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7.4银行票据管理制度7.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7.4.2第二章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第三条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部负责人的授权审批。
第四条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第五条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第六条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用款申请或报销单据,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八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第九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第十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第十一条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3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第十三条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十四条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第十八条为方便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26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7.4.3第三章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十九条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第二十条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第二十一条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过相关管理层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二十二条票据核销时由财务部负责人、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
第二十四条核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10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5年。
7.4.4第四章票据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3.付款企业的财务印鉴章齐全、清晰。
4.支票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第二十七条票据背书的规范: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部负责人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第二十九条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部负责人。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部负责人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7.4.5第五章票据管理的其他规范
第三十一条企业票据与印鉴的保管分开,出纳员不得保管银行印鉴。
第三十二条出纳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移交不清的禁止其离职或调职。
7.4.6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成都各公司财务部和公司经手对银行票据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银行票据收取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收取或代总公司(指加冠总公司)收取的银行票据有:(一)收款人为本公司的真实有效的支票、银行汇票(现汇)、银行承兑汇票;(二)被背书人为本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三)代公司收取的收款人为公司或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四)经批准代公司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收取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五条公司可以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二)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三)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第六条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有:(一)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二)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三)代垫的银行票据;
(四)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
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五)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六)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七)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如不得收取办给公司的四川省外的其它省份的省辖汇票);
(八)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九)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第三章银行票据审核
第七条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第八条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一)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二)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第十条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一)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1、检查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票面有无乱涂乱画行为;
2、检查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是否已超过一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均为一个月);
3、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公历日期是否已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4、检查有区域限制的汇票的收款人是否超出汇票记载的辖区范围。(二)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汇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D、付款人名称;E、收款人名称;F、出票日期;G、出票人签章;H、出票银行汇票专用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A、表明“支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D、付款人名称;E、出票日期;F、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三)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1、出票日和到期日必须用大写中文数字填写:年份必须写全,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或有遗漏字的,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四)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1、出票人必须在指定的位置盖章。出票人签章必须为其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通常为财务专用章和私人铭章。有些出票人使用公章或银行结算章,应确认后方可收取。出票人签章不能交错、重叠、颠倒;2、出票人全称和签章必须完全一致,不得有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等情况,如二者不符,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
件)方可收取;
3、汇票的出票人如为私人,必须附出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4、出票人及汇票应记载的其它签章(钢印除外)均应使用红色印泥;(五)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1、出票银行在汇票上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不能是银行结算专用章)和经办人章,银行汇票还应有银行划付章。出票行签章必须清楚无误。漏、错盖汇票专用章、银行行号、钢印印鉴不清,为无效票据且不能通过查询方式解决;
2、除农行的全国联行票据外,其他银行系统的汇票专用章均不使用钢印,而使用印章;
(六)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1、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出现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否则必须由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2、收款人为“贵州赛特鸟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栏内的帐号与开户行应一一对应填写(公司帐号与开户行详见附件);(七)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1、出票金额包括大写中文数字和阿拉伯小写数字,二者必须一致;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必须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的,可以收取。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
