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煤矿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
的巨大作用,推动科技为公司生产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市以及集团公司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和应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产业化,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等活动。
第三条各生产部门都应当贯彻科技兴企方针,在公司生产
建设中优先发展科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企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企业发展的战略。
第四条建立以总工程师办公室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体系,总
工程师办公室是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都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增强员
工的科技意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体员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科技表彰大会。
第二章科技进步管理
第六条公司根据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规划,
确定公司重大科研项目以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进行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实行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业务部门要
把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并将科技创新工作列为重点问题。各业务部门科长是责任人。
第八条总工程师办公室应围绕公司生产建设发展总体目
标,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总工程师办公室加强对科技创
新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在推进学科建
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科技创新与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要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的主要手段;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加强企业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并采取有关措施,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和科技发展的实际需
要,制定和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重点发展
高产高效技术、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技术、洁净煤技术和其它科技含量高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矿井安
全生产。
后勤管理科应搞好矿区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的综合防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小康矿区建设。
第四章科技人员与科技队伍
第十五条公司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技人员的地位和待
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企业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科技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科
学技术活动。科技人员应当履行参加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各部门直接参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
的科技人员,可以实行联效计酬。在公司非煤和多经企业中从事承包、领办、租赁、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从技术性纯收入或其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个人所得。
对从事集团公司下达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以及在公司担任关键技术岗位的中、高级科技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各种专门科技人
才,重点培养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基层区队应当
从工人队伍中发现和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自学成才,对科技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五章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有目的、有
步骤地开展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进行学术总结,包
括撰写学术报告、论文、专著等,并提供条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科技进步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逐步提高科技进步投入
的总体水平,使科技进步投入同企业科技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提高科技对企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第二十二条技术开发经费由总工程师办公室会同计划科严
格管理,专款专用。财务科应当定期对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总工程师办公室应建立对科技资金投入的统
计、监测、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活动统计台账系统。
第七章科技进步奖励
第二十四条总工程师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制
度,配合财务科设立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奖励和表彰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设立科技进步成果、科技先进集体、科技标兵、
科技先进个人等奖项,必要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立其它奖项。对获得公司(或上级单位)科技进步成果奖的员工,将优先考虑其晋级和加薪。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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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
的巨大作用,推动科技为公司生产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市以及集团公司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和应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产业化,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等活动。
第三条各生产部门都应当贯彻科技兴企方针,在公司生产
建设中优先发展科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企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企业发展的战略。
第四条建立以总工程师办公室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体系,总
工程师办公室是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都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增强员
工的科技意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体员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科技表彰大会。
第二章科技进步管理
第六条公司根据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规划,
确定公司重大科研项目以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进行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实行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业务部门要
把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并将科技创新工作列为重点问题。各业务部门科长是责任人。
第八条总工程师办公室应围绕公司生产建设发展总体目
标,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总工程师办公室加强对科技创
新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在推进学科建
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科技创新与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要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的主要手段;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加强企业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并采取有关措施,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和科技发展的实际需
要,制定和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重点发展高产高效技术、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技术、洁净煤技术和其它科技含量高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矿井安
全生产。
后勤管理科应搞好矿区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的综合防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小康矿区建设。
第四章科技人员与科技队伍
第十五条公司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技人员的地位和待
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企业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科技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科
学技术活动。科技人员应当履行参加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各部门直接参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
的科技人员,可以实行联效计酬。在公司非煤和多经企业中从事承包、领办、租赁、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从技术性纯收入或其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个人所得。
对从事集团公司下达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以及在公司担任关键技术岗位的中、高级科技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各种专门科技人
才,重点培养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基层区队应当从工人队伍中发现和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自学成才,对科技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五章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有目的、有
步骤地开展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进行学术总结,包
括撰写学术报告、论文、专著等,并提供条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科技进步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逐步提高科技进步投入
的总体水平,使科技进步投入同企业科技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提高科技对企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第二十二条技术开发经费由总工程师办公室会同计划科严
格管理,专款专用。财务科应当定期对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总工程师办公室应建立对科技资金投入的统
计、监测、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活动统计台账系统。
第七章科技进步奖励
第二十四条总工程师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制
度,配合财务科设立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奖励和表彰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设立科技进步成果、科技先进集体、科技标兵、
科技先进个人等奖项,必要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立其它奖项。对获得公司(或上级单位)科技进步成果奖的员工,将优先考虑其晋级和加薪。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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