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镇检察室工作要求

时间:2019-05-28 13:31:35 网站:公文素材库

镇检察室工作要求

镇检察室工作职责

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职责。

第一条受理辖区内(包括双安、汉王镇)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开展辖区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收集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开展与检察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强化法治建设。

第四条开展检察调研工作,分析、总结和研究检察工作服务辖区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指导执法服务工作。

第五条与检务督察、检务公开紧密结合,受理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及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反映。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第六条监督并配合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七条完成县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镇检察室工作要求

驻镇检察室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检察形象的重要途径。为确保检察室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

第一条加强领导。分管部门的院领导要加强日常性督促检察工作,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取得实效。

第二条加强协调。派驻干警要主动加强与乡镇的联系协调,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联络工作。

第三条保障到位。本院为检察室开展工作安排必需的人员力量,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条严明纪律。派驻检察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乡镇摊派经费、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给基层增添负担。检察室工作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服务意识、群众意识、纪律意识,认真扎实履职,积极有效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称赞,在基层群众中树立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第五条及时总结。定期研究检察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总结检察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检察室建设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派驻检察室不得自行处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必须交由县人民检察院统一处理。

扩展阅读: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理性思考和实践运作

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理性思考和实践运作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郭圣彬

【内容提要】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顺应基层群众要求、扩大检察工作影响、完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的需要。目前乡镇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乡镇检察室的发展。本文结合遂川探索设立乡镇检察工作站的实践做法,在乡镇检察室职能、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范管理等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理性思考实践运作

一、引言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建立了乡镇检察室,这对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检察室设立的范围过宽、过滥;检察室职能定位不明确;管理工作薄弱等负面效应也凸显出来,少数地方的乡镇检察室甚至出现了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越权办案等现象。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对案件侦查管辖进行了调整,包括涉税犯罪案件等一批普通经济犯罪案件转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经济案件的范围减少,很多地方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沉寂期。

近年,海南等地探索建立了一批乡镇检察室,这一做法并非历史的倒退,而是契合了当前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契合了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契合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契合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需要。当然,乡镇检察室的重构并非对原有检察室的简单恢复,而是在对原有检察室进行适当扬弃,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严格按照党中央、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对乡镇检察室进行重新定位和严格规范,赋予检察室新的时代内涵。

二、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

新形势下,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工作,已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设立乡

镇检察室是当前各地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一)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过去乡村可监督的资金和经济活动十分有限,随着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的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乡村基层组织的资金等与过去相比大大增加,如卖地款、拆迁款、项目款、补助款、移民款等,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得以扩大。如果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话,村民哪能监督到,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滋生了许多新的矛盾。以遂川检察院为例,201*年控申科共受案登记线索56件,其中乡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21件,201*年受案登记线索66件,其中乡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24件,201*年受案登记线索62件,其中乡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28件。乡村干部直接面对的是农民,农民看党的形象、评价党风,更多的是以身边乡村干部为视角,乡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触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二)改变现行工作方式、顺应基层群众要求的需要

遂川是国家级贫困县,地域广,人口多,许多乡镇远离城区,交通条件不发达,农民缺乏方便、快捷的举报、控告、申诉渠道,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没有深及乡村的“触角”,收集线索、查办案件等各项检察职能就无法充分、有效发挥,仅靠少之甚少的群众举报材料和难得一次的基层接访或法制宣传,

显然只能略窥其“冰山一角”。如果检察机关还是按照以前工作方式,有人来举报了,

检察机关才去查,那漏网之鱼太多了,况且遂川有20多个乡镇,数百个行政村,还有更多的村民小组,仅仅依靠一个县检察院,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难以辐射到辖区的每个角落。去年我院查处的某村干部王某冒用他人姓名,骗取国家农田补贴数年之久计3万余元,该案是群众恰逢我院在当地街上开展“举报宣传周”时向检察机关举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王某的问题由来已久,为什么等到“举报宣传周”才进入检察机关视野?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乡镇检察室犹如检察院的“千里眼”和“顺风耳”,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深入乡村了解乡村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拓宽收集举报信息渠道,有效打击乡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遏制农村腐败现象的蔓延,同时还可以提高县一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强化县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三)扩大检察工作影响的需要

我国的司法体制本身决定了检察机关职能属性处于司法程序的中间地带,较难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加上检察机关特殊的职能,导致检察社会化程度较低,在基层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到底管辖哪些事情知之甚少。不少同志可能也亲身经历过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有群众就认为检察院顾名思义就是专门负责检查的单位,更有甚者认为检察院是“检查身体”的地方。乡镇检察室的最大优势在于贴近群众,贴近基层,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广大农村,在检察机关与乡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加强了检察机关和农民群众的联系,由于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她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成为辖区群众关注的焦点。乡镇检察室通过接受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密切与农民群众的联系,赢得辖区人民的信任,从而扩大检察机关在农村的社会影响力。

