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运营合同
全程全网运营服务派代电商
网络销售代运营合同
甲方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乙方名称:嘉兴市新城派代电子商务工作室联系地址:浙江嘉兴名人国际花园2#1102邮政编码:314001联系人:汤渠成联系电话:0573-82090025手机:13732589105
电子邮箱:tangqucheng@126.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网络平台管理和渠道开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为代管理甲方指定的淘宝店铺,主要负责店铺装修,店铺推广(淘宝宝贝优化,淘宝资源整合等)以及店铺正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2、乙方承诺,从服务开始,乙方指定派遣专项项目服务团队跟甲方对接,其中包括项目主管,设计师,推广员。
3、乙方在合同范围内的买卖操作符合淘宝网等其他网络平台的相关规定,具有安全可靠性。4、乙方承诺为甲方店铺产品上架,并作专业性的宝贝优化,后期提供销售托管。
5、乙方承诺为甲方做季度性营销推广方案,包括产品主题推广、营销工具推广、广告投放、软文营销、SEO优化。
6、乙方确保服务期间不单方使用甲方任何产品、支付宝资金、资料、帐户做与托管服务无关的事宜;如上述情况发生,乙方赔偿甲方损失。7、乙方保证甲方提供所有商品上架。
8、乙方所提供的营销方案和执行方式必须经过甲方审核通过才能执行,每一次的营销方案需要书面申请通过了才能推广。
9、正常营业期间,刷钻如被封店,乙方需赔偿甲方48天无效益损失,损失平均每天营业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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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产品季节性的更新,不少于每月5个单品。
2、甲方在淘宝服务平台保持足额余额以便该平台自动续费而不影响店铺正常运营及活动报名。
3、甲方需提供管理网店的相关帐号密码及资料,并在乙方完成合同内容后立即更改帐号密码以及重新申请密码密匙。
4、甲方提供摄影,客服,以及仓储发货人员。
5、甲方在合同签订后的支付乙方,首月3000的服务费.,从签订合同算起。
6、从第2月开始,正常情况甲方支付给乙方2.5%的销售提成;促销活动时期甲方支付给乙方1%的销售提成。
二、合同期限及生效
1、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构成双方对本合同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协议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除本合同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合同各方其他权利。
3、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双方银行账户
甲方户名:乙方户名:汤渠成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账号:6222021204010001706
四、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果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淘宝店铺资料及程序的交接工作。
2、甲方如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所需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所提供的网店代管理服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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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按时支付所需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方透露或泄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面书面同意的除外。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附则
1、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援权代表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纠纷或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以调解合解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向乙方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本合同签署页载明的日期于中国_______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甲方:乙方:嘉兴新城派代电子商务工作室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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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合作协议
上海友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签署。
(1)上海友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588号3号楼南楼3303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授权经营范围
1.1乙方委托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商务平台Business-to-Consumer和
Consumer-to-Consumer(简称B2C平台和C2C平台)申请并建设网上店铺,并委托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B2C平台和C2C平台店铺独家运营。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乙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生产、销售或经营的所有产品。
1.2本协议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其他
变通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B2C平台和C2C平台进行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网络营销行为。
1.3本协议所指的B2C平台仅指天猫(),C2C平台仅指淘宝网
(),乙方如需在该B2C和C2C平台或其他B2C平台和C2C平台增设或运营其他店铺,费用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店铺申请与建设
2.1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作为产品的品牌持有人或拥有
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文件(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
2.2甲方应于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制定B2C平台和C2C平台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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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调研以及运营方案,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方案。
2.3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网上店铺开设与运营编制网络服务
与运营时间表,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时间表。
2.4乙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入驻C2C平台申请店铺注册
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及店铺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
2.5甲方负责乙方店铺装修及商品模板设计,包括店铺招牌、首页自定义区、首页左侧类
目条、首页商品展示、标签页和商品模板设计等。
2.6甲方负责乙方店铺的产品上架工作,产品上架的产品以乙方提供的产品目录为准。2.7在乙方的店铺注册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须向B2C及C2C平台支付的保证金、技术
服务费等向电子商务平台支付的费用以及数据平台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照所在电子商务平台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网络营销3.1
甲方负责乙方店铺销售服务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3.1.1在线销售及电话售后支持;
3.1.2在线提供服务时间为9:30至24:00将于店铺明显处标明告知店铺客户;3.1.3店铺日常维护与技术支持;3.1.4产品上架、更新、下架;
3.1.5运营策略的规划、修正、执行与完善;3.1.6店铺推广页面制作;
3.1.7可依据乙方要求提供店铺改版设计各次;3.1.8提供店铺相关的数据分析报告;3.1.9促销活动的策划并可应乙方要求实施等。
3.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上店铺运营团队。
3.3乙方应根据运营需要指定专人配合甲方客户经理的工作。
3.4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协助乙方获取每月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3.5甲方拥有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析报告,可优先向乙方提供。
3.6甲方承诺在乙方网上店铺所出售的商品均为经乙方提供的商品;未经乙方书面许可,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商标用于非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第2页共9页
3.7对于通过乙方网上店铺完成的产品销售,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关产品,并负责产品质量、
产品运输、产品保修等所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8乙方应提供网上店铺的支付宝登陆密码给甲方,以便于甲乙双方结算及核对每月销售
佣金;若乙方修改支付宝登陆密码的,应最迟在修改密码的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3.9乙方应积极配合本协议所述产品的销售事务,如有产品推广和促销活动,须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提交相应活动素材给甲方,以便甲方根据其专业判断进行相应安排。
3.10甲乙方承诺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及C2C平台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
公示于B2C平台、C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店铺权利
4.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申请B2C网上店铺及C2C网上店铺的所有权归乙方
所有。
