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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费征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19-05-28 14:34:1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规费征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规费征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地税部门在坚持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同时,担负着价格调控基金、工会经费、水资源补偿费、民兵预备役训练统筹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规费的征收任务,经过全系统地税干部多年共同的努力,各项规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保民生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从201*年起全市地税部门代征的规费从过去分散管理改为集中归口管理,统一由规费科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这就给规费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把规费征收溶于整个税收工作中,使收税与收费并轨,成为当前地税部门的紧要任务。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年至201*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累计组织规费收入18.3亿元,年均增长20%。201*年,全市规费收入达到了5.1亿元,占地税总收入比重的17%。今年1-7月,全市地税系统共征收各项规费1.8亿元。规费收入的连年增长,不仅大大减轻了财政的收支压力,保障了民生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市财力结构的优化。

201*年201*年各项规费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201*年规费项目201*年201*年201*年完成数占计划完成数占计划完成数占计划完成数占计划水资源补偿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控基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费民兵统筹费8099196%16930100%19201*03%19000103%36103%46100%371%104%100%200%625%100%5187826519739254925293201*100%461%100%100%231%100%123%588613861985120373530331983114%452%132%101%335%149%71%2483297%560349109%561239125%1796629175%427210%74059437326136林业建设基金347106%合计13309(其中:林业建设基金于201*年5月停征)

201*年201*年规费收入情况表

各项规费收入60000500004000030000201*0100000各项规费收入201*年201*年201*年201*年201*年201*年201*年201*年

二、规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地税部门设置规费机构已经多年,规费征管工作已经成为地税部门的重要日常工作,但是仍有少部分同志对规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把规费置于从属次要位置,认为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收税,规费管理的好坏无关大局;有的认为规费征管是地税部门的份外之职,我们只要尽好代征义务就可以了。尤其是在基层税务机关,规费的征管建设投入较小,相对重视力度较低,同时缺乏相关的征管机构,规费的组织工作比较零乱,规费征管工作仅以完成任务情况作为唯一评价指标,缺乏制约性和推动效力。

(二)支持体系不完善。一是社会支持力度不够。对外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较小,难以形成社会效用,仍有不少人将规费与“乱收费”混为一谈,存在消极抵触和怠慢情绪。二是部门配合不畅。与工会、残联等单位沟通不好,信息没有共享,传递不快,工作难以及时到位。三是政策支持体系不足。法规刚性不够,有些法规内容规定不明确,在现实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欠费企业实行保全、强制执行难度大。

(三)规费立法层次低。迄今为止,我们征收的各项规费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目前规费征管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导致我们在具体征管过程中依法征收的依据和手段刚性不足,拒缴、少缴或故意拖欠规费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手段,有的

征收主体与处罚主体严重脱节,难以执行到位,从而影响规费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比如目前按照《工会经费代征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权限设定在各级工会组织,而税务机关只有建议处罚权,导致违反规定拒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企业不能得到应有处罚。有的规费法规性文件规定不详细不明确,操作起来存在很多疑虑。如:《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中涉及的征收标准问题,《办法》规定“工商企业和个体户按当年的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流转税总额”是指当年实际“应交”,还是当年“已交”的流转税总额等等这些规定模糊、不明确。

(四)规费征管软件滞后。目前,日趋完善的征管软件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稳步推进,而规费的征管工作仍处于传统征管模式,没有统一的规费征管软件,税务机关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受到限制,规费征管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费征管软件,票证种类多,包括手工票及电脑票,存在先开票后征费,导致漏征、少征、延期入库费款的现象。考核评价更是无从谈起,规费的征管工作比较被动。

(五)规费征管难度大。规费是直接为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收入,其《条例》和征管办法的出台,往往由政府制定,多数企业认为是为工会、残联等部门筹集资金,不情愿为其缴纳,征管难度很大。同时,规费计费依据、应纳费额计算、票据使用等工作比较复杂。比如:工会经费的计算、规定很多,有的上缴一半,

有的全部上缴,不同企业类别不同,有的上缴中央,有的上缴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费依据的计算既复杂又不严密,又有扣除项目,也有工资总额的对比和平均工资总额的计算,还有应安置残疾人数和实际安置残疾人数的计算核实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更复杂,如:向个体户征收工会经费,计算琐碎、额度也小,导致工作量增大。

三、对策思考

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既有规费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到位、不配套的原因,也有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也不否认人为随意性因素的影响;既有长期以来规费管理上遗留下的问题,也有对规费管理规律研究不够、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紧转变观念,重新定位。目前,规费收入在地税部门总收入中比重很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的大局。因而必须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征缴理念,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着眼,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加快税费同征同管步伐。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软件,把所有规费纳入税收征管系统,要求统一和规范各项规费征缴业务流程,实现规费征收使用统一的软件、统一的网络、统一的平

台进行操作,在征收大厅设立缴费服务窗口,实行登记审核、申报开票、征收划转、统计对账、数据传递等“一条龙”服务,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缴费服务。做好缴费登记信息、费款入库情况与相关部门实施联网,保障征管信息同步共享和整合利用,实现规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

(三)加强规费干部队伍的征管能力。规费征管工作政策性强,协调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必须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业务精熟、廉洁自律的规费征管干部队伍。首先要端正学习态度。学习是一种修养,一种境界,一种追求。要做好规费工作,掌握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就必须加强学习。其次是加大规费征管力度。通过摸清费源底数,加强重点费源的跟踪监管,严格申报制度和依法收费,依法处罚,严格征管程序,加大催报催缴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扩面清查,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加大规费稽查力度。完善举报受理制度,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及时查处,取信于民;规范选案、稽查、受理、执行程序,严格执法,该收的收,该罚的罚。

(四)加大立法进程。国家应加快规费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系统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规费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扩展阅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69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201*〕7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编办〔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加强征收监督和稽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提高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水平。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一)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市和县(市)、上街区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市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处,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等。

县(市)、上街区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所,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等。

市和县(市)、上街区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和务实的原则确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按照当地同类机构标准确定,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

撤销各级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原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使用的房产及设施一并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使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费率征收方式和减(免)征范围改革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征范围,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同时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市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减免交通规费,不得混淆交通规费各费种之间的征收界限。

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市区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三)强化征收稽查管理

公安车管、农机监理、车购税征收等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部门要和军队后勤、武警后勤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追缴机制。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手续时,要配合和协助交通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缴工作。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车辆,交通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查处后移交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实使用伪造、变造和盗用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追缴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偿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地方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后,将军、警牌照和手续移交军队、武警部队牌证发放机关处理。对军、警车辆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依照军纪、警纪处理。各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作。

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各级交通部门应本着“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进行稽查,稽查工作按照省交通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严禁公路“三乱”行为。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戴标志,同时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交通规费联网收费,推广应用电子稽查识别系统,提高实征率。对经查实的偷、漏、欠、逃交通规费车辆,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稽查的方式进行追缴和处罚。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制度,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的制裁。

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费征收规定,不徇私情,按章征费,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截流、挪用交通规费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以罚代征等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在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协助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三、选调考录工作

各级新设立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编制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在编、在岗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中择优录用。未录用人员,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市交通规费征稽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选调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调任用;各县(市)、上街区交通规费征稽所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调工作,由当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调任用。

全市征稽机构人员考录工作方案由市人事部门和市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并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人员的考录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单位审核、全市统一考试、分级考核、分级分类择优录用。各县(市)、上街区人事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密切合作,在市人事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共同负责做好本级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考核录用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周密部署,维护大局稳定,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抓紧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事、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改革意见。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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