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1*]160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1*]160号
有效成文日期:201*-04-12
字体:【大】【中】【小】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1*]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1*]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1*]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1*年1月1日至201*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金额:万元
200年季度200年1一季度累计数上年同期累计项目数量标的物金额实际投放额数量标的物金额实际投放额数标的实际投放额量物金额本期新签租赁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直接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回租赁200年季度200年1一季度累计数上年同期累计收入其中:租赁业务收入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其中:直接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实现利润缴纳税收其中: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营业税及附加(按试点前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注:实际投放额是指为取得租赁标的物投入的所有资金。扣除标的物交付前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保证金、服务费等)后的余额。
项目200年季度末上年本季末总资产其中:租赁资产其中:融资租赁资产其中:交通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冶金设备(据业务调整)对外投资(附简要说明)未实现租金逾期租金其中:对股东逾期租金逾期一年以上租金总负债其中:对股东负债银行贷款保证金委托资金其他负债(附简要说明)对外担保余额其中:对股东担保余额从业人数
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200年月日
【打印】【关闭窗口】
扩展阅读: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1*]1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1*]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1*]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1*]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1*年1月1日至201*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null,"page":{"ph":1263.375,"pw":893.25,"v":6,"t":"1","pptlike":null,"cx":0,"cy":0,"cw":893.25,"ch":1263.375}})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金额:万元
200年季度项目本期新签租赁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直接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收入其中:租赁业务收入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其中:直接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实现利润缴纳税收其中: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营业税及附加(按试点前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数量标的物金额实际投放额200年1季度累计数数量标的物金额实际投放额数量上年同期累计标的物金额实际投放额200年季度200年1季度累计数上年同期累计注:实际投放额是指为取得租赁标的物投入的所有资金,扣除标的物交付前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保证金、服务费等)后的余额。续表:项目200年季度末上年本季末总资产其中:租赁资产其中:融资租赁资产其中:交通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冶金设备(据业务调整)对外投资(附简要说明)未实现租金逾期租金其中:对股东逾期租金逾期一年以上租金总负债其中:对股东负债银行贷款保证金委托资金其他负债(附简要说明)对外担保余额其中:对股东担保余额从业人数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200年月日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1*]160》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1*]160: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1*]160》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595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