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且各位数字不得连写、错位(包括小写金额打印错位)。若某位数字为零,不能写成实心黑圈,否则视为小写有误,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7、银行汇票可以记载实际结算金额。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应检查实际结算金额是否更改,是否超过出票金额。(八)背书是否规范;
1、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否则不予收取;
2、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对于银行汇票,必须填写被背书人、背书时间以及“同意背书”字样,且背书章不能盖到背书人栏下“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
3、背书必须从左至右依次保持连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一背书人签章必须与收款人全称完全相符;被背书人处填写下一背书人全称,填写时必须使用黑色碳素墨水连续书写,且要求清晰、准确、无误,不得错写,漏写、涂改(也可以统一由最后一个背书人填写);背书人不得在相衔接的下一背书处再次背书(重复背书,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不得为同一人);
4、当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银行统一印制的粘单;
粘单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倒贴,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骑缝章,包括在银行预留的财务章和经办人章);5、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不得有漏印、重叠、重影,印章间不得交叉错位;背书章只能在同一个栏次内的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且应避开钢印;骑缝章的中间位置应大致与粘单与被粘接处的粘接线对齐,不能过于偏向于某一方;骑缝章的骑缝处不能由前手背书人签章,否则必须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一起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6、个人背书的汇票必须由背书人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7、凡涉及背书、签章、粘单不正确、不规范的汇票,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九)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行出具;如遇其它上述未列明事项的,应咨询出票银行或公司财务本部,凡要求出具证明的,必须由相关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收取。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审核的要素。
第十一条需出具相关证明才能收款的银行票据,必须取得合格证明的同时才能收取。
第十二条对可疑银行票据或首次付给公司的银行票据,公司应通过以下措施保证票据无误、资金安全后方能收取。
(一)持票经票据签发行查询无误;(二)持票到公司开户行进帐。
第四章银行票据交接
第十三条收取的银行票据必须在登记后及时办理移交,严禁超期滞留。(一)公司收到的实际收款人为本公司的支票、汇票,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送交公司开户银行办理入帐;
(二)公司收到的实际收款人为加冠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背书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总公司财务处;
(三)公司代总公司收到的质押票据,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总公司财务处;
(四)公司出纳收到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及时予以复核入帐,同时将复核过程中发现的有错误的银行票据通知到交票人;
(五)公司有质押票据应于质押票据到期前10日将未提出换票申请的票据交由公司出纳入帐。
第十四条银行票据的交接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以落实相关环节的责任。(一)公司出纳寄与加冠总公司的银行票据,必须附填写准确、规范的《回款清单》(《回款清单》格式详见附件)。寄出票据用于质押或换票的,应在《回款清单》中注明;
(二)加冠总公司财务验收票据后,应及时将签名签收的《回款清单》返出纳做为收票依据。《回款清单》中涉及退回票据的,应注明退票理由及退票时间。
(三)公司收取质押票据时,应检查质押协议、质押报告是否完备。
(四)公司内部人员或公司内相关人员进行票据交接,收票人应当予以签名签收。
第五章银行票据退换
第十五条收受的审核无误的非质押银行票据原则上不得退换。退换审核无误的银行票据须报由相关领导审批。
(一)财务部出纳收取的、已入帐未到期的票据需退换的,应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财务部出纳收取的、未入帐的银行票据需退换的,应报由财务主管批准。第十六条质押票据需换票质押的,票据到期前15日将附总经理批准的换票报告、用于换票的票据交公司出纳处。
第十七条票据审核中发现错误的银行票据,不能通过出具相关证明的方式解决的,应当分析票据入帐方在公司或加冠总公司的财务状况后视情况给予换票或退票。
(一)票据入帐方在公司或加冠总公司已形成欠款的,必须由票据入帐方办出不小于已收票据金额或欠款金额的银行票据方可换回原票据;
(二)票据入帐方在公司和加冠总公司均未形成欠款的,可以给与退票处理。第十八条退换票据必须按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对退换票据的票据要素、退换原因、退换日期、经办人等做好全面登记,保证有据可查。
第六章银行票据遗失
第十九条收取的银行票据应按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及时办理交接。因特定原因不能及时办理交接而滞留的银行票据,应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第二十条按照问题帐款管理制度的规定,遗失银行票据必须在发现票据遗失的第一时间内向财务主管书面报告,请示遗失票据的补救处理,不得隐瞒、延报、谎报和错报。
第二十一条在财务部的指导下,对遗失票据应由票据记载的最终收款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一)记载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的银行票据,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因未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核、交接、管理银行票据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形成问题帐款的,按照问题帐款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出纳对银行票据的审核负主要责任。凡因票据审核不严格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形成问题帐款的,按问题帐款管理制度执行;因票据审核不严格而造成退换票的,每退换一张票据扣罚责任人绩效考核;
(二)收取银行票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交接的,按公司规定进行惩处。因票据交接不及时导致票据失效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问题帐款管理制度执行;
(三)因票据交接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票据遗失的,按公司规定进行惩处。票据遗失未按本办法之规定提交报告,或因票据遗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问题帐款管理制度执行;
(四)收取银行票据屡次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待岗或辞退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问题帐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分公司人员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银
行票据的管理工作。对防碍公司出纳按规定收取银行票据的行为,公司财务主管应严厉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银行票据管理的内容、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年7月20日
附件一
证明格式样本
一、现有A公司(三明佳明电器有限公司)出票给B公司(云南友联电器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2345678,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02.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8.10日,付款行全称为中行三元支行。
1.如出票日期贰零零肆年零贰月零壹拾日中“零壹拾”误写为“壹拾零”,经与出票银行查实,出票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如下:
证明
我行201*.02.10签发的票号为12345678的银行承兑汇
票,
出票人:三明佳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云南友联电器有限公司金额:201*00.00(贰拾万元整)
由于我行人员失误,出票日期“零壹拾”日误写为“壹拾零”。我行申明:该笔银承到期我行不会因此原因拒付。
特此证明
中行三元支行(银行业务公章)
年月日
2.如出票人全称误写为三明市佳明电器有限公司(出票人签章为三明佳明电器有限公司),多写“市”字,经与出票银行查实,出票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如下:
证明
兹有我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2345678,金额:201*00元,出票日期为201*年02月10日,出票人为三明佳明电器
有限公司,由于我行人员失误,出票人多写“市”字。我行申明:该笔银承到期不会因此而拒付。
特此证明
中行三元支行(银行业务公章)
年月日
3.如收款人全称误写为云南友联有限公司,漏写“电器”二字,经与出票银行查实,出票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或者退票),证明如下:
证明
我行201*.02.10签发的票号为12345678的银行承兑汇
票,
出票人:三明佳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云南友联电器有限公司金额:201*00.00(贰拾万元整)
由于我行人员失误,收款人全称漏写“电器”二字,应为云
南友联电器有限公司。我行申明:该笔银承到期我行不会因此原因拒付!
