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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的情况报告

时间:2019-05-28 12:39:22 网站:公文素材库

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的情况报告

xx镇总工会

关于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的情况报告

按照自治县总工会的统一安排,我们对镇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xx镇现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1人,女性,1988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毕业,201*年9月受聘于我镇总工会,主要负责民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及镇总工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该同志自入职以来,热爱工会工作,积极履职,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做到了立场坚定、作风民主、热心服务,得到领导和会员们的一致好评。

二、镇总工会专职工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一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是掌握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三是联系职工群众,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方面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反映职工诉求;四是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等;五是完成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镇自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以来,镇总工会改变了以往无专人负责工会工作的状况,保障了工会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三、专职工会工作者队伍情况。我镇总工会自建会以来,共聘用了2名专职工会工作者,均为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不是本单位编制人员,不能很好解决其后顾之忧,她们的工作热情主要来自于要把当前的工作岗位作为以后考公务员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跳板”。作长远考虑,该队伍有潜地的不稳定因素。另一个原

因是当前物价普遍高涨的情况下,专职工会工作者工资显然偏低,这也会影响该队伍的稳定。

四、意见和建议。

(一)选聘专职工会工作者时,要求热爱工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尽量优先考虑户籍所在地为金秀县且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和优秀大学毕业生;

(二)选聘的人员应该性格开朗,沟通能力强,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从而在上级工会和各基层工会之间起到桥梁和协调作用。

(三)建议年建立奖励机制,年终时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专职工会工作者给予资金奖。一方面可以弥补平时工资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增强岗位的吸引力;

(四)要把聘用期间表现良好的专职工会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优先续签合同,不断优化整体队伍结构,解决专职工会工作者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会工作中去。

(五)要完善专职工会工作者的培训机制,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依法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促进转变思想观念,加强职业自律,转变工作职能,以不断适应职业化、社会化发展的需要;

(六)xx镇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多,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量非常大,建议要我镇工会增加配备一名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

xx镇工会201*年4月5日

扩展阅读:工会助理员管理规定201*.5.30

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服务型工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社会化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由市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工业(科技)园区工会服务站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包括大学毕业生、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三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和引导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掌握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三)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方面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

(四)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收缴工会经费;

(五)采集会员和已建会用人单位信息,协助办理京卡〃互助服务卡;

(六)开展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职业介绍工作。

(七)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做好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和有关社会建设的工作。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四条招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大学毕业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退休内退返聘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

(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五条招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参加录用考试、体检、签订服务协议(劳务协议)、审核备案、岗前培训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区县总工会招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按照城区服务站5人,郊区县服务站不低于3人(区域内职工人数达到3000人时,须配备5人),职工服务中心5人的标准,向市总工会提出招录计划。

第七条区县总工会负责招录考试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组织人员参加考试。

第八条市总工会统一组织招录考试。笔试由市总工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考试机构承担,内容涵盖行政职业能力、工会业务知识两部分;面试由区县总工会组织,市总工会监督指导。

第九条区县总工会应将录用人员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法规,由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与街道乡镇总工会或区县职工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街道乡镇总工会或区县职工服务中心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不与工会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动或劳务关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区县总工会应当制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内容和程序,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档次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区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基础业务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16学时;市总工会负责组织专业培训,年度培训16学时。培训结束应当组织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还应当参加全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网在线学习,按要求完成培训学时。

第十三条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区县总工会要建立人员工作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

第十四条区县或街道乡镇总工会可以任命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担任工会服务站站长或副站长职务。具体任命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县总工会确定。

第十五条市总工会建立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制度,为取得资格人员颁发盖有“北京市总工会”印章的《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

(一)资格取得。通过市总工会组织的录用考试并被录用的人员,取得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已经在职的,应当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资格。资格认证考试可以和录用考试同时组织。

(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每年一次。年度考核合格且培训时间和培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资格继续有效。

(三)资格注销。离开本职工作岗位满一年,资格即予注销。

第十六条市总工会建立检查监督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虚报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人数,予以全市通报,酌情扣除当月本区县人员部分经费,作为对区县总工会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发现没有专人专用的,酌情扣除当月本区县人员部分经费。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待遇由基本工资、补贴和奖金等部分组成,退休内退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不享受基本工资。具体待遇组成由区县总工会规定。

第十八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与工会服务站或区县职工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大学毕业生总体待遇水平应与所在区县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相当;

(二)退休内退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的待遇标准与所在区县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中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退休人员待遇相当。

第十九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担任站长或副站长职务的,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本职工作满一年的,参照所在区县社区工作者标准享受相应补贴,具体种类和标准由区县总工会制定。

第二十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法参加国家和

北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和独生子女费。

内退返聘人员、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女性年龄超过40周岁的每年应有一次专项体检。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高温补助、带薪年休假等待遇由区县总工会参照社区工作者的规定执行。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享有的其他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工会共同为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待遇提供资金支持。

市总工会根据全市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总体情况,不定期发布市总工会本级拨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人员经费标准。剩余部分的负担方式由区县总工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待遇不能按标准落实的,区县总工会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人员退出

第二十四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特别优秀的退休返聘人员,男,63周岁;女58周岁);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四)服务或劳务协议期满,未续签的;(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退出,由区县总工会组织实施,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七章表彰激励

第二十六条市总工会按照10%的比例,每两年一次表彰奖励优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区县和街道乡镇总工会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表彰奖励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总工会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三年以上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且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

第二十八条区县总工会应根据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服务协议形式和党团关系的具体情况,将其纳入相应的工会组织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区县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通过调整不同类别人员的待遇,改善队伍结构,不断提升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职业化、社会化水平。

第三十条在职人员201*年6月前仍未取得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的,通过转岗逐步退出。其待遇根据市总工会的相关通知精神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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