(四)完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加强权力制衡的需要

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部分乡镇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各种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农村基层,唯独只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乡一级司法机构,影响了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设立乡镇检察室能有针对性地补上乡镇组织原来所缺的检察机关这一块,使原来的“两所一庭”体制变成了“两所一庭一室”,从机制上完善乡镇一级的司法体系,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基层司法机构的整体效能,。这样,检察机关不久可以对行政权与审判权进行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而且乡镇基层政权权力的行使处于法律监督之下,可以防止行政权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保障权力运行的合法、合理与有序。

三、设立乡镇检察室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各地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对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自侦案件案源不畅、预防村镇两级职务犯罪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乡镇检察室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设立乡镇检察室还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

设立乡镇检察室虽然勉强可以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依据,但条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而

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就非常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相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而言,高检院颁布的“内部工作条例”,其效力明显存在差别。乡镇检察室只能长期根据“内部工作规

定”探索性地开展工作,机构设立及工作职能均缺乏法律依据,是乡镇检察室工作中的最大问题和困难。

(二)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不明确、重点不突出

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职能的延伸或辅助,只能被动地协助上级机关开展业务工作,工作的主动性、机动性和独立性都不强。在没有明确职能定位和硬性工作职责的情况下,乡镇检察室大多只能开展法制宣传、犯罪预防、参与综治等一些“软任务”,或者协助党委政府处理一些检察职能以外的事情,并没有突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助查办职务犯罪、强化执法监督等职能。同样作为基层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具有明确的裁判职能,派出所具有治安、户政管理职能,乡镇司法所也具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职能。这些派出机构在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同时,都具有十分独特而清晰的职能定位,能够直接服务于乡镇基层发展大局,具有其上级机关无法取代的优势。而乡镇检察室因为职能定位方面的缺陷,工作职能不明确,不少乡镇党政领导甚至基层检察长也认为乡镇检察室可有可无、作用不大。

(三)设立乡镇检察室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法律依据不足,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同程度和支持程度,就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普遍设置在乡镇政府的办公用房中,甚至临时暂借的办公场所,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也影响了村民举报的积极性。此外,人员经费不足也是制约乡镇检察室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基层检察机关长期超负荷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再设立乡镇检察室,即使经费问题能够解决,人员编制问题也很难解决。况且检察室需要在远离机关,能独当一面的工作人员,这在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欠发达地区符合要求的人员就更加少了。这些实际困难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效能和执法形象。

(四)内部管理不规范

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对乡镇检察室的管理尚处于松散无章的状态,有的由具

体业务部门协调管理,如反贪局、控申部门等:有的由政工部门或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统一协调管理,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部门。在人员的管理上尚存有漏洞,一些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人员除本单位的人员外,还聘请了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社会人员,即使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大多以兼职为主,大部分时间还是在派出院工作,而无法顾及乡镇检察室工作,对这些人员如何进行规范管理尚不明确,即使管起来,也往往流于形式。另外,由于上级院未将乡镇检察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围,各基层院在设置乡镇检察室,将更多的精力集中本院各条线有考核指标的工作上,而对乡镇检察室如何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如何实行规范管理却较少涉及,结果是想管就管、不想管也没什么大问题,反正未列入上级考核范围,不会对全院总体工作造成什么影响。这样,管理上的不到位,使乡镇检察室不能走上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严重制约了其健康有序开展。

问题的存在既说明乡镇检察室工作尚且在探索中发展,另一方面说明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更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设置、用心探索、努力完善,尤其是在设置之初必须就明确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三、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实践运作(一)职能合理定位

乡镇检察室职能的设置要避免两个倾向。第一,不能泛化,不能超越检察职能大包大揽,避免什么都做最后什么都做不好。第二,不能虚化,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挂牌成立一个机构浅层面,应该赋予检察室一定的实际职权。

1、明确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线索初核职能。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是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不良现象,检察室查办职务犯罪具有有贴近群众、反应敏捷、查案迅速的先天优势。具体是:检察室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控告、检举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控告、检举材料情况不清,难以确定其性质的,报检察长批准后有权对线索初核;如果线索材料比较明确具体的,检察室应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检察室的职权应限于对案件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线索的初核,对于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应该转交有权科室办理,做到不失职,不越位。

2、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乡镇党委联合探索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新途径、新举措,在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过程中,积极探索、加强经验总结,协助基层组织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强对乡镇“七所八站”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切实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和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

3、加强执法活动环节法律监督工作。对乡镇检察室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对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配合反贪、反渎部门依法介入调查。

4、参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乡镇检察室可以受理公民对于民事、行政裁判和执行不服的申诉,并配合民行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乡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适时开展预防调查和初查。同时,针对群众不了解民行工作的现状,乡镇检察室要加强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引导群众合法运用检察监督手段进行救济。

5、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在农村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负责,而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是基层检察院的薄弱环节。农村检察室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开展执行变更环节和终止环节检察,重点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是否被依法收监执行,在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矫正对象是否依法给予处罚。二是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三是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执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四是定期开展清理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专项检察。

6、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量有所上升。检察室要掌握本辖区内被不起诉人员的基本情况,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所犯过错和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帮教,使他们彻底远离犯罪,达到不起诉的效果。

