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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28 16:52:05 网站:公文素材库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JAJ文件编号芜湖杰峰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版本修改状态生效日期JAPHLZ-0100201*年2月16日

1.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术语

2.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范围

本规定除特别指出的条款,均适用于公司内部。4.职责

本规定由财务部制订,由公司内审监督执行。5.工作内容5.1汇票

5.1.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5.1.1.1表明“汇票”的字样;5.1.1.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5.1.1.3确定的金额;5.1.1.4付款人名称;5.1.1.5收款人名称;JAJ文件编号芜湖杰峰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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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出票日期;5.1.1.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5.1.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5.1.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1.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5.1.5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5.1.5.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1.5.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5.1.6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5.1.6.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JAJ文件编号芜湖杰峰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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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5.1.6.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5.2支票

5.2.1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5.2.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5.2.2.1表明“支票”的字样;5.2.2.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5.2.2.3确定的金额;5.2.2.4付款人名称;5.2.2.5出票日期;5.2.2.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5.2.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JAJ文件编号芜湖杰峰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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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6.票据保管

6.1空白票据要有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6.2票据保管人员要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6.3对于商业汇票要逐笔登记已使用票据的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经办人姓名、到期日、承兑和退票情况等。

对于收到的商业汇票,要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到日期和收回金额、退回情况等。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和收到的商业汇票均要及时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6.4记账人员要在会计账簿的摘要中记录已使用票据的号码,随时检查已使用票据号码的连续性。

6.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票据背书转让、不得擅自签发空白支票,对于已经开出的银行本票、汇票等,要随时关注使用情况,期满后要立即进行使用金额的核对和记录。

6.6每月由专人将银行对帐单与帐簿记录进行核对时,还要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帐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其中,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要每月根据系统内的数据核对库存,并作出调节表,以保证每笔承兑汇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JAJ文件编号芜湖杰峰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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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废票据的处理

7.1对签发错误而无效的支票,加盖“作废”章后放置于下张正确的支票存根所附的凭证号后妥善保管。

7.2对签发错误而无效的汇票申请书,因已交结算费用,为节约费用开支,待一定数量后交银行更换。8.其他

8.1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8.2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7.4银行票据管理制度7.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7.4.2第二章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第三条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部负责人的授权审批。

第四条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第五条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第六条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用款申请或报销单据,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八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第九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第十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第十一条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3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第十三条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十四条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第十八条为方便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26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7.4.3第三章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十九条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第二十条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第二十一条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过相关管理层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二十二条票据核销时由财务部负责人、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

第二十四条核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10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5年。

7.4.4第四章票据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3.付款企业的财务印鉴章齐全、清晰。

4.支票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第二十七条票据背书的规范: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部负责人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第二十九条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部负责人。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部负责人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7.4.5第五章票据管理的其他规范

第三十一条企业票据与印鉴的保管分开,出纳员不得保管银行印鉴。

第三十二条出纳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移交不清的禁止其离职或调职。

7.4.6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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