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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201*年度报告

时间:2019-05-28 12:56:18 网站:公文素材库

机动车环保检验201*年度报告

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报告

一、公司基本概况:

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各级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创建于二OO八年六月,公司位于织金县三甲乡木嘎村白腊树组,企业法人注册号:5224252201*69(1-1);组织机构代码证:67541225-7;税务登记证:地税黔字52242567541225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证书编号:522410002,机构类别为B类;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240385P。本检测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现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办公大楼以及检测车间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其组织机构为总经理(站长)副总经理(副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办公室质量管理室机动车尾气检测车间财务室等集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市场需要,本检测机构今年增加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已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的检测培训,建设项目已经竣工完毕,相关资料已上报贵州省质监局认评处和贵州省环保厅,现已收到省环保厅的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委托书,但机动车尾气检测尚未启动。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人员情况:

固定员工18人,其中有高级工程师1名,工程师2名,机动车尾气检测员12名,管理人员3名。人员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

(一)人员培训。

1、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人员培训需求制定本年度人员培训、考核计划,报质量负责人审批。

2、培训原则。

针对本检测公司人员现有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理论基础的不同,分别采用短期脱产、半脱产、外出学习培训和业余学习等四种形式。

3、培训内容。

a、理论知识方面的培训主要包括: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知识,防止商业贿赂方面的思想教育,计量学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及新理论、新科学、新知识等。

b、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主要包括:学习新的检测原理、检测方法、检测技术及水平较高的计量基准,校准器具的维护修理技术等。

c、了解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从事现代高科技活动的能力和技巧。4、培训方式。

采取理论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方式,即对共性的问题或对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可聘请专家讲课或外出学习;对新入职人员,一定要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件后,方能上岗独立工作。

(二)、检验人员考核。1、考核范围:

a、凡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检测员培训,理论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检测员证方能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b、检测人员必须接受检测公司内有关职能部门对检测/校准工作质量、业务工作技能的检查、抽查及全面考核;

c、其它所有从事引车、质量监督、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相应培训,经过资格确认方可上岗。

2、考核内容:

a、根据培训内容实施考核,属于检测员岗位培训,以及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培训的,则在培训后实施考核;属于质量体系和相关质量活动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检测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接受考核。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1*年度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和内容详见附表2。

b、使用培训中的人员,应由质量监督员对其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如是否能正确的按相应的规章制度、程序文件、检测指导书进行正常检测,确保其不会对检测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果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

办公室建立所有人员专业尤其是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对种类培训考核的有关文件、记录、考核成绩、证件复印件(或原件)、技术成果等,整理汇总归档,统一保管,并作为技术晋级的依据。

(四)相关记录(略)已制作建档(五)内部培训考核试卷(略)已制作建档(六)各类合格证书、上岗证(略)已制作建档三、环保检验内部管理情况:

因本环保检验机构到目前为止还没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所以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情况未进行。四、环保检验在用检测设备情况: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

1、设备管理人员协助使用人及技术档案管理员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由检测车间负责人编写设备操作规程和运行文件。其中包括: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运行检查方法和记录、验证方法、维护方法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档案保存的技术资料包括:设备及软件的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它唯一性标识;购置仪器设备申请表、订货合同及报价单、出

厂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指导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开箱交接单和验收、检定报告、记录、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报告、仪器设备履历书(接收时状态、检定/校准/验收结果时间、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记载),仪器设备降级、封存、事故报告、修理、报废等项处理审批表。

2、对检测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量具等实行“合格”、“准用”、“停用”三种标识,分别用“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状态标识中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检定校准单位、设备自编号、使用人等。

3、操作技术复杂和贵重的仪器设备,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确定专人使用和保管,做到合理使用和正常保养。

4、在检测/校准过程中,如果仪器设备出现过载或操作不当等错误,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并加贴停用标识,避免误用。

(二)、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1、仪器设备使用者有维护和保养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应按时进行预防性技术培训维护保养,使磨损和消耗降到最低限度。做到“三好四会”,即管好、用好、维护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出故障。

2、仪器设备保持清洁状态,无油垢无灰尘。不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做到防尘、防潮、防锈。

(三)、仪器设备的检定和修理:

1、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制度和周期检定计划,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按照周期检定制度和计划按时送检,保证所有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201*年度本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送检时间是201*年9月6日,受检单位是贵州省计量测试院,检定员是王勇和钟阳。

