
2、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由拟出售国有资产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国资委。单位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单位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地区国资委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地区国资委党委会
扩展阅读: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252号
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为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职责。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
三、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原则。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按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进行。
四、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方式。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可由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产权交易专家以及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
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一)制订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实施方案;
(二)按照统一的要求拟订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对产权交易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四)根据审查和考察情况,对申请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具体评审意见;(五)起草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评审工作报告》。
《评审工作报告》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由国资监管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发出书面通知,或由国资监管机构与其签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委托协议》。
五、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审核的材料。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当审核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下列书面资料:
(一)批准成立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文件;
(二)产权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三)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四)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
(五)与有关报刊签订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业务委托协议;
(六)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或制定的产权交易监管工作规章、制度;(七)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及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八)营业执照副本、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九)产权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奖惩情况和机构变动情况;(十)如已参加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或与其他产权交易机构业务代理合作,还应提供相关协议资料复印件;(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六、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重点审核内容。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同时重点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从事的企业
1/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是否具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证明或承诺,能够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
(三)产权交易信息系统是否完善,并与相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合作组织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能够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发布网络化的优势。七、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结果的公布。选择工作结束后,国资监管机构应将所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还应将选择结果和相关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八、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要对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行动态监管。监管工作可以采取专项工作检查,向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对有关媒体及社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听取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不再符合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基本条件要求或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3年内不得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九、其他情况的处理。
(一)对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各地国资监管机构也要按照有关要求掌握其基本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对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诚信、守法情况加强监管。
(二)没有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做好本地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也可采取业务委托方式,与其他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相应的业务委托代理关系。
(三)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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