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我市环保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市委发[201*]19号《我市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环保信访工作,完善内部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局党组对信访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领导局信访工作,研究提出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检查指导各站科室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分析研究信访工作新问题、新情况,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二)信访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职责:上下联系,横向协调。受理来信来访和电话投诉的登记、接待,送领导阅批,按批示落实有关站室,并做好促查工作。汇总信访的统计,总结工作,制订计划,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信访工作制度
(一)局党组、局务会议把信访工作作为本部门整个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对本单位信访工作作出总体部署。信访专题研究每年不少于二次。(二)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对直接寄给局领导本人、办公室送批和上级部门转办的群众来信,有关领导应及时阅批,并交给有关人员办理,阅批率为100%。
(三)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每月的10号作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处理和解决一般性信访案件。每位领导轮流参加接待,每年每人不少于二次。
(四)领导约访制度。对疑难信访案件,在信访领导小组筛选并在提出处理预案的基础上,由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约访处理,约访率为100%。
(五)领导分级全案处理信访制度。对有关站科室处理不了或处理后不服的重要信访案件,由分管领导或主管信访的领导全案处理;对分管领导或主管信访的领导处理不了或处理后不服的重要信访案件,由局长全案处理。全案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局长每年不少于三件次;其他领导每人每年不少于五件次。
(六)领导牵头联合办案制度。对重大的集体上访、突发性事件和交叉信访案件,由局长牵头,抽调有关人员,协调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联合办案。
(七)要信要访报结制度。对本单位直接受理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转办的要信要访应在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转办的要信要访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汇报。分管范围内的要信要访按期结案率为100%,年终结案率为95%。三、信访处理程序(一)登记受理
1、对环境污染事件和来信来访及来电投诉登记受理;2、送分管领导阅批;
3、根据性质分类,落实办理部门。(二)调查核实,现场处理
1、勘查现场,了解情况,取证鉴定;
2、对于环境污染事故,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尽量减少损失,并按有关制度上报。
(三)调解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
2、制发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处理纪要,如涉及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3、对来信来访进行答复。(四)结案存档四、信访工作考核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是全局工作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结合各站科室目标与定量管理考核,对信访内容进行检查考核,与各站科室奖惩挂钩。
(二)每年检查二次,7月上旬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进行自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总结,并将自查、考核结果和总结材料上报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三)对信访工作完成好、处理及时、消灭重复上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责任性不强、不做解释工作、不予受理、拖延处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纪律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
五、信访工作要求
(一)各站科室要提高思想认识,重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设立信访联络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分工,主动承担本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责任。
(三)要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处理信访工作,达到“三无”(无集体上访、无越级上访、无信访积案)的要求,确保社会稳定。
扩展阅读: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
县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县环境监察大队归口管理、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为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负责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指导、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信访办理程序(一)登记1、信访人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县环境监察大队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访人人数,信访人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被反映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等。
2、信访人通过来信反映的问题,由局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交县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或局有关部门办理。
(二)受理1、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1)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2)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3)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2、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3、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无法联系的除外)。(三)办理
环境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予以受理的,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办理。
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突发紧急事项,承办单位要立即办理,办理时限视情况确定为1至3天;较为紧急的,办理时限为15天;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限为60天;情况较复杂的,经本级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并向市环保局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上级部门或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四)上报与反馈
1、信访事项办结后,县环保局承办的信访件由县环保局将处理情况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给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市局机关或局属单位承办的信访件由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后交由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答复信访人。
2、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材料必须规范,属逐级审核转报的情况报告,每一级都应有明确处理结论意见,情况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加盖公章。
3、对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办结的信访事项,经批准可暂缓办结,待进一步查清、有关手续和材料齐备后再予办结。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信访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五)复查和复核信访人依法对县环保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请求,县环保局环境信访机构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结案归档
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编号,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统一归档。四、信访督查督办
(一)对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信访事项。
(三)对县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的县领导反馈、报告。
(四)对各县办理的重大疑难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协调和指导。(五)其他应当督查的环境信访案件。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正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3、未按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的;4、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5、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对多次督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应责成其说明情况或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五、信访工作分析例会
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境信访工作分析例会,根据环境信访工作综合情况,加强对环境信访态势、特点、成因的分析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形势研判,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信访工作分析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每次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难点、热点问题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案负责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要逐级上报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包括转送、交办、督办、报结、督查、协调以及报请相关领导等,会议纪要所列出的事项由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六、本制定适用于长兴县环保局。七、本制度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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