2、仪器设备在使用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报告经理,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还应把仪器设备的故障情况、修理部位及结果、有关处理手续形成记录材料装入仪器设备档案。

(四)、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

1、不是所有的设备都要进行期间核查,期间核查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仪器设备的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的、使用非常频繁的和经常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改变校准时的状态而降低准确度,通过期间核查能有效地发现设备的准确度的变化,从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2、制定设备期间核查计划,确定核查时间、需要核查的设备和核查方法。要做设备的期间核查,首先应确定核查时间,核查时间一般规定在仪器设备检定后半年。由于本检测机构的设备今年的检定日期是201*年9月6日,所以我们设备的期间核查时间确定在201*年3月5日。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设备是:

机动车尾气检测车间:1、汽车底盘测功机。2、废气分析仪。3、透射式烟

度计。

核查方法是采用核查标准进行实验室之间的比对测试。具体做法是设备检定后对核查标准进行测试,并保留数据。到了设备规定的核查时间后,再对核查标准进行测试,然后用两组数据进行比对后,根据事先给定的核查控制限对核查结果予以评价,给出结论。

3、确定核查控制限。两组数据比较必须有一个标准,因此必须制定核查控制限,这是比对后结果判定的依据。

4、保存核查记录。完整的期间核查记录包括:期间核查计划、采用的核查方法、选定的核查标准、测试结果、判定标准(核查控制限)、核查结果评价、核查时间、核查人、评价人等。

(五)、设备管理规定。(略)已制作建档(六)、相关记录(略)已制作建档(七)、各类设备检定证书(略)已制作建档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

因本环保检验机构到目前为止还没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所以无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本检验机构已经通过省环保厅工作验收,并以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但机动车环保检验尚未开展。七、遵纪守法情况:

公司全体员工在总经理的领导下,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无一案例的发生。

一年来,公司领导着眼于汽车检测未来的需求,以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依托,本着“设备一流、技术一流、环境一流、服务一流”的企业精神,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汽车检测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表2职工概况

职工人数高级工程师人数助理工程师人数18(人)1(人)(0人)戴凌霄、石正道年龄3163大专大学考核合格人数工程师人数技术员人数12(人)2(人)12(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所学专业国家标准汽车工程技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王大忠岗位考核证书编号30809379序号姓名性别男男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程师所在部门岗位备注1高康黔21461合同制2戴凌霄男48高中检验员机动车检验质量监督员087807合同制3鲁丕顺男72大学工程师汽车运用维修质量负责人黔企高职01-0950合同制4王大忠男65大学工程师汽车工程技术尾气检测负责人黔企高职01-0950合同制5石正道男32高中检验员尾气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6毛绍刚男22高中检验员尾气检测引车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7李德忠男36高中检验员尾气检测检验员/外检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8王政9路广东男35高中检验尾气检测质量监督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员男26高中检验员尾气检测检验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10王惜春11刘明坤男男4224高中高中检验员检验员尾气检测尾气检测检验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检验员/外检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12喻牛虎男25高中检验员尾气检测检验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13曾三1415161718

鲁松男26高中检验员尾气检测检验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李林虎男36高中检验员尾气检测检验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罗凡男24高中检验员尾气检测引车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张勇健男42大专检验员尾气检测资料管理员上岗证无编号合同制杨文菊女30高中内审员内审登录员合同制

扩展阅读: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附件

附件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仪器设备

使用管理方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排气污染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机动车环检机构和机动车车主权益,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构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原则是: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共享,提高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中指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各参数的检测设备、辅助设备,环境参数检测设备,检测数据处理、传输、存储设备,以及环检机构所配备的标准(器)物质等。数据中心是指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信息中心。

第四条环检机构配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各省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环检机构要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仪器设备使用安全、有效。仪器设备由其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各分

支应设立相应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已委托的在用机动车环检机构。

第二章配置验收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仪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发布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第八条城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环检机构安装、调试、检定/校准完毕后,仪器设备到货后,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督促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条款及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配使用意见.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技术指标等问题,不得通过验收.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与供货方交涉,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等处理意见.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安排人员参与设备开箱检验,安装调试,验收的全过程,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在验收完毕后及时将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说明书,装箱单等材料一并归档.并对仪器设备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整体系统验收。

第九条各环保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本单位仪器设备需求方案,按要求报环保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三)完成国家环保局下达的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任务,按

要求向国家环保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汇报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对分支局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单位及分支局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计划,购置,验收,登记,计量,使用,维修,调拨,报废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核查所属在《环保检测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的数据,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对按规定进行的大型仪器设备实时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和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环检机构应建立在仪器档案。包括仪器设备一览表、仪器设备档案以及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标准(器)物质档案等;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的更新周期应不大于12个月。A类资质的环检机构应做到排放污染物参数检测设备一器一档,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的更新周期不大于6个月。

第十一条各环保检验机构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对外开展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检查,及时掌握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状况.

