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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异地交流办法(试 行)

时间:2019-05-28 11:48:52 网站:公文素材库

石柱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异地交流办法(试 行)

附件4

石柱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异地交流办法

(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全体畜牧兽医工作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一个在岗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建设一支敬业精神强、服务意识浓和业务技术过硬、群众满意的基层畜牧兽医队伍,提高我县畜牧兽医队伍的整体形象,适应新农村建设和现代畜牧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异地交流原则。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勤罚懒、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工作经验、并实行岗位回避制度的原则,根据本站的个人工作业绩、群众认可程度、年龄结构、文化水平、团结共事情况、遵守纪律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等方面的因素,在县编委核定编制内根据乡镇站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异地工作交流。年龄53周岁以上、在户口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且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人员,一般不实施异地交流。

二、异地交流周期。原则上站长每五年交流一次,一般职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特殊情况不受时间限制,可依据本人申请或工作需要由局领导集体决定进行交流。

三、异地交流方法。站长根据畜牧兽医局年初制定的乡镇畜牧兽医站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征求乡镇党委意见,结合县畜牧兽医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确定。职工以所在乡镇站考核结果、当地党委政府评价、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结合县畜牧兽医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乡镇站长的意见确定。具体调整方案由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科(站、所)征求乡镇畜牧兽医站长的意见后,分别提出方案,交局分管领导综合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确定。

1、站长异地交流方法。

(1)连续3年所在乡镇站综合考核分值90分以上、各项考核指标居全县前五名、个人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本系统公认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强的站长,可随自己意愿申请交流到相应岗位工作。

(2)连续5年所在站综合考核分值8089.9分、各项考核指标居全县前15名、个人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强

的站长,可根据本人申请进行异地交流安排,原则上安排到排名靠前或靠近家庭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

(3)连续5年所在站综合考核分值70-79.9分、各项考核指标居全县前20名、个人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站长,按工作需要并结合本人申请进行交流安排。

(4)当年所在站综合考核分值65-69.9分、各项考核指标均未进入全县前10名的站长;连续2年工作停滞不前或群众对该站投诉占对系统投诉20%以上的站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进行交流安排。

(5)当年所在站综合考核分值65分以下的站,由局领导对站长进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诫勉谈话的站长,给予免职为一般职工并交流到异地工作。

2、职工异地交流方法。

(1)工作勤奋、效果好,群众公认程度高,并且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实事求是向上级反映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和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违纪违规现象者,可以优先安排到除家庭所在地之外的意愿地岗位工作。

(2)已在非家庭所在地乡镇站工作,因工作有突出表现获得县级人民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职工,可优先交流到近家庭所在地乡镇工作。

(3)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的职工由局领导集体决定安置岗位。

(4)凡上班不作为、出工不出力、假公济私、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一律交流到其它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不假离站或不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而又达不到有关处分规定的职工,交流到条件艰苦的乡镇站工作;

(5)不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一年之内在工作中出现三次以上失误的职工,交流到条件艰苦的乡镇站工作,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6)工作认真负责,确有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安排。四、凡不服从畜牧兽医局调整交流者,参照《公务员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由石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石柱县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附件5

石柱县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

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全县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树立部门良好形象,促进石柱畜牧业的跨越式发展,按照从严治政、制度管人的原则,参照党纪政纪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禁止款项

1、严禁不按时上班,严禁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2、严禁旷工。

3、严禁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打牌、打麻将、下棋,在网上看电影、打游戏、聊天、炒股等);严禁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严禁非工作需要互相串岗等。

4、严禁不服从工作调动、不听从工作安排。

5、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参与或要求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严禁超标准接待或消费。

6、严禁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活动。7、严禁玩忽职守或越职越位。

8、严禁干扰企业、养殖场(户)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严禁强买强卖动物药品和饲料。严禁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9、严禁在执法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变更处罚决定、以收代罚。严禁违规处理动物及其产品。严禁通风报信、泄露机密或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10、严禁散布不利于本系统形象或声誉的言论,甚至挑拨离间、诬告陷害、寻衅滋事。

二、提醒款项

1、自觉遵纪守法。2、讲团结、讲协作。3、遵守回避制度。4、谨慎交友。三、调查处理

1、调查程序:畜牧兽医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县畜牧兽医局纪检组负责调查,经局党组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2、处理规定: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禁止款项”之一的: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不评优不评先;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评基本称职;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评基本称职,停发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补贴;四次的年终考评不称职,停发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补贴,调离现有工作岗位;多次违反的、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理的,其所在科、站、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评优不评先。

3、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处理。5、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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