特此证明
中行三元支行(银行
业务公章)
年月日
4.如票面金额为154800.90元,小写金额分位(0)误写为实心黑圈,经查实,出票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如下:证明
兹有我行201*.02.10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
12345678,其出票人为三明佳明电器有限公司,金额为154800.90元,其小写有误,误将分位0写为实心黑圈,我行申明:此银承到期不会因为上述问题拒付。
特此说明
中行三元支行(银行业务公章)
年月日
二、现有A公司(衡水鑫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给B公司(重庆龙宝广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1009422,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02.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8.21日,付款行为: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出票人帐号为:401156231,行号为:10509,收款人开户行为:万州商行王牌路支行,收款人帐号为:50478192。此票由B公司背书给C公司(广州市福多来贸易有限公司),C公司背书给D公司(合肥民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D公司背书给E公司(大连好又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E公司背书给F公司(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1.如此票第一背书人(重庆龙宝广电有限公司)签章交叉(或重影或遇农行钢印盖花)、(如只是与法人章(私章)交叉一点,可在背书人签章处重新补盖法人章),无法补盖,由该背书人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如下:
证明
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
兹有衡水鑫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你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1009422,金额为: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年02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年08月21日,此票由我公司背书给广州市福多来贸易有限公司,我公司
在背书时,签章有交叉,特此证明,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在此银承到期时予以解付为盼!
呈谢!
我公司预留印鉴如下:
重庆龙宝广电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私章)
重庆龙宝广电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2.如此票第二被背书人(合肥民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误写为合肥民生电器有限公司,则由第二背书人(广州市福多来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如下:
证明
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
今有背书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1009422金额:伍拾万元整,其中票面相关要素如下:出票日期201*年0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年08月21日出票人全称:衡水鑫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帐号:401156231付款行全称: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行号:10509收款人全称:重庆龙宝广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50478192收款人开户行:万州商行王牌路支行。
此汇票第二被背书人应为:合肥民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误填写为:
合肥民生电器有限公司。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到期予以解付为谢!
特此证明
广州市福多来贸易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法人章(私章)财务专用
章
3.如此票第三背书人D公司(合肥民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背书时,误盖骑缝章,由该背书人及被背书人(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都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如下:(1)
证明
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
今有背书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1009422金额:伍拾万元整,其中票面相关要素如下:出票日期201*年0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年08月21日出票人全称:衡水鑫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帐号:401156231付款行全称: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行号:10509收款人全称:重庆龙宝广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50478192收款人开户行:万州商行王牌路支行。
此汇票我公司误盖骑缝章,骑缝处应为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签章,请贵行到期予以解付为谢!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合肥民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法人章(私章)财务专用章
(2)
证明
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
今有背书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1009422金额:伍拾万元整,其中票面相关要素如下:出票日期201*年0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年08月21日出票人全称:衡水鑫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帐号:401156231付款行全称: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行号:10509收款人全称:重庆龙宝广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50478192收款人开户行:万州商行王牌路支行。
此汇票第三背书人(合肥民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误盖骑缝章,骑缝处应为我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请贵行到期予以解付为谢!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法人章(私章)财务专用章
4.如第四背书人(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骑缝章不清(或法人章未骑缝),应由该背书人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如下:
证明
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
今有背书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1009422金额:伍拾万元整,其中票面相关要素如下:出票日期201*年0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年08月21日出票人全称:衡水鑫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帐号:401156231付款行全称:河北衡水建行和平支行行号:10509收款人全称:重庆龙宝广电有限公
司收款人帐号:50478192收款人开户行:万州商行王牌路支行。
此汇票我公司骑缝处签章不清(或法人章未骑缝),请贵行到期予以解付为谢!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全权承担!
特此证明
我公司预留印鉴如下:
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私章)
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注:
1、
凡由客户出具证明的,证明中必须有“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字样;
2、证明中的票面要素必须准确书写,票面要素书写有误的证明不
予收取;3、
证明中的公司名称应与票面一致,不得简写,印章加盖应晴晰,
不得交叉、模糊;4、5、
证明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楚;证明必须与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同时寄回!
附件二
公司开户行及帐号对照表
户名:成都天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帐号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银行票据管理制度: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598012.html
- 上一篇:财政工作述职报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