第十三条机动车环检机械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校准,各项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应用“三色标识”表明其受控及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上注明仪器设备编号、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检定/校准单位。

1、检测设备、仪器的“三色”标志由技术室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更改变动。

2、已检定的设备、仪器,由技术室根据检定结果贴上“合格”、“准用”、“停用”的标志。

3、“三色”标志为绿色、黄色、红色,其应用范围如下:(1)绿色标志为合格,用于计量检定(含自校验)合格的设备、仪器。

(2)黄色标志为准用。用于不必检定而其性能正常的检测设备、仪器,或无法检定,经对比鉴定适用的检测设备、仪器或某一程精度不合格,但经检定仍能保证检测数据合格,作为降级使用的检测设备、仪器。

(3)红色标志为停用。用于已损坏的检测设备、仪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无法确定性能的检测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均应规定专人保管保养,定期维护并填写设备维护记录,确保仪器设备功能正常。A类资质的环检机构应

设立专职的仪器设备管理员。

第十六条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应有相关记录,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应及时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暂不使用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封存管理.仪器设备封存应办理封存手续,并加贴封存标志.封存仪器设备重新启用应办理启封手续.

第十八条对未安装使用的新到仪器设备以及封存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存放条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以防损坏.

第十九条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二十条环检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机构内主要的检测排气污染因子的设备的期间核查、内部比对实施计划表:

(一)B类资质的环检机构期间核查的周期不大于6个月,内部比对的周期不大于12个月,A类资质的环检机构期间核查的周期不大于6个月,内部比对的周期不大于12个月,并按期实施完成;(二)分析仪的响应时间核查周期应不大于6个月。

第十四条环检机构的检测设备每日开机前必须对环境因子、底盘测功机、分析仪等进行自校/校准。

第二十一条环检机构必须对每条检测线进行定期保养,周期不大于3个月。

第二十二条环检机构应对进行数据传输、处理、存储的设备实施帐号权限、数据访问控制、审计策略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环检机构与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必须采用数字信号。报送的原始检测数据不得人为加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标准(器)物质的保管、检定、更新均应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并做好详细使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环检机构应根据测量、使用时间、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制定仪器设备损耗件的更换制度并按时执行。

第二十六条环检机构必须参加由城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实施的环检机构之间的比对。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大修,应专门制定大修方案,按管理权

限逐级上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环检机构在内部比对、外部比对中,发现仪器设备状况异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修。仪器设备修复后,本单位仪器设备

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需重新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维修过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第三十条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在到达使用年限后,应强制报废,并报同级城市环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仪器设备降级和报废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降级使用:

(一)经维修仍达不到原有使用精度级别,但可满足相对较低精度级别检测要求的;

(二)部分功能丧失,但主要功能仍能满足有关检测需要的;(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未达到报废条件,可以继续稳定使用的;(四)计量检定结果达不到原规定使用等级,但可满足相对较低等级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处理:(一)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二)因使用频率高导致老化严重,无法进行维修的;(三)故障率高,维修费用过大,不具有维修价值的;(四)严重损坏后不能修复的.

第三十三条对需要降级,报废仪器设备,各环保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仪器设备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需办理手续。对需要降级的仪器设备,在进行技术论证前,还须由专业机构对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形成检验测试报告,并确定精度级别.技术论证时,对其检验测试报告一并审核论证.

第五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是仪器设备安全保障的责任部门.各环保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仪器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使用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使用仪器设备的行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仪器设备,安装前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和环境条件.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等物品.杜绝安全隐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省级环保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和操作规范,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九条省级环保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地区级城市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市环保部门及同级相应部门监管;县级城市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级环保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第四十一条城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环检机构间的比对工作,周期不大于1年。

第四十二条环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整顿,整改无效的,由省级环保行政部门吊销环检委托资质。(一)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仪器设备;(二)伪造、篡改检测数据;(三)不按规定向数据中心传输数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的计量工作按照国家计量法规备要求进行。

第四十四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环检机构的配置和使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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