4.2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设计网上店铺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4.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本合同终
止后,未经乙方书面授权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
4.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授予甲方合作期限内的网上店铺独家经营权,若甲方满足本协
议第七条中乙方的销售目标要求且未发生因甲方原因而中途解约情形的,该独家经营权自合作开始之日计算,至合作期限届满时终止。在甲方独家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自行经营该网上店铺或授权第三方经营该网上店铺。
4.5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产品自身的各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甲方除为了本协议
的目的正常使用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合作期限
第3页共9页
5.1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2在协议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如果需要继续合作,可双方商定续签协议。第六条基础服务费和销售提成
6.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按年向甲方支付基础服务费人民币万元整,用于乙方B2C
平台及C2C平台建设与运营维护;本协议有效期内基础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万元。6.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6.1所述基础服务费的第一季度,
即人民币(¥),共计3个月的基础服务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的第6个月,即年月日起,即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一月基础服务费,每月支付金额为万元,作为后叁拾个月的基础服务费。
6.3甲方通过网上店铺销售乙方产品获取销售提成,销售提成结算方式以附件一为准。甲
方财务人员在每月3日前出具结算对账单,乙方在每月15日前确认并于每月25日前足额向甲方支付。
第七条销售目标
7.1甲方须在合同期限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达到销售目标共计万元人民币,乙方承诺提供
不低于销售目标的10%,即数值为万人民币的金额作为本协议所述店铺的推广费用,推广的方式为淘宝网和其他平台的的收费推广,不包括产品折扣、买赠、促销、包邮、聚划算等;乙方须积极配合支持本协议所述店铺报名参加淘宝网平台推出的各类大型活动,并支持认可上述淘宝平台活动所要求或强制限定的产品折扣力度。
7.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若甲方销售额未达到销售目标的XX%,即XX万元人
民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调低附件一中的销售扣率标准,具体扣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八条保密
8.1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内容及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的所
有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
8.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4页共9页
9.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真实的有关自己经营能力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的资料。乙方发生主体变更、注销或注册资本、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9.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不充分的或虚假的信息致使另外一方遭受
经济损失的,信息提供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若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网络市场调研和运营方案则甲方应支
付乙方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
9.4若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网上店铺开设运营的服务与时间表则
甲方应支付乙方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
9.5若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店铺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给乙方,则甲方应支
付乙方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
9.6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完成网上店铺的注册申请相关工作,若因乙方提交资料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注册申请延缓的,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未能成功设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取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若乙方所付款项超过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则甲方将超出部分款项退还。
9.7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未能设立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于乙方得知未
能成功设立网上店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作为甲方的违约金。
9.8甲方不得在乙方店铺内销售非乙方提供的产品,否则甲方由此卖出的产品的销售利润
归乙方所有。
9.9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提供有效正确的库存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9.10甲乙双方应保证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及C2C平台服务协议,支
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B2C平台、C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如不得炒作店铺),如因一方原因导致网络店铺信誉受损或导致店铺被关闭,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9.11乙方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若售出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销售
第5页共9页
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9.12乙方承诺有权授权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服务平台销售______品牌旗下产品的权
利,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均有合法进货渠道,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9.1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
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网上店铺;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9.15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9.14若甲乙双方对销售佣金的计算结果不一致,乙方须按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对于有争
议部分由双方协商支付。
9.15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
足合作期限内的剩余基础服务费。若有拖欠销售提成的,还须按6.3约定的方式补足实际服务期间的销售提成。
9.16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多收取的基
础服务费。甲方应收取的服务费用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9.17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自行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本协议中的网上店铺的,
则甲方有权按乙方违反本协议经营所产生的销售额,乘以本协议6.3约定的销售提成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18除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
约方进行赔偿。
第十条免责条款
10.1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
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状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的扩大。“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停电、罢工等。“意外事件”是指诸如淘宝网、易趣、腾讯拍拍、百度有啊等网络服务平台的影响而导致甲乙双方短时或永远不能履行协议。
10.2如因国家互联网或其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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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乙方要求,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11.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
若一方确定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11.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
则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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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网络营销合作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对账电话: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纳税登记号:日期:年
对账电话: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纳税登记号:
月日日期:第8页共9页
年月日
附件一:
销售提成
(销售额的计算以B2C平台及C2C平台两家店铺支付宝实际到帐金额扣除客户实付运费为准,包邮产品客户实付运费为零)
销售额销售提成累计销售额≤万%累计销售额>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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