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中级职称评审细则
畜牧兽医中级职称评审细则
第一条申报条件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2、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3、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二条评审条件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二)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2项以上。(三)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畜禽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四)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五)从事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六)长期在基层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有较强业务工作能力。二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三)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四)在畜禽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五)在参与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实验诊断与监测、寄生虫查治、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经市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中效果显著。(六)在参与的畜禽病诊断、防治方面有改进或创新,经市级以上专家鉴定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的效果和质量。(七)参与人工种草、青贮和秸秆氨化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八)参与畜牧兽医综合服务和体系建设,在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或表彰。三论文、著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撰写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1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五)在市级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二)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三条破格条件一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近1-2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破格评审条件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和模范称号者。(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经市级同级专家鉴定认可。(五)在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畜牧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第四条附则1、本细则中的学历系指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2、与本细则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江苏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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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中级职称评审细则
第一条申报条件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2、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3、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二条评审条件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二)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2项以上。(三)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畜禽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四)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五)从事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六)长期在基层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有较强业务工作能力。二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三)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四)在畜禽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五)在参与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实验诊断与监测、寄生虫查治、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经市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中效果显著。(六)在参与的畜禽病诊断、防治方面有改进或创新,经市级以上专家鉴定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的效果和质量。(七)参与人工种草、青贮和秸秆氨化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八)参与畜牧兽医综合服务和体系建设,在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或表彰。三论文、著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撰写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1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五)在市级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二)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三条破格条件一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近1-2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破格评审条件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
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和模范称号者。(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经市级同级专家鉴定认可。(五)在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畜牧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第四条附则1、本细则中的学历系指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2、与本细则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江苏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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