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监员工作日志表
筠连县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日志表煤矿名称:生产(技改):万吨日期: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五长是否配齐及正常上岗五科是否配齐及正常上岗五队是否配齐及正常上岗瓦检工:人、安全检查工:人、井下爆破工:人监测监控工:人、防突作业工:人、瓦斯抽采工:人采煤机司机:人、探放水工:人主提升机工:人、绞车工:人、电机车司机:人人信号把钩工:人、井下电钳工:人早班:带班矿长班前会时间煤矿基本人员配备情况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班前会召开时间当班特种作业人员下井情况
中班:带班矿长班前会时间晚班:带班矿长班前会时间瓦检工:人、安全检查工:人、井下爆破工:人监测监控工:人、防突作业工:人、瓦斯抽采工:人采煤机司机:人、探放水工:人主提升机工:人、绞车工:人、电机车司机:人人信号把钩工:人、井下电钳工:人
落实中队或县局交代的内容及完成情况个人开展的检查内容及检查情况矿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瓦斯监测监控及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煤矿从业人员应知应会情况有关会议精神及指令传达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驻矿安监员签字注:此表一式三份,由驻矿安监员工作日填写,每周上报中队;
煤矿、驻矿安监员人各一份存查。
扩展阅读:雅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定稿)
雅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县安监部门派驻在煤矿的具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坚持择优选用、集中培训、规范管理、定点驻矿、轮岗交换的原则派驻驻矿安监员。
第四条派驻各矿的安监员由县安监局负责管理并实施业务指导,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
第二章人员配备
第五条两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必须参加培训,取得《四川省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证书》。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对所派驻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和监察监管指令,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二)监督煤矿矿长、各采掘班(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监督煤矿投资人(业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保障安全投入,督促煤矿按规定提取、缴纳、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
(四)根据县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个数和人员个数制定工作路线,对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一通三防”、片帮冒顶、水害防治。
(五)认真处安全隐患。对检查和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对煤矿的违法违规
生产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煤矿矿长、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和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情况,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上报主管部门。(八)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矿山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及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九)对煤矿企业安全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
(十)根据当天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十一)完成县乡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实行驻矿制度,每月到矿不少于20天,下井不少于15次。
第十条实行驻矿日志,工作日每天记录其工作情况,发
现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记录卡,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并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
第十一条驻矿安监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1年轮岗一次。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越权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三)伙同矿方隐瞒事故;(四)对群众举报之不理;
(五)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
(六)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含非法生产)不予处或上报。
第十三条每个片区负责人必须建立片区煤矿安全例会制度,每周定期对片区所辖煤矿进行安全形势总结、分析,安排部署工作,研究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对较大、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邀请县安监局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安监局对驻矿安监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驻矿安监员《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培训学习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驻矿安监员出勤、驻矿天数、下井次数等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县安监局进行监督抽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履职不到位的驻矿安监员,可提出人员调整或解聘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县安监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县安监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紧急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条建立优秀驻矿安监员评选制度,每年评选优秀驻矿安监员,予以全县通报表彰奖励;建立末位驻矿安监员述职制度,每年对倒数(末尾)3名的驻矿安监员待岗学习1个月,待岗学习期间,不再实行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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