另外,乡镇检察室还应配合辖区内党委、政府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组织体制结构

1、管理体制。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与派出院其他内设部门相平行,行政与业务受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直接领导;财产与财务管理上,乡镇检察室的财产由派出院统一配备,财务统一管理;在业务上,乡镇检察室根据检察一体化的要求,与其他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于乡

镇党政机关来说,乡镇检察室属于检察机关的一部分,具有独立性,乡镇一级政权机关要确保乡镇检察室的独立地位,防止乡镇检察室承担许多不应承担的任务,保证主要职能不被异化,使乡镇检察室真正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机构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设置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既有办公设施等硬件建设,又有运行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软件配套。在建立乡镇检察室办公楼有困难的地方,应积极寻求当地政府的支持,解决好办公用房。管辖人口20万以上的乡镇检察室应有专门的办公楼,并配齐人员,配备车辆,常年办公。在暂不具备设立固定乡镇检察室的地方,可先设立巡回检察室(检察工作联络站),逐步向乡镇检察室过渡。

3、人员编制。乡镇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应当由基层检察院从本院具有检察人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挑选,人员配置上原则上不少于3人,考虑到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人员编制少的检察院可以将侦监、民行、控申、预防等职能部门人员抽调1人挂靠检察室,挂靠人员接受原科室和检察室的双重领导,定期与检察室进行业务联络,挂靠人员和检察室并非松散的联络,也不是兼职人员,是明确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专职人员。

(三)规范乡镇检察室管理

坚持设立与管理并重,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把加强乡镇检察室的规范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努力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有序”的体制和机制。上级院要对下级院的乡镇检察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而派出院要对检察室对集体和个人的工作业绩要按照全院标准统一考评,确保做到检察室工作不游离于全院管理之外。

1、五个一”模式。即“一块牌子”:挂一块乡镇检察室的牌子;一只箱子”:专门设立方便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信箱;“一个办公场所”:用于专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工作场所;“一个检务公开栏”:在所在乡镇综治办外围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一张检民联系卡”:公布检察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举报受理、队伍监督热线电话,方便群众联系。

2、规范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接待登记制度,规范接待程序,做到有接待记录、有工作日志、有反馈意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检察室必须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报送派出检察院;三是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及时互通检察室工作情况。四是建章立制,使乡镇检察室在业务工作中有章可循,使各项制度成为乡镇检察机构行使部分检察权的可靠保证。如建立干警岗位责任制、办案工作制度、办案纪

律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各种登记表簿制度等等,通过制度来实行对人、对事、对物的规范管理。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在管理上,由政工、监察室(检务督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可通过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来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在设置考核标准上,应该把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业绩,作为量化考核的重点,分别从工作纪律、办案纪律的执行情况、工作业绩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评价、群众满意测评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四、设立乡镇检察室需要注意的问题

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重大举措,必须综合考虑到各种可能因素,积极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设立乡镇检察室不能操之过急

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但设立乡镇检察室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由于各个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不是每个乡镇都要设立检察室,根据本地的地域、人口、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等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在大的乡镇、中心乡镇或多个乡镇合并设立的方式,由一个中心乡镇检察室负责数个乡镇的工作;同时,乡镇检察室还涉及到人、财、物等,必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重点地设立,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搞好一个。

(二)确保乡镇检察室的独立地位

乡镇检察室作为县级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检察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派出机关的规定履行职责。其应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部门平行,由基层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内设部门只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另外,对于乡镇党政机关来说,乡镇检察室属于检察机关的一部分,具有独立性。乡镇一级政权机关要确保乡镇检察室的独立地位,防止乡镇检察室承担许多不应承担的任务,保证主要职能不被异化,使乡镇检察室真正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关于检察室与派出院内部科室业务冲突问题

要真正搞好检察室,发挥其作用,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职权,比如,检察室行使职务犯罪线索初核、民行、侦监、监所等职能,虽然会产生业务重叠问题,但并不冲突。检察室对辖区受理的线索进行初核不会弱化控申部门的职权,因为

多数基层检察院控申科工作人员一般在2至3人,而每年受案登记的线索却有近百件,控申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对大量线索进行初核,疲于奔命,心力交瘁,因此,将部分线索分流给检察室处理是可行的更是必要的。而赋予检察室的民行、侦监、监所等职能,从性质上看并不需要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如检察室可以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等,但不承担上级民行检察部门的交办案件和辖区内的抗诉案件,更多是配合业务部门办理案件。

总之,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桥梁和坚实平台,虽然目前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但乡镇检察室无疑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各地的试点经验总结中,乡镇检察室将会循着有序稳妥的目标普及发展。

参考文献:

[1]邵长生:《重构乡镇检察室.人民检察》,载《人民检察》201*年第18期。[2]马勇霞:《“检力下沉”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载《人民检察》201*年第15期。

[3]海南省检察院课题组:“乡镇检察室设置的理论支撑与时代使命”,载《海南视窗》201*年12月30日。

[4]郑红:《发展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1*年第22期。[5]李铭:“乡镇检察室职能的合理定位”,载《海南日报》201*年1月13日。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镇检察室工作要求》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镇检察室工作要求: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镇检察室工作要求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579932.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