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节水灌溉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总结的通知
关于报送节水灌溉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有关省辖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农水司(201*)农水灌函字第25号《关于报送节水灌溉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总结的函》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十五”期间我省各地利用节水灌溉贴息(中央财政给予贴息资金)贷款发展节水灌溉情况,经与财政厅农业处协商,现请各有关省辖市于201*年11月10日前将“十五”期间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及相应的统计表(见附表)和各贷款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总结电子版报送省水利厅农水处。
联系人:刘玉洁
联系电话:0371-65571029电子信箱:lyjie@hnsl.gov.cn
附件:
1、“十五”期间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工作总结参考提纲2、“十五”期间节水灌溉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统计表3、“十五”期间节水灌溉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分类情况统计表4、“十五”期间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统计表5、“十五”期间河南省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十五”期间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工作
总结参考提纲
一、节水灌溉贴息贷款及贴息金的使用情况
1、各年度使用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的额度;中央财政下达的节水灌溉贴息金额,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贴息的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给予的贴息金额(见附表1、2)。
2、申请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承贷主体及主要发放银行(见附表2)。
3、申报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的选取原则、申报和下达贴息金的程序与要求。
二、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1、全市项目区的分布情况及主要建设内容。2、项目建设资金的构成、贷款的额度。
3、项目区的管理模式(如:是水管单位管理,还是村集体、农民合作组织、农户管理)。
4、还款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三、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的效益情况
1、带动地方财政及水管单位、村集体、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户使用贷款及投入资金建设节水灌溉工程情况。
2、项目区节水灌溉面积发展情况。
3、通过发展节水灌溉面积,节约的用水量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有关效益情况(见附表3)。4、通过工程建设促进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情况。四、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情况1、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贴息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2、各级水利部门采用何种做法,加强对项目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以确保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五、请列举1-2个项目区的实例说明使用和管理贷款贴息资金的典型经验。
六、使用节水灌溉贴息贷款建设节水灌溉工程存在问题和建议;使用和管理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资金的问题和建议。
扩展阅读: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节水灌溉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3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节水灌本办法所称节水灌溉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
溉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渠道防渗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相配套的节水灌溉措施,节水灌溉水源工程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集雨节灌等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对象为:具有还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单位、农户、农民贴息资金安排原则:
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农业部直属垦区所属单位。
第五条
(一)当年使用贷款的节水灌溉项目;
(二)优先安排曾使用过贴息资金,并且管理、使用效果较好的项目;(三)优先支持贫困缺水地区发展节水灌溉项目;
(四)优先支持发展节水灌溉工程规模较大、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的贴息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2
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中央财政对地方贷款项目的年贴息率,以当年实际利率为限,原则上不超过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贷款项目按照实际利率全额贴息。中央财政结算贴息的贷款额为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额。
第七条第八条
地方财政可对中央财政贴息的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贴息资金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地方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
地的县级水利(水务)和财政部门申报申请贴息请示,县级水利(水务)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省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省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对各地申请贴息请示进行审查并提出贴息资金补助意见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请示,并附报《××省(区、市)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按行政隶属级次逐级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申报申请贴息请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对申请贴息请示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函,并附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省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应对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的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贷款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请示的内容包括:本年申请贴息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建设内容、资金筹措、贷款主体、贷款额度、还款措施、效益分析等,并附贷款契约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贷款项目单位对申请贴息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申请贴息请示(函)的内容包括:汇总、分析、审查本地项目单位当年使用贷款情况、申请贴息的贷款额度、经审核的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上一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包括计划贷款与实际贷款情况、利率变化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条水利部按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
业部报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请示(函)进行审查,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指标、贷款项目情况,提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建议,于1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水利部建议,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由财政部下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再由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核拨给承贷单位。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各司其职,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贴息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项目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和服务,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贴息资金,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保项目的实施和效益发挥。
第十四条
准。
第十五条
附表:1.××省(区、市)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表1:
××省(区、市)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项目投资规模│计划贷款额│实际贷款额│应支付利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贷款平均利率│应付利息额│贴息率3%│├──────┼──────┼─────┼─────┼──────┼─────┼─────┤│一、合计│││││││├──────┼──────┼─────┼─────┼──────┼─────┼─────┤│1.│││││││├──────┼──────┼─────┼─────┼──────┼─────┼─────┤│2.│││││││├──────┼──────┼─────┼─────┼──────┼─────┼─────┤││││││││├──────┼──────┼─────┼─────┼──────┼─────┼─────┤││││││││├──────┼──────┼─────┼─────┼──────┼─────┼─────┤││││││││└──────┴──────┴─────┴─────┴──────┴─────┴─────┘
注:此表可复制填报单位:(盖章)
附表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项目投资规模│计划贷款额│实际贷款额│应支付利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贷款平均利率│应付利息额││├──────┼──────┼─────┼─────┼──────┼─────┼─────┤│一、合计│││││││├──────┼──────┼─────┼─────┼──────┼─────┼─────┤│1.│││││││├──────┼──────┼─────┼─────┼──────┼─────┼─────┤│2.│││││││├──────┼──────┼─────┼─────┼──────┼─────┼─────┤││││││││├──────┼──────┼─────┼─────┼──────┼─────┼─────┤││││││││├──────┼──────┼─────┼─────┼──────┼─────┼─────┤││││││││├──────┼──────┼─────┼─────┼──────┼─────┼─────┤││││││││└──────┴──────┴─────┴─────┴──────┴─────┴─────┘
注:此表可复制填报单位:(盖章)
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年12月09日实施日期:201*年12月0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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